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停車如何處理?公務車輛違規一樣嗎?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停車雖是日常行為,卻涉及公共安全與交通順暢,法律規定清楚列舉出各類不得停車的情形,目的在於維持用路人的通行權與城市秩序,駕駛人應謹慎遵守規定,避免因一時便利而違規受罰;而執法機關則應依據明確法條執行,確保依法行政、保障人民安全。公務車輛並非違規免罰的特權對象,除非能明確證明違規行為係執行公務所必須,且經過相關單位認定與佐證資料備齊,否則仍須比照一般車輛依法接受處罰。民眾若目擊此類違規情形,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檢舉,並期待相關機關事實查明、依法處理,確保交通秩序與法治精神能一體適用,維持社會公正與信任。
律師回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規定,汽車停車時應遵守多項明確規定,以維護道路安全與交通秩序。首先,在標示為禁止臨時停車的地點不得停車,例如紅線路段或設有禁止停車標誌處。其次,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正在進行道路修理之地點,不得停車,以避免造成視線遮蔽、交通堵塞或發生危險。第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場所、展覽場、競技場、市場等公共場所出入口,以及消防栓前方,不得停車,以確保公共安全與緊急通道的暢通。再者,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或標線的地方,不論時間與地點,均應遵守不得停車的規定。此外,對於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標誌之處所,若非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者,亦不得占用此類車位,違者將依法開罰。
汽車買賣業者或修理業者,也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待修車輛;若以道路為商業用途停車,例如在劃設車格處營業或展示車輛,亦屬違規。此外,自用車不得於營業車招呼站停車,以維護營業車運作空間。同時,如停車造成他人或其他車輛通行困難,顯然妨礙交通者,亦屬違規。關於併排停車行為,不論停車時間長短、是否在駕駛座,均明文禁止,違者一律依法處分。停放於坡道時,駕駛人應特別注意車輛是否確實拉緊手煞車並採取防滑措施,以避免車輛滑動造成事故。
另外,在夜間或視線不佳之環境下停車,車輛應開啟停車燈或設置反光標誌,以提醒其他用路人注意,避免發生碰撞事故。在停車場或路邊合法停車處所停車時,亦應整齊停放,避免亂停亂擺影響他人權益。針對大型重型機車的停放問題,於一個小型車格內可允許停放一輛以上的大型重機,為提升車位使用效率與便利性。若停車時間、地點、車種等已有主管機關特別規定者,亦應依照該等特別規定辦理,例如特殊活動期間公告的交通管制停車區域。
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另有補充說明,針對如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工程車、垃圾車及郵電傳送車輛等,若於執行任務期間,則其臨時停車行為與地點,得不受上述第111條、第112條之限制。但若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另行公告或訂定之特別規定,則仍須依其規範執行。因此即便是公務車或特殊用途車輛,於非任務期間或未依規定提出證明者,亦不得違反一般停車規則,否則仍應依法受罰。
公務車輛在使用上雖屬於政府機關所有,執行任務具有公務性質,但在違規停車的規範上,仍應受一般道路交通法令的拘束,並不因為其為公家車輛而享有豁免待遇。現行法規明確指出,無論是交通警察、交通助理人員,或一般民眾,只要發現車輛有違規停車行為,均可依規定進行檢舉,適用對象也包含各類公務車輛。例如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民眾若發現有違反該條例之情形,可敘明違規事實或附上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提出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如舉發時間距離違規事實發生已逾七日,則不予受理。這項規定為民眾參與交通監督提供法源,也適用於公務車輛違規行為的處理。
即便是執行公務的機關,也不能以職責為由規避法定義務。即使是市府正副首長、民意代表、司法機關及警備用車等,雖可核發指導證及停車證,但只要發生違規行為,仍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接受裁罰。儘管部分拖吊業者因面對黑頭車、大使館用車等特殊車輛會選擇避開不處理,但從法律角度來看,無論車輛身份如何,只要違規,仍應依法處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公務車違規停車皆會被裁罰,若確實於執行任務中有臨時停車的需要,則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提出申訴申請免罰。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與傳遞郵件電報之車輛,在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可不受一般禁停條文限制。舉例而言,若消防車在學校、展覽館、市場、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等地點停車,只要具備執行公務的事實,即可經由所屬單位函請監理所免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出勤紀錄、主管簽核、駕駛人報告等進行審核。若確認違規行為確屬公務執行之必要,監理機關可裁定不予裁罰。但若屬於個人行為或私用行為,則應由駕駛人自行負責繳納罰鍰。
在交通管理執行面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條亦明定,違規稽查與違規紀錄須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辦理,而交通助理人員則得協助執行其中違規停車之項目,並得逕行開單。這些交通助理人員的設置、訓練與職責執行標準,則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共同訂定與管理,確保違規處置之專業與合法性。
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若發現違規行為,可敘明事實或檢附相關證據,向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檢舉。若查證屬實者,應即依法舉發。不過,檢舉行為應於違規事實發生日起七日內完成,若超過七日則不予受理。此項時效限制旨在確保檢舉有效性與處分之公平性,避免濫用檢舉機制或事後任意追溯。值得注意的是,不論是政府機關、公務車輛,或是一般民眾使用之汽車,皆應交通法規停車,否則均需負擔違規責任。
-事故-交通違規-違規停車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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