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才能車輛拖吊?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車輛是否能被拖吊,關鍵在於其是否屬於「違規停車」、駕駛人是否在場且有意願立即移車,以及執法人員是否依循法定程序進行。若是「臨時停車」,則不具備拖吊的法定基礎,執勤人員不得擅自移置。民眾面對執法過程,應積極行使查證與異議權,確認執法人員身分與程序是否合法,若發現對方未依法執行或無證據即強行拖吊,可即時蒐證並依法提出申訴。此舉不僅是保護個人財產,更有助於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與執法透明,避免濫權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什麼情況下才能拖吊車輛」這個問題,雖然民眾普遍認為違規就是該拖車,但實際上車輛的拖吊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明定的條件與程序,否則即可能構成違法執行。拖吊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對人民財產的限制,依法必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否則將涉及侵害權利甚至構成行政違法行為。
 
首先,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4項規定,唯有在「違規停車」的情形下,且「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才得指揮或執行車輛的移置保管。
 
並非所有違停都能立即拖吊,特別是在駕駛人尚在現場、有能力立即駛離的情況下,不得貿然執行拖吊。以臺北市為例,市府另有訂定「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執行違規停車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明文要求從事拖吊的車輛、司機、技工及保管場工作人員,須配掛由市府核發的識別證,司機亦應備有駕照與行照供查驗。
 
若車主到場後發現拖吊人員未配戴相關證件,或拒絕提供查驗,即可當場進行錄音錄影蒐證,並向現場員警提出言詞異議,明確表達「曾請求查驗身分,對方未提供即執意拖吊」的事實,後續若發生爭議,亦有證據支持依法申訴或救濟。
 
其次,針對違規「臨時停車」的狀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未賦予移置車輛的法定依據,因此若執法者未釐清該停車行為究竟為「違規停車」或僅屬「違規臨時停車」,就逕行拖吊,則有違法之虞。何謂「臨時停車」?依據主管機關的實務解釋,定義範圍其實比民眾想像更廣泛,並非僅限於「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
 
舉例而言,若車輛因接聽緊急電話而短暫停靠、車主為補妝或照顧行動不便者上下車,並保持車輛隨時可開走的狀態,皆可主張屬於「臨時停車」,甚至不受三分鐘限制。尤其是針對協助老人、孕婦或身障者上下車的情況,主管機關更認為應從寬認定,並強調保障人性化執法的空間。此時,如車主能及時表明停車目的,並證明其屬臨時性質,即可依法阻止拖吊的進行。
 
至於有些人擔心為了避免被誤認為違規停車,讓車輛持續發動不熄火,會否涉及「車輛怠速罰則」的問題?答案是雖有可能,但依法須由環保單位依據機動車輛怠速管理辦法進行蒐證與舉發,且原則上允許臨時停車在三分鐘內的怠速行為。因此,只要未超過時間限制且確實為合理臨停,就不構成違規。
 
實務上,面對車輛即將被拖吊的情境,車主應冷靜應對,先問明執行人員依據何項法條執行,再觀察是否已進行移動、是否為臨停、是否出示證件等,並主張相關法律規定來爭取權益。依法而行,是保護自己最有效的方式。

-事故-交通違規-停車-違停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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