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新知-蝶戀花車禍 律師:這方法讓哥領亡妹理賠

28 Feb, 2017

新聞摘要:

賞櫻團車禍發生1家4口3死慘劇,也傳出哥哥申請妹妹乘客險及旅行責任險理賠遭拒。律師葉恕宏今天指出,若可證明妹妹比父母早死亡,哥哥就可繼承父母的請求權,進而請求理賠。葉恕宏表示,因為很多人都分不清楚責任險跟意外險,前者是要有賠償責任才能請求理賠,但旅行社對哥哥並無賠償責任,後者則是一發生意外就必須理賠,所以死者已取得保險理賠的請求權,得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以淺顯易懂的說,乘客險跟旅責險,本質上均是責任險,保障的其實是旅行社,旅行社為自己買個保險,萬一發生意外,導致旅客受傷甚至死亡,旅客家屬向旅行社求償,法院若判賠一名死者400萬元,旅行社就只需要拿100萬元出來賠,因為300萬元部分,保險公司會理賠。

 

葉恕宏指出,依照民法194條規定,人死亡時,擁有求償權的人,只有配偶父母子女,並沒有旁系血親的兄弟姐妹,以本案為例,哥哥失去了父母及妹妹,除非妹妹有買意外險,並指名受益人為哥哥,否則,依照責任險的概念,哥哥並沒有求償權利。不過,還有一個方法,哥哥有機會合法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關鍵在於法醫開立的死亡證明書上死亡時間,若顯示妹妹比父母早死亡,父母先取得妹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後,父母過世,再由哥哥繼承這項請求權,進而請求保險公司理賠,若保險公司仍不賠,還可打民事的請求支付官司(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

 

評析:

民法第194條確實無同法第195條第2項一樣明文規定不得讓與及繼承,所以就可以繼承,但依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2934號:「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與被害人之人身攸關,具有專屬性,不適於讓與或繼承。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有其適用。」因此,關於慰撫金請求權不得繼承,不論是自己生命身體或對於父母子女死亡適用之。

 

又保險可分二類,其一為責任保險,其二為意外保險,意外保險是要保人為被保險人傷亡投保之保險,換言之,傷亡即得由繼承人或受益人領取,而責任保險是業者為了自己責任投保之保險,所以業者有要責任方得請求,業者無責任,亦不得請求理賠。

 

而本案,如數人因同一事變而無法知悉何人先死亡時,就其死亡之時間,依我國民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係採推定同時死亡主義。如數人同時死亡的情形,則因不符同時存在原則,互不發生繼承關係,所以有買意外保險,本來就可以理賠,重點在責任保險是否得請求?縱不論上開同時死亡原則,父母即使後死,而得向業者求償,而該權利未行使前仍不得繼承,所以不會有哥哥繼承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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