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擊違規穿越人行道之行人,要負責嗎?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第134條的各項規定明確劃分出行人在不同道路環境下的穿越標準,核心精神即在於保障行人與車輛之間的交通秩序與安全。行人雖然於交通體系中被視為相對弱勢者,但並不因此享有絕對優先的通行權,在法律上亦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與行為限制。若違反上述規定而造成交通事故,不僅可能受罰,亦可能因自身過失而影響損害賠償比例。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交通事故中,即使行人違規穿越人行穿越道(即俗稱的斑馬線),駕駛人若未盡其應有之注意義務,仍有可能構成刑法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的責任,也必須在民事上負擔一定程度的損害賠償。
這是許多駕駛人經常誤解的部分,認為「行人違規就要自行負責」,但實際上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刑事法理,駕駛人對行人的保護義務並不會因行人違規而自動免除。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明文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尤其行經路口、巷口或行人穿越道等地段時,需提高警覺減速慢行。
此外,第103條規定進一步明確指出,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燈號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這表示即使行人穿越行為有違規之處,例如闖紅燈或未依指示號誌通行,但只要發生在設有行人穿越道的區域,駕駛人仍有高度注意與禮讓義務。
行人於穿越道路時應遵守一定的交通規則,以維護自身安全並避免造成交通事故。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在穿越馬路時,應依照設施與交通情況的不同,履行相應的義務與注意事項。首先,若該處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等設施,行人即必須使用該設施穿越道路,不得在距離設施100公尺範圍內擅自橫越馬路,否則將屬違規。不過,在屬於行人優先區的範圍內,此項限制則不適用。此為保障車輛與行人雙方路權明確之重要規範。其次,若於交叉路口未設有前述穿越設施時,行人應選擇在人行道的延伸線內通行;若該處未設人行道,但有畫設停止線者,則行人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之間範圍內穿越;若同時未設人行道與停止線,則行人應以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區間為穿越範圍。此項規定有助於行人與車輛行駛動線之區隔,減少碰撞發生機率。
再者,在特定道路區段,為確保交通秩序與安全,明文禁止行人穿越。此類區段包括標示為禁止穿越、劃設有分向限制線、設有中央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及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皆不得供行人橫越道路使用。這類設施往往設置於車速較快或視線受限之路段,為避免行人任意穿越造成事故,因此設下穿越限制。當行人穿越道路時,若該處有交通指揮人員或燈光號誌指示,行人必須依其指揮或號誌通行,不得擅自行動;若無交通指揮或號誌者,則行人應本於謹慎原則,小心且迅速通行,以降低停留在車道上的時間並減少風險。此外,若人行穿越道另設有專屬行人號誌,行人亦應嚴格依照號誌顯示迅速穿越,不得無視紅燈或綠燈規定,以免衝突車輛路權。最後,在完全未設置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時,行人仍應依據常理與安全原則,在穿越道路前應留意左右方是否有來車,僅當確認無車通行或與車輛保持足夠距離後,方得小心快速穿越。這種情況下的穿越雖不違規,但仍需負有高度的注意義務,以確保自身及用路人安全。
因此,一旦發生碰撞事故,檢警與法院會審酌駕駛人是否已確實履行這些交通義務,例如是否在視距良好的情況下提前發現行人、是否依照規定減速、是否有及時採取煞車閃避等作為,若無法提出具體佐證說明駕駛人已盡其責任,即有可能被認定為有「過失」而構成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或第276條之過失致死。
實務上,多數此類案件檢察官會先依行車紀錄器、事故地點交通設施配置、天候與光線條件進行判斷,若認定駕駛人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形,就會提起公訴,並視傷亡程度評價責任輕重。
而在民事損害賠償上,雖然行人違規穿越會被視為事故發生的一部分原因,對於損害的發生亦有過失,因此會適用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減少其應獲得的賠償額。
一般實務操作中,行人若違規穿越造成事故,法院或保險公司在協商賠償比例時,會根據行人違規程度、駕駛人注意義務違反程度等綜合評價,減少30%至50%左右的賠償金額,但仍不會完全免除駕駛人的賠償責任。例如:若行人闖紅燈過馬路而遭車輛撞擊,法院可能認定行人須負主要肇責,但若駕駛人行車過快或未減速注意穿越道上狀況,仍需負連帶過失責任
。因此,不論是否因行人違規引起事故,駕駛人若未能證明已盡全部注意義務,仍會面臨刑事與民事雙重風險。換句話說,行人違規與駕駛人肇責在法律上可以「並存」,並非零和判斷。這也提醒駕駛人,通過行人穿越道或人潮密集區域時,應降低車速、加強觀察,避免因認知錯誤或反應不及而釀成憾事。
第134條的各項規定明確劃分出行人在不同道路環境下的穿越標準,核心精神即在於保障行人與車輛之間的交通秩序與安全。行人雖然於交通體系中被視為相對弱勢者,但並不因此享有絕對優先的通行權,在法律上亦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與行為限制。若違反上述規定而造成交通事故,不僅可能受罰,亦可能因自身過失而影響損害賠償比例。
從政策角度來看,我國之所以對駕駛人設下較高的注意義務,是基於「車體力量差異原則」與「保護弱勢用路人原則」,即交通工具本身具有強大殺傷力,因此操作者在接近行人區域時,應具備更高防衛與讓行責任。即使面對違規行人,仍需採取一切可行措施避免事故發生,否則即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過失行為。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行人-行人穿越道
(相關法條=民法第217條=刑法第284條=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
瀏覽次數: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