車禍新知-小狗突衝出馬路 女騎士閃避不及摔車命危

05 Jan, 2019

新聞摘要:

一名43歲張姓女子日前騎乘機車經過新北市永和區堤外大佳資源回收場時,因一隻小狗突然衝出,導致張女來不及剎車,撞上小狗後倒地失去呼吸心跳,警消獲報後趕到現場,將張女送往醫院後恢復心跳,但目前仍在醫院昏迷中。

 

據悉,張女於1日上午8點左右,騎車從新店往福和水門方向行駛堤外道路,未料卻在經過回收場時,突然衝出一隻小狗,張女反應不及,撞上小狗後飛出,頭部重擊後倒地失去呼吸心跳,警消到場後將張女送往新店慈濟醫院,經急救後恢復心跳,但目前仍在昏迷,警方也正在釐清車禍主因當中。

 

據了解,目前該小狗身上並無發現晶片與項圈,警方仍在尋找飼主,若尋獲飼主,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項「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進行開罰,家屬亦有權利對飼主提告(2019-07-03 16:09聯合報 記者柯毓庭╱即時報導)。

 

評析: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又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次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四、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7條、第3條第6款、第32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定有明文,是有飼主的動物,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否則受害人可對於狗之飼主請求損害賠償。


瀏覽次數:231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