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被「吊銷」後可以重考嗎?及格可以重新上路嗎?

23 Jun, 2025

問題摘要:

駕照被吊銷後即喪失其駕駛資格,重考駕照需待吊銷期間屆滿後方得申請,並應完成結清罰單、交通講習及測驗合格等程序,始得由主管機關核發短期駕照並得合法上路。若駕駛人於通過考試後、未正式領照前駕車上路者,依現行法規與實務見解,仍屬無照駕駛行為,應依法處罰,民眾應特別注意駕照重考後須確實完成全數行政手續,勿因誤解程序性階段而誤觸法律紅線。爰此,提醒曾遭吊銷駕照者,應詳閱相關法規及執行細節,並遵循合法程序完成取照,確保行車安全與法律責任之履行。

 

律師回答:

在我國現行法規體系中,汽車駕駛人若因違反交通法規而受「吊銷」駕照處分,其法律效果即為駕駛執照自被吊銷之日起即失其效力,被處分人於吊銷期間內不得駕駛該種類車輛,且吊銷後並非自動恢復駕照資格,而需於法定期限屆滿後重新報考,經測驗合格並完成相關行政程序始得重新領照。此與「吊扣」駕照僅係暫時停止駕駛資格的處分性質有本質上之區別,吊扣期滿後駕照效力即自然恢復,毋需重考。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及第67條之1規定,對於肇事情節不同之吊銷處分設有分別的報考年限限制,例如因肇事致人死亡者需經12年方可重考,致人重傷者需10年,致傷者為8年,其他情節者則為6年。而申請重新考照者於通過測驗後,公路主管機關可核發有效期限較短之短期駕照,如1年、2年、3年或6年,屆期後再依規定換發普通駕照。

 

尤其自113年10月31日起,因應相關法規修正,針對因吊扣、吊銷或重新申請考照者將實施分級短期駕照制度,並強制要求參與交通安全講習與繳清既有罰單始得完成核發或換發,此一制度目的在於提升駕駛人之風險意識與遵法能力。

 

關於是否得參加考驗,對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的資格設有明確限制,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有重大違規或尚未完成處分義務的駕駛人重新取得駕駛資格,從而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避免高風險駕駛人重回道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2條明定五項不得參加駕照考驗的情形,其一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者,係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因重大違規如酒駕致人死亡、累犯嚴重交通違規等,被監理機關裁定永久喪失駕照資格者,此等人無論時間多久、是否參加講習或治療,均不得報考。

 

其二為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屆滿限制報考期限者,則係針對曾因違規致駕照被吊銷,且處分尚在執行中或未滿報考年限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1條規定,報考年限視違規程度而異,若因肇事致人死亡者須等候12年,致人重傷者為10年,受傷者為8年,一般情節為6年,於此期間內皆不得申請考照。

 

其三為處於吊扣駕駛執照期間者,吊扣係對駕駛人一種暫時性剝奪駕駛權的處分,處分期間未滿者自不得報考新駕照。其四為已持有同等級駕照者,為避免重複報考或人為操作之行政漏洞,如已持有普通小型車駕照,則無需再次報考同級駕照。

 

其五則針對曾依第三十五條因酒駕被吊銷駕照者,若未完成第六十七條所定的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即不得報考新照,此規定強調酒駕後續處遇之必要性,要求駕駛人完成特定矯正措施始得重返道路。

 

此外,同條規定另指出駕駛人若於吊扣或吊銷處分尚未確定執行前報考晉級考驗,即考取較高級別駕照者,如小型車升大貨車、大客車者,則於原處分確定執行時,該新取得之高級駕照資格亦將一併被吊扣或吊銷,亦即不得藉處分未執行之空窗期逃避責任或取得更高駕照資格。此機制實為防堵部分駕駛人藉由法定程序遞延,搶先晉級、規避處分,進一步保障道路用路人安全。惟條文也設有例外規定,即機車駕駛執照持有人報考小型汽車駕駛執照者,不受此限制,顯示機車升級為小型汽車駕照,在政策考量下被視為性質不同或管理風險相對可控者,故仍允許報考。


 

至於重新考照通過測驗後,惟因尚有未清繳罰鍰或其他行政原因而尚未正式領取駕駛執照者,在此「重考合格但尚未正式持照」期間內是否上路構成無照駕駛,於實務界向來存有爭議。一派見解認為既已通過測驗,即具備駕駛資格,僅因未結清罰單而延遲取照,若執照核發係屬行政程序上之遞延,則應不構成刑法上所稱之無照駕駛行為;惟另有見解認為,駕駛人是否具有合法駕駛資格應以是否「持有有效之駕照」為準,若尚未正式領得駕照,即不符合法律上路之資格要件,即屬無照駕駛。此一見解在實務上略佔多數,並為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法院於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中採納。另依交通部90年7月23日(90)交路字第046710號函示明確指出,駕照吊銷後重新申請,必須先行繳清以往違規罰鍰,始得完成領照程序,亦即通過筆試與路考僅為重考過程之一部分,尚未完成領照並不構成合法持照之事實,若於此期間駕車上路者,依法仍應認定為無照駕駛。再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未依規定持有效駕駛執照駕駛車輛者,應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此亦明確顯示「持照」為合法駕駛之要件。

-事故-交通違規-駕照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考驗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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