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件可能主張「信賴原則」而無罪嗎?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中發生撞傷他人並不當然表示駕駛人一定有過失,關鍵仍在於是否能證明自己已遵守交通規則且採取必要注意,若符合信賴原則之構成要件,即有可能獲判無罪,免於刑事責任,同時亦可於民事上爭取免責或減責。信賴原則的運用,既可避免對守法駕駛人的過度懲罰,也有助於合理劃分交通風險與法律責任,是交通事件中重要的法理基礎。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多數人直覺認為「撞傷他人就是有錯」,尤其在司法實務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所載「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這條被視為車禍責任認定上的「帝王條款」,幾乎可用於指摘任何一方「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論以過失責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即便發生了撞傷事故,駕駛人亦有可能依法主張「無過失」進而獲判無罪,這正是刑法上所承認的「信賴原則」所發揮的重要功能。根據實務見解,信賴原則係指:當行為人依法遵守交通規則並已採取合理注意措施時,有權信賴其他交通參與者亦將遵守規則、注意安全,彼此協調避免危險事故。若最終仍因對方重大違規導致事故發生,守法一方無須負刑法上的過失責任。例如一名駕駛人在速限內行駛於主幹道,行人卻突然自車前馬路中間橫越,導致駕駛人反應不及發生碰撞,此時若能證明駕駛人並無違規行為、且事發突然難以閃避,即可能主張信賴原則免除責任。
「信賴原則係指,在社會生活中進行具有危險性之行為時,如行為人無特殊情事可合理信賴他關於「信賴原則」可以參考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判決:「所謂信賴原則,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亦會相互配合,謹慎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發生危險之適當場合,倘因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當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依此一原則,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將會有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故汽車駕駛人如已遵守交通規則且為必要之注意,縱有死傷結果之發生,其行為仍難認有過失可言。」
人亦會遵守秩序與採取注意義務,若最終事故係因對方不適當行為導致,則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該判決進一步說明,在交通領域中,駕駛人若已遵守一切交通法規並盡合理注意義務,即可信賴他方亦會遵守,不須預設他人會違規。換言之,法律並不要求駕駛人永遠處於高度警戒狀態預防所有異常狀況,只要其駕駛行為處於合理預期之下,就可獲得刑責上的保護。
信賴原則的適用必須具備兩個核心要件:第一,對方明確違規;第二,我方未違規,且已採取合理且必要的注意措施。若能於事故發生後舉證符合這兩個條件,法院便有可能認定駕駛人已盡到注意義務,不構成「能注意而未注意」的刑法第14條過失要件,自可不負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等刑責。不僅如此,若在刑事訴訟獲判無罪,也將對後續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產生正面影響,駕駛人可能進一步爭取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舉例來說,實務中常見行人未依規定使用行人穿越道,而突穿越多車道快車道者,若事故地點為無號誌區段且駕駛人行車速限內,經鑑定事故發生時無煞車空間或時間,即可主張信賴原則。又如機車於市區快車道蛇行變換車道導致擦撞,在駕駛人未超速且已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情況下,也有機會成功主張信賴原則。
實務見解亦強調信賴原則僅適用於「他方違規行為難以預見且我方已合理注意」的情境中,若駕駛人本身也有違規,如未依標誌減速、使用手機或超速行駛,則不得主張信賴原則作為免責抗辯。此外,若對方違規事實極為明顯,例如早已佇立車道上、聚集人群、酒醉行人搖晃橫越等情況,且駕駛人具備充分反應時間卻未採取閃避措施,則法院通常會認為駕駛人仍應負起避免事故發生的義務。
傷者本身違規離譜,可以主張「信賴原則」爭取無罪:
如果行人未走行人穿越道,而是突然從馬路中間橫越,導致駕駛人雖然在速限內駕駛,但根本來不及煞車而撞上,駕駛人根本很難預想到有這種情況發生、而且現實上也來不及反應,此時可以運用「信賴原則」爭取無罪。「未注意車前狀況」常見於車禍事件的判決中,但如果在個案能順利主張「信賴原則」,既能爭取到無罪判決,也可同時解決民事賠償責任。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信賴原則
(相關法條=刑法第1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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