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強制險後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向我求償嗎?
問題摘要:
購買強制險並不等於事故發生後一定不會被求償,若事故肇因涉及無照駕駛、酒駕、毒駕或故意肇事等行為,即使保險公司依法賠付對方,也可能對被保險人發動代位求償程序;但若僅是單純過失所致,保險公司則無此權限。且即使代位求償成立,保險公司仍須尊重雙方過失比例,依民法第217條原則減少請求金額。為保障自身權益,民眾應熟悉強制險相關條文,並避免觸犯重大交通違規規定,以免不但需自負民事責任,更遭保險公司求償連環追擊。
律師回答:
當車主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並由保險公司理賠給對方受害人,多數人會直覺認為「保險已經賠過了,事情就這樣結束了」。但實務上,在特定情況下,保險公司其實有權就已給付的保險金額,向被保險人主張「代位求償」。這常讓許多駕駛人感到驚訝與困惑,尤其當已依法繳費保險、卻仍需負擔保險公司的求償時,更覺得難以接受。
保險法中的代位求償,是指被害人原本應該要向加害人求償,但加害人可能沒有足夠的金錢來賠償,此時,被害人如果有投保保險,就可以先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不過,因為最終要負責任的是加害人,所以保險公司在理賠之後,就可以代替「被害人(被保險人)」向「加害人(第三人)」請求賠償。
所謂「代位求償」,是指保險公司在依法或依約理賠之後,基於法律規定或保險契約的授權,代替原本應取得賠償的當事人(如受害人),向應負責的人(如肇事的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此制度目的在於保障受害人能迅速獲得補償,同時保險公司亦可回收其墊付的金額。依據保險法第53條以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3條的規定,若交通事故係由第三人造成,而被保險人依強制險獲賠,保險公司可在賠償後代位向該第三人請求償還。
第29條規定是一般保險契約會列為除外條款的情況,也就是因為這些行為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不會理賠,例如:酒駕、吸毒、無照駕駛、故意行為等,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在這種情況下還是會理賠,理由就是為了要保障可憐的被害人,讓他們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獲得理賠。不過,既然是被保險人酒駕、毒駕、無照駕駛、故意行為等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因此保險公司(保險人)在理賠完之後,可以代位「被害人(請求權人)」向「加害人(被保險人)」請求已理賠的金額。但如果只是一般的車禍過失行為,而不是酒駕、毒駕、無照駕駛、故意行為等情況,且也沒有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需要負責時(此部分為第33條代位求償的規定),則保險公司就不能夠再向被保險人求償。
與有過失的適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進一步針對某些特殊情況做出規定,當交通事故是因被保險人酒駕、毒駕、無照駕駛、故意行為或犯罪逃逸等重大違法行為所致時,儘管保險公司仍需對受害人給付保險金,但保險公司有權在給付後,向該加害人(也就是違規的被保險人)代位請求償還,藉此減少制度濫用,維護公共利益。
換句話說,即使投保強制險,也不代表在任何情況下都免責於賠償責任。實務上常見案例為:被保險人無照駕駛導致車禍,保險公司先依法賠償給對方傷者或家屬,再向該無照駕駛之被保險人追討理賠金額,這種求償即屬「代位求償」。但若肇事原因並非前述特殊情事,而是一般性的過失,例如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誤判距離等常見疏失,則保險公司不具備對被保險人代位求償的權利。
此外,在事故雙方均有過失的情形下,對方受害人若未依交通規則行走(如未走斑馬線),在事故發生上亦有責任,此時保險公司即使可代位求償,亦僅能依雙方過失比例請求相應金額,這在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的規定中已明確列舉。例如:被保險人雖違法無照駕駛導致車禍,但受害人若亦有違規行為,法院或保險公司可認定雙方應負相等責任,那麼保險公司實際僅能向被保險人求償其中50%的。這是因為保險公司的代位權,是承繼自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兩者具有法律上的「同一性」,換句話說,保險公司不能取得超過原受害人可請求之金額。保險公司在給付後,有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向被保險人代位求償;但被保險人亦可主張受害人有與有過失的事實,請求酌減償還比例,此判例突顯雙方責任分擔機制在保險制度中的應用。在制度設計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乃為保護車禍受害人,使其即使遭遇無力償付或惡意脫產之加害人,也能獲得基本的補償保障;然而對於具有重大過失或違法行為之加害人而言,保險制度並不提供完全免責的庇護,而是透過代位求償機制,讓違規者自行承擔應有的社會與法律責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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