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遇到救護車,可以不讓車嗎?

20 Jun, 2025

問題摘要:

駕駛人於行駛過程中遇見警報聲鳴起之救護車,不可心存僥倖或任意應對,而應依法即時避讓,否則不僅將面臨罰鍰與吊照之行政處分,更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而受法院追訴,其後果不容小覷。法律已為每位駕駛人設下清晰底線,面對救護車,該讓的就讓,該停的就停,才是每一位守法公民應盡的義務與責任。

 

律師回答:

開車在道路上遇見救護車是否可以不讓道,答案其實非常明確,除非特殊情形,駕駛人皆有「依法讓道」的義務。尤其當救護車正在執行緊急救護任務時,此時已非單純交通問題,而是與生死攸關的醫療緊急處置相關,任何阻礙其行進的行為,都可能涉及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責任。

 

「聞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報器聲音時,應立即避讓。」這項規定不分道路型態,無論是高速公路、一般道路,甚至巷弄小道,只要聽見救護車鳴笛聲,其他駕駛即應盡可能讓道,協助救護車優先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項的規定,此類執行任務中的車輛具有優先通行權,所有其他車輛應立即依規定避讓,並不得跟隨、併駛或超越,更不得駛過在救火時鋪設於路上的消防水帶,否則將違反法律,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當駕駛人聽見警報聲時,無論聲音來自何方,均應即刻避讓,不能等看到車輛接近才採取動作,而應主動降低車速,留意車流動向,適當變換車道或靠邊停車。若是在僅有一車道的路段,駕駛人應立即減速慢行並緊靠右側暫停,為緊急車輛讓出通行空間。若在同向有兩車道以上的路段,與緊急車輛同一車道的前車則應盡快變換車道或靠邊避讓,而相鄰車道的車輛亦應同步減速,必要時需做好隨時停車的準備。

 

此外,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為爭取時間,得行駛於兩車道之間的車道線上(也就是所謂「中線」),此時中線兩側的車輛則應立即向左右各自車道邊緣分開,並減速慢行,隨時準備停車,避免因未預期緊急車輛動線而導致擦撞或阻礙。當緊急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更是測試駕駛人法治素養與道路倫理的時刻。已進入路口的車輛,應盡快駛離至不妨礙緊急車輛通行的位置;尚未進入路口的車輛,則應停車禮讓,切勿搶快通過。此種行為不但違法,更可能導致無法挽回的延誤與損害。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規定,駕駛人若聞救護車警號而「不立即避讓」,將面臨3,600元罰鍰及吊銷駕駛執照之重罰處分,亦即不僅有罰款,更會失去合法駕駛資格,並需至少一年後才可重新考照,規定相當嚴厲。這項立法意旨在於確保在緊急狀況下,各類救援車輛能迅速通行,爭取救人救災的黃金時間。

 

實務上亦不乏相關案例,近年一則案例即為民營救護車進入台灣某巷弄中欲載送病患,對向卻有轎車駛入,雙方在狹窄巷道中形成會車僵局,轎車駕駛不願退讓,甚至報警要求警方驅離救護車,造成救護車無法繼續執行任務。事後依據法律研判,該轎車駕駛不但違反上開處罰條例,受罰事小,更可能因阻擋救護行為,干擾他人行使權利而構成刑法第304條所定之強制罪。該條文明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救護車作為合法執行緊急醫療任務之工具,其通行本為依法享有之「權利」,其他人若加以阻擋或脅迫,即為不法干擾,構成強制罪之要件。若救護車屬於消防單位所屬之公務車輛,則駕駛人之阻擋行為,還可能構成刑法第135條所定之「妨害公務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公務罪的成立,不以實際妨礙成功為必要,只要客觀上足以妨害公務執行,即屬既遂犯罪。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雖然社會大眾普遍對公立消防局所屬救護車的執勤性質較能理解與接受,但在法律上,民營救護車只要經合法登記、取得執業許可並正在執行醫療轉送任務,其法律地位與救災功能上仍應視為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同樣享有行駛優先權。亦即,無論其所屬單位是否為公立機關,只要救護車開啟警報器且正在執行救援勤務,其他車輛即應依法禮讓,否則將依法受罰,無從以其為民營機構而抗辯拒絕讓道。

 

再者,除法律規定之外,救護車的通行也蘊含社會的倫理與互助精神,任何一位駕駛人、任何一台救護車上的病患、甚至一場道路邊緣的小衝突,都有可能決定一個家庭的未來。站在人道考量,當駕駛人發現道路空間有限、難以即時讓道時,也應設法配合避讓,例如轉入巷弄、移至路邊暫停,甚至如有必要,先暫停於紅燈前方或違反微幅交通規則者,警方亦多會從寬認定。但若主觀上態度惡劣、存有阻擋之故意,就屬情節重大者,將難獲法律寬容。

 

為避免此類事件發生,駕駛人可養成以下行車習慣:第一,於市區與巷弄駕駛時,降低車速與注意周遭聲音;第二,行經交叉路口或狹窄地段時,特別留心後方車輛是否鳴笛示警,並提前預做因應;第三,切勿因主觀認定或情緒反應阻擋救護車,應即時禮讓,以保障病患生命權益。若駕駛人事後確信自身有合理理由無法即時讓道,仍可於受罰後依法提出申訴,向裁罰機關陳述事實,惟仍需提出足夠證據證明當時客觀狀況確屬無法讓道,否則多難逃罰責。

-事故-交通違規-緊急任務車輛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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