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靠自己!私領域究竟如何判斷肇事責任?

07 May, 2025

問題摘要:

私領域車禍事故雖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罰處規範,但在民事與刑事法律上,仍以是否違反注意義務為歸責標準,雙方當事人應依具體行為舉證釐清過失歸屬,並應立即保全現場證據與通知保險公司,以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學校、醫院、賣場、大樓停車場、私人土地設施發生車禍怎麼辦?警察會不管嗎?訴訟有什麼要注意蒐證的嗎?
 
出車禍的情況下是否構成刑責,須依據行為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而定,依據刑法第12條第1項「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以及第14條第2項「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可知駕駛人若無可歸責之注意義務違反,則不負刑責,信賴原則即建立於此基礎上。
 
而當車禍發生於校園、醫院、賣場、大樓停車場或私人土地時,因該等場所不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道路」範圍,故不適用一般道路上所制定之交通行政規範及處罰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在私領域發生車禍時,判斷肇事責任的標準與一般公有道路雖有不同,但仍須回歸於法律基本原則與注意義務的判斷。所謂「私領域」,通常指學校、醫院、停車場、社區道路、賣場或私人土地上的車道與空間,這在其範圍內發生車輛與車輛或車輛與人之間的碰撞事故,依然會牽涉到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問題。
 
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而第14條第2項則指出,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從而可知,在車禍事件中,是否構成刑事責任的關鍵在於駕駛人是否違反其注意義務並造成他人損害。即使事發地點屬於私領域,駕駛人仍應依日常社會經驗與合理注意程度採取必要措施,否則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
 
實務上,判斷肇事責任時,首先會參酌雙方車輛或人車間的行為模式是否違反一般交通原則,例如「直行優於轉彎」、「行人優先」、「左側轉彎須讓直行」等常見基本原則,雖然這些私領域內道路未設置正式標誌號誌,但法院或調解機關仍會以此作為注意義務判斷的依據。再者,若雙方其中一方存在違反這些基本原則的事實,例如在停車場內逆向行駛、未禮讓行人、違規超車或未觀察車流變化即突然倒車等情況,即可能被認定為具有可歸責的過失,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中如於上述私領域發生車禍事故,警方基於為民服務仍會到場協助蒐證,並開立「非道路車禍事故登記表」,但不會製作肇事研判表或調查紀錄。儘管如此,發生於私人土地之車禍若涉及人員傷亡或他人財產損害者,仍可能構成刑法上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亦可能成立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仍須妥善蒐證以利日後刑民程序之運作。
 
此時的蒐證重點包括:一、保留現場狀況,立即拍照、錄影,標示車輛位置,若有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影像應保存備查;二、報警處理,儘管不屬於交通違規案件,仍可請警方製作事故聯單,作為後續求償或保險理賠之佐證;三、通知保險公司,視保單類型(如甲式、乙式或丙式)提供相關理賠資料;四、保留所有可用於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之證據,包括醫療單據、維修費用與聯絡資訊等;五、倘若有人受傷,即可能涉及刑事案件,當事人應積極配合調查並爭取自我辯護的權利。
 
尤其在無監視器或第三人見證的情況下,自行蒐證成為唯一有利證據來源,因此於事故發生後的即時行動至關重要。在訴訟上,若欲主張無過失責任,可援引信賴原則,例如於私有土地行駛時,若對方違反交通規範(如逆向、闖入停車道等),且己方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且無違規情形者,即可依據信賴原則排除可歸責性。
 
駕駛人只要已遵守交通規則並採取必要注意措施,即可主張對於突發違規行為不具預見義務。例如最高法院於105年上字第171號民事判決即明確表示,若行為人本身有超速或其他違規行為,即便他人亦違規穿越馬路,仍不得援引信賴原則作為免責依據。反之,若行為人並無違規,而事故係由對方重大違規造成,則基於信賴原則原則上得免負過失責任。民法第191-2條亦規定,汽車等動力車輛於使用中若加損害於他人,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另依民法第217條,如被害人對損害發生或擴大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故實務中於處理私領域車禍時,應著眼於各方是否盡其應盡注意義務、事故發生是否有可預見性、是否有足夠時間避免發生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成立過失及責任歸屬。
 
整體而言,無論是在校園、停車場或其他私有設施內發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傷亡或財損,駕駛人仍須面對刑民責任,唯有透過即時有效的蒐證與正確的法律理解,方能保障自身權益並妥善處理後續紛爭。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校園

(相關法條=刑法第12條=刑法第1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民法第191-2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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