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騎車滑手機一定被罰嗎?「手持」如何定義?

20 Jun, 2025

問題摘要:

行車期間使用手機是否違規,需視是否手持、是否構成有礙安全駕駛行為以及是否於行駛階段進行操作而定。若駕駛人能善用手機架、語音操作等輔助工具,避免手持操作與分心駕駛,通常不會構成違規。但若因操作行為影響行車安全,縱使非手持,亦可能遭處分。因此,駕駛人應以行車安全為優先考量,儘可能避免於駕駛過程中操作手機或電子裝置,以免招致法律責任及交通風險。行車時專注道路,才是保障自身與他人安全的根本之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開車或騎車時是否能使用手機,許多駕駛人常存在誤解,尤其在等紅燈期間拿手機查看時間、訊息、地圖等是否違法的問題上最為常見。根據現行法規,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若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具有通訊或操作功能的裝置,將面臨罰鍰處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明確規定,汽車駕駛人行駛時手持使用上述設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機車駕駛人則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所謂「手持」的法律意涵,依據文義解釋即為用手握持裝置進行操作。因此,若手機置於手機架上,駕駛人僅以手指觸控而未實際拿在手上,即不符合「手持」要件,按法條本身並不當然構成違規行為。換言之,駕駛人使用手機架查閱地圖或簡單操作,並非必然違法,關鍵在於是否手持操作。

 

然而,法律並非僅以「手持」與否作為唯一判斷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中也規定,若有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即使非手持,亦可能構成違規。例如,駕駛人雖未手持手機,卻低頭長時間滑動裝置導致車輛偏離車道、未注意前方車況或發生交通事故,即可能因「有礙安全駕駛」而遭處罰。此種情況將由執法人員依具體事證綜合判斷是否違反規定。因此,即使手機置於架上,若駕駛人過度依賴操作、視線脫離路面、注意力分散,仍可能構成處罰要件。

 

另有駕駛人質疑,等紅燈期間車輛靜止時使用手機,是否仍屬「行駛」狀態而可罰。關於此點,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紅燈時雖車輛暫停,然因屬行駛過程中的暫歇階段,並未終止駕駛行為,駕駛人仍應專注於交通環境與號誌變化,因此此時段仍屬於「行駛」的一環,仍適用上述禁止手持裝置之規定。若駕駛人在等紅燈時以手持方式操作手機,警察依法仍可開單處罰。此規範之目的在於強調駕駛人於駕駛階段不論車輛靜止與否,皆應維持警覺與專注,以免因注意力分散造成意外風險。至於使用手機架所設裝置,如導航儀器或固定式行動裝置,是否違規,則應回歸於是否具妨礙安全駕駛之事實,例如是否頻繁操作、是否遮蔽視線、是否與駕駛人視線高度不當等,皆會影響違規與否的判斷。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規定,駕駛人除應遵守交通號誌與交通指揮外,並不得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行車輔助顯示設備,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具有通訊功能之設備進行撥接、通話、傳訊或其他妨害安全之行為。此條亦補強前述處罰條例之規定,進一步說明對於車用娛樂顯示裝置與導航系統的使用範圍與限制。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若依法執行任務,則可不受此限制,惟須有明確執勤需求作為依據。

 

從執法實務角度觀察,警察機關多以民眾明顯違規行為進行查處,例如駕駛人邊開車邊以手拿手機撥打電話、邊騎車邊滑手機等,此類「現行犯」舉證較為容易。對於裝置於車內固定架上的操作行為,若非明顯違規多半較難舉證且開單率較低。近年來亦有部分駕駛人嘗試透過申訴與行政救濟爭取撤銷罰單,其主張如能證明當時非手持操作、未影響安全駕駛者,仍有一定機會獲得撤銷。

-事故-交通違規-使用手機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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