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如何撰寫狀件?

11 Jul, 2025

問題摘要: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犯罪受害人重要的權利主張管道,具備程序簡便、訴訟整合、成本節省等優點。實務操作上,應精確界定請求範圍、詳實說明損害事實、妥適選用法律依據並充實舉證資料,同時遵循時效與程序規定,方能有效行使權利,爭取正當補償。若能在刑事程序中適時提出附帶民事賠償,將有助於儘速解決交通事故造成之傷害與爭議,亦可強化對不法行為人之責任追究,實現法律對被害人權益保障之初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受害人於刑事案件進行中,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就犯罪行為所直接造成的損害,得在刑事程序中一併提起民事賠償請求,無須另行提出獨立民事訴訟,其目的在於簡化訴訟程序、節省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負擔,並強化對被害人之權益保障。此類訴訟之適用限於因犯罪行為而受有損害者,且該損害須與刑事被訴之事實具直接因果關係。

 

舉例而言,若一名駕駛違規臨停且於未注意後方來車情況下開啟車門,導致機車騎士撞上而重傷或死亡,肇事行為涉及過失致死罪或過失傷害罪,即為典型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以提出包括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前者如醫療費、看護費、喪葬費、交通費、逸失收入、必要生活費用等,後者則包括精神慰撫金之請求。在書寫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時,須明確記載原告(即受害人本人或死亡者的近親屬)、被告(即刑事案件之被告)、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並應詳列所受損害之種類、範圍及金額。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向被告及依民法負有賠償責任之人請求損害回復。該條款確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基礎,其目的在於提高訴訟效率,減少當事人分別提起刑事與民事訴訟的負擔。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範圍須依民法規定,包括物質損害和非物質損害,但以犯罪行為直接引起的損害為限,與刑事訴訟案件本身密切相關。

 

附帶民事訴訟的對象不僅限於刑事被告,還包括依民法負有賠償責任的共同加害人。即使某些共同侵權行為人因特定原因未接受刑事審理,受害人仍可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對其提出請求。

 

另一方面,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範圍需以犯罪事實所致損害為限,雖然受害人可以附帶請求回復損害,但其請求範圍僅限於被訴犯罪事實直接造成的損害,若涉及其他損害,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此原則確保附帶民事訴訟不會偏離刑事訴訟的核心範疇。

 

法律依據方面,主要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第185條故意過失責任、第191條之2汽車駕駛人或車主之損害賠償責任、第192條死亡損害賠償、第193條勞動能力減損之賠償、第194條必要支出及精神慰撫金、第195條一般精神慰撫金等條文為主。若被害人已死亡,實際負擔喪葬費或失去被扶養義務人者,可依第192條及第194條請求;若僅受傷,但造成醫療費支出、生活支援需求或精神痛苦者,則依第193條與第195條請求。

 

如以附帶民事訴訟方式該請求並非因犯罪行為直接產生的損害此類請求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的範疇,應另行提出獨立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範圍應與犯罪行為直接相關,超出此範圍的請求將不被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僅限於因犯罪行為導致的個人私權損害。若損害與犯罪行為無關,即使可提起一般民事訴訟,也不得利用刑事訴訟程序提出附帶民事請求。如受害人因不法墮胎行為受損,然而該行為並非直接導致醫療費用損失,因此不得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請求賠償。但基於法條規定「因犯罪」受有損害,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的前提是該侵權行為同時成立刑事犯罪,例如車禍常伴隨車體毀損,但因刑法只處罰故意毀損,過失毀損不成罪,因此不可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車體財物的賠償。

 

撰寫上應具體列明損害項目與金額,例如:1. 醫療費支出共計新臺幣15萬元,附醫院收據及明細;2. 看護費自事故日起每日新臺幣2000元,為期30日,共計6萬元;3. 喪葬費共計新臺幣20萬元,附發票證明;4. 精神慰撫金酌定新臺幣100萬元等。此外,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交通事故初判表、現場圖、警方筆錄、醫院診斷證明、收據、行車紀錄器影像、目擊者證言等。

 

需注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請求的損害須與被告被訴之犯罪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例如因違規開車門造成傷亡,可附帶請求醫療費與慰撫金;但若僅有車損而無人傷亡,且係因過失所致,因刑法不處罰過失毀損,此部分即應另提民事訴訟,不可附帶。

 

當然,若有共同侵權人,亦可一併列為附帶訴訟之被告,即便該人未列為刑事被告,但於民事責任上有賠償義務者,例如車主、保有者或雇用人等,均應納入訴訟範圍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提起,並向原審刑事法院遞狀,不需另繳裁判費,法院將一併審理,並於刑事判決宣告時併予裁判,或於刑事判決確定後單獨就民事部分再行裁判。此舉有助於迅速獲得救濟並節省時間與成本,但因程序涉及刑事與民事交錯之審理,實務中受害人宜諮詢律師協助撰寫狀件與準備證據,以提高勝訴機率及獲賠幅度。

 

再者,相關交通規則也能作為舉證之法律依據,例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未依規定停車、開關車門未注意後方來車,或違反第94條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等,均可作為被告違法行為之佐證基礎。

事故-刑事程序-附帶民事訴訟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7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91-2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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