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其他事故事件的精神慰撫金責任為何?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精神慰撫金沒有具體標準」的結論,反而正是提醒當事人與其代理律師,應更謹慎、細膩地鋪陳主張內容,在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空間內,以真誠、完整、有說服力的方式呈現被害人遭遇的痛苦,才是獲得合理賠償的關鍵所在。這既是一種法律的策略,也是一種情感的傳遞技巧。真正能讓法官感受到當事人的傷痛,進而產生共鳴,才是精神慰撫金數額得以提升的最大關鍵。
律師回答:
精神賠償,又稱為精神慰撫金或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雖然沒有具體的財務損失,卻因對方的不法行為而產生精神上的痛苦,進而依法向加害人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此類損害賠償主要我國民法的規定,涵蓋幾種主要情況,包括親屬死亡所引發的精神損害、人格權被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損害、以及婚姻或婚約消滅等特定情形所引發的精神賠償需求。
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雖無財產損失,也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例如在殺人案件中,死者父母便可據此請求賠償。此外,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若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或貞操等人格法益受到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受害人也可提出精神賠償請求。例如在車禍糾紛中,若肇事者使他人受傷,被害人除請求財產損害的修繕費、醫療費外,也可主張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精神慰撫金作為一種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其本質就是針對被害人因車禍或其他事故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與心理折磨,提供金錢上的補償,但由於精神痛苦並無客觀的衡量工具或量化方式,因此在法律實務上始終無法訂出一套具體明確的計算標準。
正如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所揭示:「須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這段判例雖列出若干參考項目,但實際操作時仍然依賴法官個別案件的自由心證來酌定金額。從中可以清楚解,精神慰撫金的認定依然屬於極為主觀的裁量領域,並無統一的計價公式可循,也沒有法院頒布的「標準價目表」可供查對。
然而精神慰撫金是否一定需要就診精神科並開立診斷書呢?實務上並非如此。民眾常以為只要拿到身心科診斷書、開出甲種診斷證明書,就能獲得高額慰撫金,但實務中並不單純採納診斷書內容來核定賠償金額。保險公司在處理精神慰撫部分的理賠時,通常只就門診單據的金額補償,而不會個人是否失眠、恐慌等精神症狀而提高理賠金額。法院對精神賠償的認定標準是非常彈性的,沒有一套具體的公式或行情可以參考。即便網路上有許多律師文章或民間整理的法院判決金額對照表,例如擦傷或骨折對應多少金額,但這些資料頂多只是參考,法院實際判決的金額往往是個案的情節,由法官依自由心證斟酌而定,並無絕對標準。
有些民眾花很多時間研究各類判決,想整理出標準化表格,例如認為「骨折」大致可求償某一金額區間,但這些標準化表格忽略法官在判決過程中會參酌受害人陳述的生活影響、家庭背景、工作損失、恢復過程與心理變化等要素,而這些內容並不會完整揭露於判決書,因此實際的精神賠償金額往往隱含許多細節,不可單純以外部表格估算。精神賠償的核心並不是依病名、診斷書或某些既定標準來決定金額,而是看被害人能否透過合理而具說服力的陳述,使法官及對造「感同身受」,解事故對其造成的精神影響,從而提高其請求之合理性。
實務上有不少案例指出同樣的損傷,在不同陳述方式與背景情節下,獲賠金額差異極大,這就是精神賠償屬於法官裁量的特性。法院會從傷勢的嚴重程度、醫療過程長短、是否造成生活不便或心理障礙、受害人社會地位、收入職業等諸多因素加以衡量,再由法官在個案中以自由心證予以酌定,這也使得精神慰撫金的請求充滿變數。民眾若主張金額過高,可能會被視為獅子大開口,但若低估自己損害,又可能在和解過程中吃虧,尤其在傷勢尚未完全復原時,就過早進行協調,後續的治療與心理衝擊未被計入,往往會導致求償落差。
因此,實務操作上若希望法院核定較高的慰撫金額,傷者在訴訟過程中的主張與舉證就顯得極為重要。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須詳細敘述並建構一個完整的事實脈絡,說明加害人之過失程度、事故造成的傷勢嚴重性、醫療歷程的長短與痛苦、生活受到的限制與影響、受害人原有的家庭、職業、收入情況,以及因事故改變的心理狀態或生活品質下降等,越具體、越貼近真實、越能打動法官情感的表達,通常越有機會獲得法院的同理與高額認定。也就是說,儘管法律並未提供一個計算精神慰撫金的明確標準,受害人仍可透過誠實具體的陳述與佐證,讓法院形成心證,進而提高賠償金額。
至於實務界,律師們雖然無法保證判決金額,但可透過類似案件的判例研究與經驗累積,大致預估合理的求償範圍,為當事人擬定策略,例如先以略高於行情的金額提出主張,以利在調解或訴訟過程中保有談判餘地。但也必須坦誠,精神慰撫金的判賠範圍向來浮動甚大,法官的個人判斷風格、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裁量習慣、甚至是雙方當事人的出庭表現與誠信態度,均可能成為影響結果的變數。
因此在主張精神慰撫金時,應特別注意時機與資料準備,例如應把握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先行蒐集醫療診斷書、就醫紀錄、傷勢照片、家人照護證明、工作損失佐證等資料,同時記錄心理狀況變化,並在適當時機提起調解,讓自己的傷害情形能夠全面呈現給法官與對造,提升求償成功機會。在實際求償策略上,若診斷書載明須休養、需專人照顧等內容,或可作為請求五萬至十萬元慰撫金之基礎起點,再視對方回應彈性調整。整體來說,精神慰撫金雖無明確的公式,但並不表示求償標準可以任意喊價,過高的金額反而不利協商與判決,應以個案事證為依據,配合情理表述,才能獲得法院認可,取得實質保障。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精神上損害-慰撫金
(相關法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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