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待轉」規定是否有違法?

23 Jun, 2025

問題摘要:

違反待轉規定在法規上屬於違反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之違規行為,且若有現場員警指揮,則其指揮更具優先效力。即便駕駛人有安全考量,亦不得恣意解釋標線規範。至於所謂的「無限待轉」行為本身並非明確違規類型,但若導致交通秩序混亂、違反現場指揮或標線規定,仍可構成違法。建議民眾於行駛中除應遵守標誌標線,更應配合警察之臨時交通指示,以免觸法受罰。如有違規舉發,亦可依法行使陳述及訴訟權利進行救濟,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在日常交通秩序管理中,「兩段式左轉」制度被廣泛應用於機車與特定車種,以提高轉彎時的安全性。對於民眾來說,是否應該在路口「待轉」、未待轉是否違法,經常成為交通糾紛的焦點。根據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規以及交通部與法院的實務見解,違反「待轉」指示確實構成違規行為,且依現場情境不同,其法律適用依據可能並非單純違反「待轉」規定本身,而是更廣義的不服從交通標誌、標線或現場指揮。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明定,駕駛人於行駛時,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應服從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因此,即便駕駛人認為自己行為合乎一般交通法規,例如依法依時待轉,若現場有執勤員警基於交通流量、突發事件或維持秩序之必要而發出不同於標誌的交通指示,駕駛人仍應依從,否則可能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所稱「不服從指揮」,依法可處罰鍰。換言之,當現場交通狀況與既有號誌或標線指示不符時,指揮員警所發出的手勢或語言即構成臨時交通規則的最高位階,具有拘束力。

 

再者,若以違反待轉區的使用規則來論,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4條第1項,於左轉待轉區應在直行綠燈時段方可進入,而於該路口面對圓形紅燈且無直行或右轉箭頭綠燈者,則不得穿越停止線進入待轉區,否則即屬違規。此即強調待轉區非任意可停留的空間,僅在特定號誌指示下可作使用。若駕駛人於紅燈時段搶先進入待轉區,即便其主觀認知為安全行為,依實務見解仍構成違反號誌指示之行為,將被依法舉發。

 

而所謂的「無限待轉」並未在交通法規中作為明文定義,實務上也難以單憑待轉次數是否過多來認定違法與否。惟若因駕駛人於路口重複進入待轉區,阻礙交通順暢或引發後車追撞、插隊等風險,警方仍可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第3款或第2項第3款,即「不依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進行處罰。更進一步者,若駕駛人於警方在場明示其應改變行駛方式時仍拒不配合,則屬明確違反交通指揮,可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從法律層面來看,交通規則雖形式上為抽象法令,但現場警察對於交通秩序的指揮,則為法律授權下的具體行為,其拘束力甚至高於標誌號誌。駕駛人若誤信標誌,卻無視現場指揮,即便表面未違反號誌,實則已構成行政違規。

 

另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4條第1項規定:「左轉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左轉車輛可在直行時相時段進入待轉區,等候左轉,左轉時相終止時,禁止在待轉區內停留」,…汽車駕駛人行駛於設有左轉彎專用號誌之路口,於圓形紅燈亮起時停止於該路口前方劃設之左彎待轉區是否違反規定乙節,如該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直行、右轉箭頭綠燈時,依上開規定係得進入左轉待轉區內停等,惟如該車輛面對圓形紅燈且無箭頭綠燈亮起時,穿越停止線停止於左轉待轉區之情形,係已涉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不遵守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之處罰適用。(交通部100.08.16.交路字第1000041932號)

 

此外,若民眾對遭受罰單處罰結果不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2項及第9條第1項規定,先提出陳述理由及相關證據資料,申請裁決機關撤銷處罰。若陳述結果不符預期,則可再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但須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提出,並繳納新台幣300元裁判費。從行政爭訟制度設計來看,提供了駕駛人對交通處罰之救濟途徑,也有助於釐清個案中是否真有「不服從」指揮或誤解號誌的爭議。

-事故-交通違規-待轉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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