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違規駕駛,監護人皆連坐代罰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無照駕駛本即屬嚴重交通違規行為,而未成年者若從事此類行為,不僅須本人受處罰,亦涉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法律責任及輔導義務。十四歲至未滿十八歲者,處於法律責任逐漸轉向個人承擔的過渡階段,因此法律除以罰鍰懲處外,更藉由交通講習制度促進法治教育,強調行為後果與安全意識的建立。至於十四歲以下之人,因其心智尚未成熟,法律責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承擔,並輔以制度性教育措施,以保護該年齡層的權益與安全。此種年齡層分級管理方式,兼顧教育功能與法律責任分擔,體現法制的漸進性與人性考量,亦對於家長與社會整體提出共同維護交通秩序的期許。
律師回答:
在現代社會中,交通違規行為不僅會對個人的生命財產造成危害,更影響到整體社會的交通秩序與安全。然而,當違規者是未成年人時,相關的法律責任與處理方式會更加複雜。依據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針對不同年齡層的未成年人,法律賦予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不同的責任範圍。
對於未滿十四歲者,若違反交通法規,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依法承擔責任,不僅需繳納罰鍰,還需陪同未成年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這樣的設計目的在於透過家長共同參與教育與督導,提升未成年人對交通安全的重視與認知。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之規定,汽車駕駛人若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駛機器腳踏車,將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至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若違規者為未滿十八歲之人,則除了駕駛人本身須接受處罰外,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亦須一同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以達到教育與預防的目的。
然而,這項責任並不延伸適用至年齡達十四歲以上但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對於這個年齡層的未成年駕駛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明確指出,若其違反駕駛執照相關規定,例如未領有駕照駕駛汽機車,則應由其本人負擔罰鍰,且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也須陪同參與交通安全講習。雖然此年齡層的青少年仍未完全成年,但法律在此階段已漸進式地強化其個人責任,認為其已具備一定的判斷能力,因此應該承擔對其違法行為的後果。
對於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提供了更具體的處理方式。該條例規定,未滿18歲的人違反駕駛執照規定時,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需同時受到罰款處罰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換句話說,儘管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需承擔罰款的責任,但他們需要共同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以確保未成年人在駕駛行為上的安全認知。在這個情境下,我們不難看出,交通違規行為的責任並不僅僅限於違規者本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在未成年人違規時,也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然而,在年齡較大的未成年人身上,法律則更多地強調他們個人的行為責任。無論如何,道路交通安全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關心的議題,而針對未成年人的交通法規,更需要社會各界的重視與合作,以確保交通秩序和大眾的安全。
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駛汽機車之未滿十八歲者,將處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四千元之罰鍰,並須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的規定,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一同接受交通安全講習。此類罰單不得透過監理服務網、超商或金融機構自動繳納,當事人需於罰單上指定的「應到案處所」親自或由代理人辦理聽候裁決與後續程序,並攜帶駕駛人與法定代理人之雙方國民身分證。如因故無法親自到場,亦得由受任人攜帶三人之證件與委任書,代為辦理相關程序。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亦明定,考領機車或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年滿十八歲,法律透過年齡限制來保護未成年人,避免其在心智尚未成熟、反應能力不穩定的情況下駕駛動力車輛,從而降低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
我國法律對未滿十八歲者之交通行為並非完全寬容,而是透過罰鍰與教育並行的方式,逐步建立其對交通行為應負的責任。特別是針對未滿十四歲者之交通違規行為,法律將責任主要歸屬於家長或監護人,希望藉由家長的介入來加強對兒童的交通安全教育;而對十四至十八歲者,則以其本人為處罰主體,並輔以家長參與講習,強化其行為責任感。值得一提的是,部分特定違規行為如飆車、危險駕駛或製造噪音,若由未成年人所為,除罰鍰與講習外,還可能公布家長姓名,藉以促使家長積極負起監督責任。總的來說,對於未成年人的交通違規行為,法律採取階段性、責任共擔的處理機制,旨在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同時維護交通秩序。未成年人及其家長均應提高警覺,遵守相關交通法令,共同打造安全有序的道路環境。
再者,針對未滿十四歲者之交通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4已明文規定,應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由此可反面推論,年滿十四歲之人即具有獨立承擔道路交通違規責任之能力,成為道交條例規定之受處分人。換言之,年滿十四歲者即使尚未成年,法律已認定其具備基本判斷能力與行為能力,足以為其違法行為負責,並得依行政法程序提出異議,主張其權利或為自身辯護。此項解釋亦獲得實務見解支持,十四歲以上之人,於交通違規事件中,具備提出異議及受裁罰之法律主體地位,並不必然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次按「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器腳踏車者,處新臺幣(下同)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未滿18歲之人,違反第1 項第1 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1 款、第3項定有明文。再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定有明文,而依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1 項規定,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又所謂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之認定,以同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及第5 款:依其他法律規定者,以資為據。又「未滿14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4 定有明文, 故依此條文之反面解釋可知,年滿14歲者即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能力,自為該條例規定之受處分人,並得依法提出異議(臺灣高等法院94年交抗字第67號裁定同此意旨足參)。」
-事故-交通違規-未成年違規駕駛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行政程序法第22條=行政程序法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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