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車行方向狀態出現變化要如何處理?如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應如何歸責?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若車行方向或狀態發生變化,應依照規定使用燈號或手勢示意,並確認安全後再進行相關行駛動作,若發生交通事故,則應依據路權原則、交通規則及事故發生原因來判斷責任歸屬,無論是變換車道、轉彎、倒車或超車,駕駛人皆應遵守相關規範,以確保行車安全,減少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並避免因違規駕駛而需負擔肇事責任,最終確保道路交通的順暢與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當車輛的行駛方向或狀態發生變化時,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相關規定來正確處理,以確保自身與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行車過程中,駕駛人遇到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或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應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的規定使用燈光或手勢來示意其他用路人,確保行車安全。
 
當右轉彎時,駕駛人應提前開啟車輛前後右側的方向燈,或使用手勢來表示右轉,手勢的方式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這樣能提醒後方及周圍的車輛其行駛意圖,以避免發生碰撞。
 
左轉彎時的規範與右轉相似,駕駛人需提前開啟車輛前後左側的方向燈,或者以手勢示意,方法是左臂平伸,手掌向下,這樣的做法有助於其他用路人提前預測駕駛人的動向,減少因不當變換方向而引發的事故。
 
當駕駛人需要減速或暫停時,應開啟車輛的煞車燈,或是以手勢表示,手勢的方式為左臂向下垂直伸展,手掌向後,這能有效提醒後方車輛應減速以防追撞,特別是在交通壅塞或突發狀況時,適當的手勢或燈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事故發生。
 
此外,若駕駛人要允讓後方車輛超越時,應開啟右側方向燈,或者用手勢表示,方法是左臂向下約四十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如此可告知後方駕駛人自己願意讓行,這在高速公路或快車道變換車道時尤為重要。
 
倒車時,駕駛人應開啟倒車燈,或者以手勢示意,方式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後擺動,這樣可以提醒其他車輛與行人注意,減少因視線死角或後方車輛未察覺而發生的碰撞。而當駕駛人需要變換車道時,則應先開啟相應方向的燈光或手勢示意,確保變換車道時不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這樣的動作雖然簡單,卻能有效減少因突如其來的車道變換所造成的事故。
 
除燈號與手勢的應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還明確規範,駕駛人在行駛時不得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來迫使其他車輛讓道,這項規定的重點在於確保行車秩序與安全,避免因危險駕駛行為導致交通事故。
 
比如有些駕駛人會在高速公路上突然變換車道,或者過於接近前車試圖逼迫對方讓道,這樣的行為不僅危險,也可能違反交通規則,導致罰款或吊扣駕照的處分。
 
此外,在實際駕駛中,不當使用方向燈也是一種常見的問題,有些駕駛人會在變換車道時未打方向燈,導致後方來車無法預測其行駛方向,增加事故發生的風險,另一種情況則是駕駛人忘記關閉方向燈,讓其他用路人誤判其行車意圖,因此,使用燈號或手勢的規範,對於駕駛人而言,不只是義務,也是確保自身與其他用路人安全的基本原則。
 
當駕駛人車行方向發生變化並導致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時,事故責任的歸屬通常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相關規定來判定,依路權原則,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因此,若事故發生於交叉路口,通常會依照「直行車優先」與「右方車優先」的原則來判斷責任歸屬,例如,若A車欲左轉,而B車直行,兩車於路口相撞,則A車駕駛人應負主要責任,因為依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若事故發生於無號誌或號誌故障的交叉路口,則應依據車道數來判斷責任歸屬,多線道車應優先於少線道車,右方車應優先於左方車,若兩輛車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則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若其中一方未遵守此原則,則須承擔較大肇事責任。(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在變換車道時發生碰撞,責任通常由變換車道的一方負擔,因為依規定,變換車道時應先開啟方向燈,並確認後方車輛距離安全後才能進行變換,若駕駛人未提前示意或未確認安全距離便貿然變換車道,導致事故發生,則其應承擔肇事責任,例如,若A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突然變換車道而未提前開啟方向燈,導致B車因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則A車駕駛人應負較大責任,因為其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此外,若駕駛人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失控,例如緊急煞車導致後車追撞,則其可能需負部分或全部責任,這類事故的責任判定通常依據當時路況、駕駛行為及事故發生原因來決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若事故發生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則須依據當時車速及駕駛行為來判斷責任歸屬,例如,若A車在高速公路上未保持安全車距,導致追撞前車B車,則A車駕駛人應負主要責任,因為依規定,駕駛人應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以確保遇有突發狀況時能及時反應,而若B車因故障停於道路中間,未設置警示標誌或打開警示燈,導致後方A車撞上,則B車駕駛人亦需負擔一定責任,因為依規定,車輛發生故障時應立即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並設置警示標誌提醒後方來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
 
若事故涉及超車行為,則須依據超車規範來判斷責任,依規定,駕駛人不得在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叉路口、鐵路平交道及禁止超車標誌處超車,若駕駛人在上述路段超車導致事故,則其應負主要責任,例如,若A車在彎道路段超車,因視線受阻而與對向來車B車發生碰撞,則A車駕駛人應負肇事責任,因為其違反禁止超車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
 
在車輛行駛過程中,燈光與手勢的使用不僅能提升行車安全,也能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的機率,許多車禍的發生,往往是因為駕駛人沒有適當使用燈號示意,或者未遵循正確的變換車道與讓車規則所導致,特別是在都市區域或高速公路上,車流量大且車速快,若未能適時打燈示意,容易導致追撞或擦撞事故。因此,駕駛人應養成良好的行車習慣,不論是在轉彎、變換車道、超車或倒車時,都應依規定使用燈號或手勢,讓周圍的駕駛人能夠清楚掌握其行車意圖,進而提高道路的行車安全。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車行方向變更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

瀏覽次數: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