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其他事故受傷可以請求賠償的精神慰撫金會受到什麼因素影響?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精神慰撫金的酌定過程本質上是法院對被害人所受苦痛的主觀評價,並非如財產損失可以憑發票或價目表計算。雖然實務上可透過蒐集同類判例加以參考,但每一案件仍具有其個別性,無法完全以公式化方式求得結果。因此,當事人在訴訟中主張精神慰撫金時,應盡量陳述並證明自己所受之痛苦,例如提供醫療證明、診斷書、生活困難或家庭影響的事證,讓法官能具體感受其受害程度,進而作出相對合理之判賠數額,爭取最大的補償效益。精神慰撫金雖無固定標準,但若能從事實與情感層面同時著力,仍可爭取到合乎期待的賠償金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精神慰撫金,又稱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係法律所規範的損害賠償項目之一,用以補償被害人在事故中所承受的精神上痛苦,其金額並不以具體財產損失為計算基礎,而是依照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資力、損害程度及其他綜合因素,由法院酌定核定一合理數額。依據最高法院多數判例,精神慰撫金的判定標準無明確統一的公式,乃屬抽象性損害,須斟酌被害人與加害人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財力與經濟狀況、受害程度及其家庭關係等條件加以衡量,諸如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982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及其他相關判例,均反覆強調精神損害並無具體標準,而須個案審酌裁量。
當侵權行為導致被害人受傷,依法可主張之損害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用(如住院費、藥費、看護費等)、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的損失、生活上必要支出(如義肢、交通費、營養費)、所失利益(如無法工作導致的薪資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在實務上,對於精神慰撫金的請求,雖然沒有具體計算基準,但法院會依民法第195條的規定核定一相當金額,作為對非財產上損害的補償。若涉及致人於死,則依民法第194條規定,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等親屬得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賠償。
此外,法院於判定慰撫金時,亦會考量請求人的與被害人的親屬關係是否緊密、是否同住、加害行為的故意或過失性質、被害人是否有過失、加害人與請求人的資產狀況等。例如若請求人與被害人同住、為直系血親、加害人係出於故意行為,則慰撫金額通常較高,反之若無同住、屬遠親或被害人本身亦有過失,則金額可能相對降低。
根據法院實務統計,以死亡案件而論,平均每位請求人的慰撫金判賠金額約為88.5萬元,但各地法院之標準略有差異,北部地區判賠金額通常略高,平均約152.4萬元,而中部、南部、東部則依序為105.8萬元、111.4萬元與85.2萬元。個案中同案請求人人數愈多,單一請求人的獲賠金額則呈現逐漸遞減趨勢,如僅一人請求時平均判賠可達173.8萬元,但若為七人同案請求,則平均降為71.3萬元。另有統計顯示,若請求人為父母,平均慰撫金為157.9萬元;為配偶者為140.4萬元;為子女者為103萬元。倘若加害人行為係故意,其判賠金額會增加至190.4萬元左右;而過失則平均為108.2萬元;如被害人無過失,則平均可獲132.1萬元慰撫金,若被害人亦有過失,則僅約111.4萬元。此外,涉及之人具有不動產、股票等資產者,法院亦傾向酌增或酌減慰撫金額。(法院依民法第 194 條酌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之分析報告)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精神上損害-慰撫金
(相關法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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