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新知-機車違規左轉被撞飛 轎車駕駛不起訴

25 Nov, 2016

新聞摘要:

劉姓男子前年駕車不慎撞飛騎機車左轉的林姓男子,致對方顱內出血及左肩脫臼,挨告過失傷口罪,不過高雄地檢署偵查後,認為林騎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且突然切換到內側車道,是肇事原因,劉沒有肇事責任,今天處分不起訴。

 

檢方指出,劉姓男子(31歲)前年8月底傍晚,駕駛轎車行經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與旗楠路126巷口時,不慎撞飛騎機車的林姓男子,林人車倒地後,有顱內出血、左肩脫臼及右眉撕裂傷等傷勢,林事後提告過失傷害罪。

 

劉供稱,他當時駕車在內側車道,林騎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且沒打方向燈,就直接切換到禁行機車的內側車道,他才反應不及撞上對方;劉認為自己沒有錯,並提供車內的行車紀錄器畫面為證。

 

檢方將這件車禍送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後,車鑑會認為,林騎機車轉彎時,未依標誌規定兩段式左轉行駛,是肇事原因,劉沒有肇事因素。

 

檢方檢視行車紀錄器畫面及現場勘驗照片,也發現林騎機車左轉時,未打方向燈,就突然切換到內側車道,致劉煞車不及撞上,且劉也沒有其他違規行為,因此沒有任何肇事責任(聯合新聞網2016-02-05 15:42聯合報 記者藍凱誠╱即時報導)。


評析:

車禍事故之處理,首應確認當事人雙方誰對誰錯,要確定有過失、有肇事責任才會有後續刑事責任或民事賠償問題,加害人雖然撞到被害人,但被害人自己問題很大,如被害人騎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且突然切換到內側車道,是肇事原因,從透過行車紀錄器畫面來看,直接還原整件事情的發生過程,沒有足夠的反應時間來做出適當的閃避措施,加害人沒有肇事責任,所以處分不起訴。

 

關於交通安全注意規範,如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成為判斷路權及注意義務之重要規範,至於事發過程,當事人裝行車記錄器或道路設置,否則這個案件勝負難料!畢竟是法律是講證據的,有影像證據最好,沒有影像證據,如車行方向、號誌等爭議,沒有證據常常讓人有無力感!


瀏覽次數:287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