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備所駕駛車類之相當汽車駕駛人資格,與無駕駛執照者同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法律對於駕駛執照的分級和使用規範,既是對駕駛人的技術要求,也是對公共安全的基本保障。駕駛人應充分了解並遵守相關法規,持有合法、相應等級的駕駛執照,方能駕駛相應車輛。對於違規行為,法律的嚴格執行能有效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從而實現社會整體安全與穩定。
律師回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1項規定明確指出,汽車駕駛執照是駕駛汽車的法定許可憑證,具備此執照才能合法駕駛相應等級的車輛。根據該規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若汽車駕駛人已取得高一級車類的駕駛資格,則可以駕駛低等級車類的車輛。但反之,若駕駛人僅取得較低等級車類的駕駛執照,卻駕駛高等級車類的車輛,即屬違規。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視為與無駕駛執照相同,因其不具備該車類駕駛人資格,無法滿足道路交通安全維護的立法本旨。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所謂汽車駕駛人「無照駕車」的情形,不僅包括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車,還涵蓋持較低等級駕駛執照駕駛較高等級車類的行為。這是因為不同等級的駕駛執照對駕駛人的技能和安全認知有不同的要求,而擅自駕駛高等級車類的行為,無法保證駕駛人具備相應的技術水平,可能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
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與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的取得要求及應考科目並不相同。普通駕駛執照的持有者如果以駕駛作為職業用途,即屬違規行為,將面臨處罰鍰並被禁止駕駛。這一點在法律上明確規範,旨在確保從事職業駕駛的個人具有更高的專業能力與安全責任心。
被告僅取得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但仍受僱為職業司機,駕駛營業用的小貨車進行運輸服務,已超出其駕駛資格範疇。此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相關法規,並構成無照駕車的加重違規條件。更嚴重的是,被告在駕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危害後果,依法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被告行為構成無照駕車的加重情節,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駕駛執照等級劃分與用途規範的重要性。駕駛執照的分級設計旨在確保駕駛人的技能與其所駕車輛的操作要求相匹配,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如果駕駛人不遵守相關規範,擅自駕駛超出資格範圍的車輛,不僅違反法律規定,也可能對自身及他人安全構成重大威脅。
按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除依該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准其駕駛較低等級車類之車輛外,應按其取得何等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駕駛該相當等級車類之車輛,不得持較低等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駕駛較高等級之車類;若有違反上述規定,因其不具備所駕駛車類之相當汽車駕駛人資格,於法應認與無駕駛執照者同,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之立法本旨。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之汽車駕駛人「無照駕車」,除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外,應包括持較低等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而駕駛較高等級之車類在內。參以考領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與考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其應考資格及應考科目不同,又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其職業者,應處罰鍰並禁止其駕駛等規定,被告僅考領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竟受僱為職業司機而駕駛營業小貨車,致肇事應負刑事責任,原判決認定其合於上述無照駕車之加重條件予以論科,適用法則並無不當(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二九四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99年度交簡字第220號簡易判決)
-事故-交通違規-無照駕駛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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