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後車追撞而撞擊前車,是否需負責?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在後車追撞導致中間車被動撞擊前車之事故中,中間車若並無可歸責之作為或不作為,即無須對前車負損害賠償責任。此類案件的肇事責任與損害賠償義務,原則上應完全由最後方肇事之駕駛人承擔,除非另有證據證明中間車駕駛存在可歸責之違規或過失情形,否則不得將責任加諸於其上。這不僅是法理上的正當歸責原則,也有助於確保無過失之交通參與人不致遭受不當責任負擔。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交通事故中,若駕駛人因後車追撞導致自身車輛被推撞前方車輛,形成連環碰撞,前車駕駛與乘客受傷或車輛損毀時,常引發的法律爭議是:中間車是否須對前車負損害賠償責任?從法律責任歸屬的觀點來看,須回歸「行為責任原則」與「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加以判斷。
 
民法第184條規定,須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且「造成他人損害」才能成立侵權行為責任。因此,若中間車並無任何過失,純粹是因為被後方車輛追撞,導致被迫向前移動而撞及前車,該車駕駛在行為上既無作為也無不作為,不具主觀過失,也未違反交通規則,自然不構成侵權行為。這樣的情況下,肇事責任應全由後車負擔。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應與前車保持隨時可煞停之安全距離,不得任意迫近或採其他危險方式駕駛,此為保障行車安全所設之基本義務。若後車未保持適當距離導致追撞,即屬違反此條規範,其對於發生之連環事故須負全部過失責任。在法院實務上,也多採此見解。
 
例如,於後車追撞導致前車連帶受損之案件中,若中間車無法預期後方追撞且無任何防範義務未盡者,對於最前車之損害不須負責。再者,即便前車主張損害賠償,法律上的請求權應直接對肇事責任人即後車駕駛人行使,而非向被動捲入事故的中間車主張。
 
進一步而言,即使事故後中間車的車頭實際與前車碰撞導致其毀損,也不表示中間車的駕駛行為具可歸責性。只要其行駛中無違規行為,如無違規煞車、任意變換車道或其他可認定之過失因素,即難認其對於事故有可歸責之因果行為。
 
此與若因故意或不當操作導致後方車輛無法及時反應而連撞的情況有所區別。因此在此類因第三人介入造成的二階段連鎖事故中,實務上傾向排除中間車駕駛之責任。當然,仍須具體個案實情檢視,例如後車是否真屬完全過失?中間車是否當時忽然煞車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若有上述因素,即可能共同構成事故原因。若當事人間存有保險契約,例如車體損失險或第三人責任險,則可透過保險理賠解決損害爭議,並由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於肇事後車,避免多方當事人間複雜訴訟。
 
而在刑事責任部分,依刑法過失致人於死或傷之構成要件,須有駕駛人未盡注意義務且該過失與結果間具因果關係。中間車若無主觀或客觀過失,自不構成犯罪,檢察官在偵辦連環事故案件時,亦會從行為結構與反應時間進行判斷,若無責任基礎則予以不起訴處分。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未注意車前-車禍反應時間-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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