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傷違規行人,如何判斷責任歸屬?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當駕駛人行車合法並已盡合理注意義務時,若行人突如其來違規穿越導致事故,駕駛未必負有刑事過失責任,是否構成犯罪需事故發生經過、雙方行為態樣及是否可預見、可避免來判定,並非撞傷人即等於構成刑事犯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交通事故中,駕駛人撞傷行人未必一定成立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關鍵在於駕駛人是否已盡合理的注意義務,以及事故是否具備「可預見性」與「可避免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時必須隨時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避免事故發生,這是駕駛人在法律上的基本義務。若駕駛人遵守速限、行駛路線正常且未有分心駕駛等行為,但行人卻違規突然闖出導致碰撞,則駕駛人未必有過失,進而也不必然成立刑事責任。
 
以本案為例,駕駛人於速限50公里之道路以30至40公里正常行駛,過程中亦無違規,並持續注意車前情況,卻在毫無預警的情況下被從巷子衝出的老翁撞上,實務見解與判例,這類突發情況下,若駕駛人即使反應時間正常但來不及煞車,將被認定客觀上「已無從注意防範」,因此依法無需承擔過失傷害之刑責。
 
刑法上的「過失」需具備行為人對於結果發生「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的要素,也就是所謂的「預見可能性」與「避免可能性」。若駕駛人依法可信賴行人會遵守交通規則,自無需對於違規行人衝出導致的受傷負刑事責任,尤其當行人行為違反交通規則,對車輛駕駛構成突如其來之危險情境,即難以期待駕駛人事前預見與即時閃避。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與第134條,行人應行走於人行道內,無人行道則應靠邊通行,穿越道路應於行人穿越道或人行天橋、地下道等設施進行,若無設施則應在路緣三公尺範圍內並注意左右無車始得穿越,行人並不得在路上任意奔跑、追逐或蹲臥等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若本案中之老翁未依規定於合法區域穿越,且行為方式突兀、未顧及來車,依實務見解將被認定為主要肇事因素,對於事故之發生應負大部分或全部責任。
 
實務上也常見類似案件,法官會事發地點、雙方行為、行車記錄器畫面、肇事鑑定報告等證據,綜合判斷駕駛人是否盡到注意義務及是否能預見事故之發生。若駕駛人並未違反交通規則,且無其他如超速、使用手機等過失事實,且突如其來之行人侵入車道實難預見與避免,則法院極可能判定駕駛人無刑責,甚至不起訴。
 
當然,儘管不成立刑責,仍有可能在民事上面對賠償請求,主要視雙方過失比例而定,若法院認定駕駛雖無刑責但可採行更審慎措施仍可能避免事故,也可能分擔部分賠償責任。因此若發生此類事故,應保存行車記錄器、現場照片與警詢筆錄,並依規定申請交通事故鑑定,以備後續民事賠償或刑事訴訟時使用。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行人

(相關法條=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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