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警察是否會扣留駕駛執照?是否會開立罰單?
問題摘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與細則第16條共同構成道路車輛管理與強制執行的核心規範,透過明確列舉違規態樣與具體的移置、扣牌、代保管措施,建立完整的行政執法制度,對於維護交通秩序與公共安全,具有預防與嚇阻的雙重功能。車主與駕駛人應詳加理解相關規定,切勿心存僥倖或違法使用車輛,否則一旦遭稽查開罰、移置保管,不僅影響交通通行,更可能產生額外之法律責任與財務負擔,實屬得不償失。若無重大違規行為,一般不會扣留駕照;至於是否立即開立罰單,則取決於違規事實是否已明確具體,否則亦可能暫緩處理並交由裁決機關進行認定。駕駛人面對交通事故應保持冷靜,完整配合警方處理流程,保存現場證據並妥善應對後續行政處分或司法程序,切勿倉促離開現場或與執法人員發生衝突,以免原本單純之事故升級為刑事案件或行政爭議,增加自身法律風險與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最關心的往往是警方是否會當場扣留駕駛執照、是否會馬上開出罰單。
扣留,法律上稱為代為保管,目地在於禁止行駛,警察機關對於交通事故的處理,對於是否扣留駕照與是否舉發開單,皆有明確的法定程序與要件。
首先,針對駕照扣留部分,並非所有交通事故都會導致駕駛執照被當場扣留,而是限於特定重大違規情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之規定,針對車輛未依規定領用或懸掛牌照、擅自使用他車號牌、報廢車輛仍行駛等行為,主管機關將對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處以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依法禁止該車繼續行駛,同時亦可依法移置保管車輛與扣繳牌照,視情節輕重與違規態樣加以處置。依第十二條列舉之十二種違規情形,包括車輛未領用牌照行駛、拼裝車輛未經核准或未依原規格使用、使用偽變造或註銷牌照、借供他車號牌或掛用他人車牌、於吊扣期間行駛、已領號牌未依指定位置懸掛、報停或報廢後仍駛入道路、號牌遺失後未補發仍行駛等,都屬嚴重違反車輛管理義務之行為,不但影響公共交通秩序與安全,也使車輛身份失去可追蹤性,故得採取即時處分措施。上述違規情況除罰鍰處分外,特定情節依第12條授權可命令車輛「當場移置保管」,例如違規行駛報廢車輛、使用吊銷牌照、未懸掛車牌或以偽牌行駛等,目的即在立即排除交通危害與維持道路管理秩序,並防止違規車輛繼續違規使用。
此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訂立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6條,稽查人員除得當場代保管車輛號牌外,對於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或車輛本身,也可因應不同違規態樣採取相應措施。例如駕駛人使用偽造、變造、吊銷、註銷或矇領之駕駛執照,或在拒絕酒測、藥駕、超速飆車、逃逸肇事等情節中,警察機關得依法「當場代保管駕駛執照」,並移送裁決或刑事機關追究刑責。行車執照未換發、逾期未檢驗、車體損壞仍上路、逃避通行費或擅自使用古董牌照等情形,亦屬可依法「代保管行車執照或車牌」之範圍。另若屬職業駕駛,執業登記證過期或有廢止執業資格之情形者,警察亦可當場保管其執業登記證。
在保管程序上,執勤警察應於通知單中明確記載保管物件之名稱、數量、證號或特徵等資訊,並註明是否為限期內駛回或禁止上路之車輛。如屬限當日駛回者(如部分臨時扣牌案件),違反者仍將依法舉發。保管措施係屬行政程序中之即時強制處分,執勤人員須確保程序正當並依法處理,當事人如對移置、保管或處罰結果有異議,仍可依法提起陳述、申訴或行政救濟程序。
本條規範目的,在於落實車輛牌照管理制度、確保車輛上路安全與可辨識性,防止拼裝車、報廢車或無照車上路,避免肇事後難以追責之困境,也遏止違規車輛蓄意逃避稽查、闖關規避責任等行為。對於汽車所有人而言,若未妥善管理車輛,使之在違規狀態下行駛於公共道路,不僅需負擔罰鍰,亦可能連帶承擔刑事或民事責任。尤其在無照、吊銷、報廢車輛一旦肇事導致人傷命危時,其法律風險與損害擴大將更無法彌補,甚至牽涉交通事故逃逸或致人於死的重大刑責。
因此,僅有在上述條件成立時,警察機關才有權將駕照「代保管」,否則並無法律依據擅自扣留駕駛人的證件。
至於警方是否會立即開立罰單,則視肇事駕駛人是否明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而定。警察處理事故現場時,如發現駕駛人有闖紅燈、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違規轉彎、違規超車、逆向行駛、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等明顯違規事實者,依法可以立即舉發違規行為並製發違規通知單,俗稱紅單。
然而,如事故責任歸屬尚待釐清,或需交由交通事故處理小組複勘,警方則可能先製作事故現場初步處理報告,待後續確認違規事實後再移送裁決機關作實質裁罰決定。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現場未即時開單,並不代表駕駛人無違規之虞,因為舉發程序可以延後於警方調查、現場攝影紀錄佐證後,再依法追究處罰。
在實務上,若駕駛人對警察所開立之違規通知有異議,仍可依法於收到罰單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陳述理由與證據資料,若裁決機關仍維持原處分,駕駛人亦可在收到裁決書後30日內依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救濟。因此,罰單並非無從救濟的最終處分,駕駛人應妥善保存相關影像紀錄或行車紀錄器畫面,作為日後陳述或訴訟所用。
另須特別提醒,若肇事行為涉及刑事責任,例如酒駕、肇事逃逸或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等,則除行政處罰與駕駛執照扣留外,還將進入刑事訴追程序,由檢察官偵辦,若罪證明確,將起訴於刑事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除了可能面臨刑事處罰,若駕駛人未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無法理賠,亦須自負高額民事賠償責任。若駕駛人持吊銷、註銷或偽造之駕照上路,更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16條至第218條之文書偽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刑責不可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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