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駕車繳罰金又被開單 ,如何處理?

11 Jul, 2025

問題摘要:

酒駕行為若已經法院裁判確定,監理機關原則上不得就同一行為再處罰鍰,例如酒駕已被法院判刑確定並繳納罰金,監理站通常不得再開罰單要求繳罰鍰,惟若法院罰金金額低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基準表的最低罰鍰,則仍須補繳差額,此為例外規定。

律師回答:酒醉駕車不僅涉及刑事責任,也常伴隨行政處罰,許多人遇到的情況是,酒駕被法院判罰金後,卻又收到監理站寄來的紅單要求繳納罰鍰,這讓不少人疑惑:既然已繳罰金,為何還要繳罰單?此問題涉及刑法與行政法的交錯適用,必須先了解酒駕的法律規定,刑法第185條之3明定,只要駕駛人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法院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刑事處罰。

 

另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酒駕亦會受到行政罰鍰處分,並附帶吊扣或吊銷駕照、扣車及道安講習等行政處分,因此酒駕行為同時觸及刑事與行政責任,不過2006年7月起施行的修法已導入「一事不二罰」原則,規定酒駕行為若已經法院裁判確定,監理機關原則上不得就同一行為再處罰鍰,例如酒駕已被法院判刑確定並繳納罰金,監理站通常不得再開罰單要求繳罰鍰,惟若法院罰金金額低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基準表的最低罰鍰,則仍須補繳差額,此為例外規定。

 

舉例而言,若法院裁定罰金為三萬元,但基準表最低罰鍰為三萬七千五百元,則駕駛人需補繳七千五百元差額,反之若法院罰金為五萬元,則無須再繳罰鍰,然而實務上監理站仍常因行政作業流程,寄出罰單要求繳納,民眾收到罰單時不必慌張,可向法院聲明異議並提交判決書、確定證明及罰金收據,請求免除繳納,法院通常會依一事不二罰原則審酌後裁定撤銷罰單,然而法官見解不盡一致,有些法官會裁定免繳罰單,有些則認為仍應補繳差額,需視個案裁量,因此民眾若確定已繳罰金或完成緩起訴處分中的繳款或勞動服務,應留存法院判決書、收據及相關文件。

 

一旦監理站寄來罰單,可向法院聲明異議或向監理站申訴,依法申請免繳或折抵,此外需注意,一事不二罰僅適用於罰鍰部分,其他行政處分如吊銷駕照、扣車、道安講習及禁止考照等,仍依法有效,無法以刑事處罰抵銷,行為人必須按規定接受這些處分,若未繳罰鍰或未完成行政處分,可能導致強制執行或限制考照等後續風險。

 

另外如果法院宣告無罪、免訴、緩刑或緩起訴處分,監理站仍得依法處罰,因為此時刑事程序並未實質處罰行為人,並不構成一事不二罰的排除條件,尤其緩起訴處分中的繳款或勞動服務可用來折抵行政罰鍰,行為人完成後應主動提出證明,避免重複處罰,在處理上民眾可利用司法院網站下載聲明異議表格,填妥資料並附上法院判決、罰金繳納收據及監理站罰單副本,向法院遞狀申請撤銷罰單,若法院認定適用一事不二罰,便會裁定撤銷罰鍰處分,但如法院認為須補繳差額,仍需依裁定繳納,不可任意拖延,否則恐遭強制執行。

 

提醒民眾,雖然現行法令已保障不得重複處罰,但仍應謹慎處理相關程序,以免權益受損,最好保留判決、繳費及異議申請等完整文件,作為日後爭議時的依據,最根本的作法仍是避免酒後駕駛,杜絕觸法風險,以保障自身與他人安全,並省卻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與行政負擔。

事故-酒駕-不能安全駕駛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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