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閃前方迴轉車輛,機車緊急煞車自摔,沒有碰撞到對方,該找誰負責?
07 May, 2025
問題摘要:
無實際碰撞之交通事故仍可能構成法律責任,是否成立需依具體事實與雙方行為是否合法為準。若能證明對方違規行為與自摔之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則可依法主張對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為閃避前方違規迴轉的車輛而導致緊急煞車自摔,即使雙方未實際碰撞,仍可能成立對方之法律責任,關鍵在於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相當因果關係」。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明文規定,汽車迴轉行為受諸多限制,包括不得在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或鐵路平交道迴車,不得於設有禁止迴車標誌、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轉,不得在禁止左轉之路段迴車,以及應依規定方式於圓環路口繞行迴車,並應在迴車前顯示燈號、暫停觀察來車與注意行人。
若前車未依上述規定違規迴轉,則屬違反注意義務之行為,造成他人自摔,即可能成為過失責任之成立基礎。
車禍事件之中是否須負責,並不必然以實際接觸、碰撞為判斷標準,只要能證明受害人的受傷結果與加害人之行為之間具有法律上認可的「相當因果關係」,即可追究對方法律責任。此原則已被多次司法實務所確認,例如機車為閃避違規開車門之車輛或逆向行駛之車輛而自摔,即使未實際碰撞,只要行為與結果有足夠的因果連結,即認為構成可歸責之過失。
於是,在本案情境中,如可證明違規迴轉車輛的行為突兀、不符規定,且正是導致後方機車駕駛人因緊急閃避而失控跌倒的主因,則該迴轉車駕
駛人即應負民事賠償責任,並在造成傷害情節重大者,亦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反之,若迴轉車輛有確實依規定顯示燈號、停等觀察並且緩慢進行,且自摔車輛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或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自行失控,則迴轉車駕駛人可能免責
。是故,釐清雙方行為是否合於規定,是認定責任歸屬的關鍵所在。在證據上,若發生此類事故,應立即保留行車紀錄器影像、現場照片與監視器畫面等,並可報警請警方製作車禍事故聯單,儘管無碰撞但仍可作為後續主張賠償或證明因果關係的重要依據。
同時,事故發生地點若設有禁止迴轉標誌或處於法律禁止迴車之區域,如彎道、雙黃線、狹小巷弄等,更可進一步佐證對方違規行為成立與其應負責任。法律責任方面,除民事賠償外,若對方行為已構成明確違規而導致他人受傷,亦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須強調的是,刑法第12條,行為人非故意或過失者不罰,而民法第184條亦明示,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結合實務運作,若受害人證明自身為閃避他人違規而緊急煞車、摔車或受傷,且對方之違規行為為誘發原因,即使無碰撞,也可依「相當因果關係」之理論請求損害賠償。最後提醒,遇此情形,應迅速處理現場、尋求目擊證人、保留影像紀錄,並聯絡保險公司處理傷害理賠與車損問題;若涉及醫療費用或後續治療開銷,也應蒐集相關單據與病歷,以備日後主張。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閃避事故-迴轉
(相關法條=刑法第12條=刑法第284條=民法第18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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