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騎士撞上併排違停車,應如何歸責?

25 Jun, 2025

問題摘要:

無照騎士與併排違停車輛發生碰撞,不能僅以無照一事即推定全部過失責任歸於騎士。事故發生是否與無照駕駛具直接因果關係,是否有違反交通規則或注意義務,以及併排違停車輛之位置、時間與對交通環境之實質影響,均應一併考量,方能公允評價各方責任,實現法律上之公平與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處理交通事故肇事責任歸屬時,最基本的原則是回歸到事故發生的具體事實及雙方行為是否違反交通規則與應盡之注意義務。

 

無照駕駛固然違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可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繼續駕駛,但該違規行為本質上屬於行政法上的處罰事項,並不必然等同於交通事故中的過失或肇事原因。

 

若無照駕駛人在事故發生時的行為並未違反交通規則,且並未以不當方式駕駛車輛,實務上亦有可能被認定為非肇事主因,甚至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特別是在本案中,事故係因大雨導致視線不佳,再加上對方車輛有併排違停的情形,進而造成無照騎士撞上停放之車輛,則此情形下,重點不在於騎士是否有駕照,而應著眼於併排違停的車輛是否存在違法且可歸責的阻礙行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同條例第55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分別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第56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及第1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及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臨時停車。另第1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黃實線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禁止停車標線);紅實線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禁止臨時停車標線)。

 

汽車駕駛人若未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有併排停車行為,將處以罰鍰。尤其併排停車會使行車道縮減,並導致後方來車難以預見及閃避,在雨天或夜間更具高度危險性,實務上法院對此類違規行為多持嚴厲態度,認為併排違停的駕駛人未盡合理預見義務與避免危害之責,有過失而應負賠償責任。

 

再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亦明定設有紅線者為禁止臨時停車、黃線為禁止停車,違規併排於此處即構成明確違規,並將面臨更高程度之可歸責性。反觀無照騎士,若在事故發生時確因天候不佳而無法即時發現前方有違停車輛,進而發生碰撞,且其行駛速度、路權與操作方式均無違規,則即使無照,其行為並不構成肇事原因或與有過失。

 

在民事賠償上,法院衡量的是各方對事故發生所具有的因果關係與違規行為對損害之貢獻度,而非僅就無照與否一概而論。實務上更有不少案例指出,若違停車輛於視線不佳處停放,阻礙他人正常通行,則該違規停車人即便未直接碰撞他人,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若雙方均有違規行為,則法院會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制度,按過失比例分擔損害責任。舉例來說,若無照騎士因視線不佳未能及時發現前方併排違停車輛而發生碰撞,法院可能會認定併排違停為主要肇事原因,過失比例為七成,無照騎士雖違規但與事故之因果關係不高,過失比例為三成,則併排違停之車主須負擔七成賠償責任。這樣的分配方式已在多起法院判決中獲得支持。

 

再者,對於保險公司動輒主張無照即為肇責一方的說法,也應審慎看待。保險公司之主張固可能依其內部理賠政策或條款操作,但在真正法律責任的歸屬上,仍需以法院對肇責比例的認定為準,保險公司所言不能凌駕於法律規定之上。無照駕駛者可透過申請事故現場圖、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並於六個月內向車鑑會提出鑑定申請,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客觀評價,以證明自身在事故中之過失程度有限或並非主因。

 

法律制度應以事實為依歸,而非以標籤判斷責任,僅因「無照」而一口咬定肇責,既不符比例原則,更有失公平。因此,若家中孩子不幸在類似情形中受傷,應立即蒐集完整資料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確保對方違規事實得以反映在責任歸屬之中,避免無照身分被誤認為應負全部責任,進而損失原本可得之賠償。

 

反倒是本件違規併排車輛的車主,在停車時應能預見併排停車將使車道空間縮減,在大雨時將會造成往來通行車輛,無法及時看見違規停車阻擋道路而適時反應,而恐有發生事故之可能,因此併排違規停車的車主,通常會被法院認定具有過失,而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無照駕駛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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