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受傷時可以向加害人主張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之損害賠償項目?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精神慰撫金制度正是為彌補法律對非財產損害保障的不足,讓那些無法量化的痛苦與損傷能在法律上獲得合理對價。遇有車禍、職災或其他意外事故時,除應儘速就醫及蒐集財產損害相關資料外,亦建議同步記錄自身心理受創之過程與反應,必要時可委由律師協助申請精神慰撫金,善用法律賦予的權益,爭取完整的損害填補,重建受害者之生活與尊嚴。

律師回答:

在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中,受害人若因加害人的行為導致身體受傷或健康受損,雖然實際財產損失可能已有透過醫療費、交通費等支出明確呈現,但精神層面的痛苦往往無法以具體金額計算,故法律另設有「精神慰撫金」制度,作為對非財產上損害的補償依據。依據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規定,若加害人之行為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或其他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被害人即使沒有實質金錢上的損害,仍可請求法院裁量相當金額之賠償,用以撫平其所受精神痛苦,而因故死亡者,可依民法第194條規定,由父母、子女及配偶請求死亡撫慰金。
 
這類損害賠償屬於「非財產上損害」,其裁判結果往往需法官依自由心證綜合個案情況酌情核定。實務上,法院在判斷精神慰撫金金額時,會斟酌受害人及加害人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資力、受傷情節的嚴重程度、就醫次數與治療過程的長短,以及事故對被害人生活、工作、心理所造成的影響等多項因素。
 
對於車禍損害部分,除依民法第184條、第194條、第195條主張加害人應負責賠償責任外,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也有提供基本保障。根據該法第31條、第32條的規定,當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所支付的保險金額可視為加害人應負損害賠償的一部分,甚至若被保險人已先行給付部分賠償金額,保險公司仍應在保險金額範圍內補償此部分金額。由此可見,即便精神損害難以量化,但在交通事故中,強制險仍有涵蓋此類損害的給付設計。例如,依現行實務運作,精神慰撫金可列入死亡或重傷案件中強制險最高給付額度內予以給付,只要符合申請條件,並提出必要的佐證文件,即可依照保險契約請領慰撫金部分的損害補償。
 
至於職業災害部分,勞動基準法第59條原則上保障勞工於執行職務時所受的損害,可請求雇主給予職災補償,包括醫療費用、薪資補償、喪葬補助、失能補助等項目。然而,精神慰撫金並不在勞基法第59條的法定補償項目內,因此如雇主本身有過失,例如未落實職場安全設施、未提供適當防護措施等,則受害勞工或其家屬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4條或第195條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損害之慰撫金,補充性地對於勞基法保障不足之處加以修正。
 
在現代生活節奏日益加快、風險日益多元的社會中,交通事故、工安事故、公共意外層出不窮,精神損害的求償案件亦日益增加。無論是車禍導致重傷、職災造成長期心理壓力,還是公共場所事故引起的驚嚇或創傷後症候群,只要能證明加害人具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並能佐證被害人因此精神上確有痛苦,如出具身心科診斷證明、就診紀錄、生活變化之證據等,即有機會請求法院認定其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並裁定合理的精神慰撫金金額。
 
法院在審理精神慰撫金請求案件時,也會特別注意「情節重大」與否的要件判斷,例如單純因物損或微傷而未持續影響生活者,法院通常不會認定成立精神慰撫金的給付要件。但若被害人經由事故導致長期心理創傷或精神崩潰,進一步求診、服藥,甚至影響工作與人際關係,則法院傾向認定精神痛苦具有具體可見之損害性質,予以補償。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精神上損害-慰撫金

(相關法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95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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