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可以要求酒測嗎? 我能不能拒絕?

11 Jul, 2025

問題摘要:

警察能否要求酒測,取決於是否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條件,並遵守合法程序,駕駛人雖可拒絕酒測,但必須承擔極高行政罰與刑責風險,並非單純拒測即可脫身,若認為執法違法,應依法提起救濟程序,而非當場抗拒或逃避,此外駕駛人應了解,現行法制對酒駕處罰極為嚴厲,特別是涉及肇事者,酒測數值僅為判定標準之一,警方仍可依其他客觀事證佐證飲酒駕駛事實,因此酒後切勿僥倖駕車,一旦被取締,應冷靜應對、配合程序,事後若認為程序有瑕疵再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救濟,以維護權益,避免因誤判情勢而加重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酒駕取締在近年成為警方重點執法事項,許多人質疑警察是否可以隨意要求酒測,甚至認為可以拒絕配合,其實依現行法律,警察要求駕駛人酒測並非毫無限制,必須遵循法定程序與條件,否則即屬違法。

 

首先刑法第185條之3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不需額外證明駕駛能力受損,屬客觀責任條件,因此警方為防範公共危險,自有依法取締酒駕之必要,但是否能隨意攔檢,仍須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依該法第6條與第7條規定,警察須在「合理懷疑犯罪」、「發現具體危險」或「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等情況,始得攔停並要求出示證件,尤其酒測臨檢必須事先申請核准,限定於公告路段或管制站執行,不可隨意攔車酒測。

 

此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進一步規定,針對已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判斷有危險之交通工具,警察可直接要求駕駛酒測,例如發生車禍、明顯蛇行或違規駕駛等具體事證,警方得當場要求酒測而無需事先核准。

 

至於拒絕酒測的法律後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明確規定,駕駛人若行經設有告示的稽查站不依指示停車、拒測、測試前飲用含酒精物質或肇事後才飲酒者,均處18萬元罰鍰,並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若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更不得再考領駕照,且依第6項規定,肇事拒測或無法實施測試者,警方得強制送醫抽血或檢驗,亦即,原則上駕駛人有拒絕酒測之權利,但拒測將面臨極高額罰鍰與吊銷駕照的重大處分,甚至被強制採血檢測,因此並非單純的權利行使,而是權衡風險的選擇。

 

此外拒測也可能因其他事證成立刑責,例如肇事現場目擊證人證述、行車紀錄器影像、車輛蛇行跡象等,若綜合判斷仍認駕駛人酒後駕車,可能另以刑法第185條之3起訴,並非拒測即可完全免責。

 

值得注意的是,警察在執行酒測時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包含現場須有公告、依法指示停車、明確告知拒測法律效果、提供完整測試程序並全程錄影,若警方違反程序,例如未公告稽查、未錄影、未告知權利、酒測設備逾檢或測試流程瑕疵,駕駛人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主張處罰無效或撤銷,甚至在刑事訴訟中主張證據排除,要求法院不予採信。

事故-酒駕-不能安全駕駛-酒測檢驗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刑法第18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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