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停車場發生車禍,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大樓或賣場停車場車禍事故,應依據事發地點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場所,判斷是否可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依侵權行為基本要件判斷責任歸屬。事故後應保留現場、報警記錄、通知保險、保存證據並進行調解或訴訟,必要時也可主張對方違反交通規則或停車場管理辦法,以請求損害賠償。若事故中有人體受傷,則應向警方報案並視情況提出刑事告訴,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以上處理方式不僅可作為實務操作指南,也能協助民眾在複雜場域中有依有據主張權利,
避免因證據不足或法律理解錯誤而錯失救濟機會。
律師回答:
大樓停車場車禍之責任判斷,雖無法援用一般交通事故處理機制,惟法院仍將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大樓管理辦法認定雙方之注意義務與過失程度。當事人應積極蒐集證據、通報警政機關、保留現場紀錄,並依程序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方能有效主張或防禦權利。
關於這個問題,在大樓或賣場的停車場發生車禍,當事人往往第一時間會選擇報警,但卻常會遇到警方表明「此為私人空間,非屬道路,不介入處理」的情形,導致車禍責任歸屬無法立即釐清,甚至保險理賠程序也因此受阻。要處理這類非公共道路上的事故,首先要理解其法律定位與處理流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道路包括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與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場所,一般私人停車場雖屬私有空間,但如其為開放式、提供不特定人使用,實務多認其具「供公眾通行」性質,仍可援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來判斷行車責任。尤其常見大樓或賣場地下停車場,駕駛人進出頻繁,發生事故機率不低,此時即使不適用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仍可從一般交通安全義務與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出發處理責任問題。
在大樓停車場發生車禍時,雖然事故地點屬於私人土地,並不當然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則,但實務上法院仍可能援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相關條文作為認定肇事責任的依據。舉例來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及第110條第2款:「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這些條文雖主要適用於公眾通行之道路,但法院認為停車場亦常具備行車風險與人車混流之情形,駕駛人自應遵守基本的注意義務與安全駕駛原則,違反上述規範者仍可構成民法上之過失,進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法院也常以大樓管理規約與停車場管理辦法作為認定雙方行為是否合法與是否有過失之參考依據,若該管理辦法中有明文規定倒車、停車、行進動線之標準,法院將參酌當事人是否遵守相關規定,以判斷責任歸屬。
舉例來說,若倒車方未依規定注意左右視野或警示他人,而直接撞上靜止車輛,則其肇責將較為明確,若靜止車輛位於禁止停車處,亦可能需負一定比例之過失責任。實務上,當發生類似事故時,當事人應立刻保留行車紀錄器畫面,並設法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以證明自身在事故發生當時之位置與行為,是否符合交通安全規則與管理辦法之要求。像Q先生如認為自己車輛係靜止且正確停於車道,對方倒車未注意撞上,即可檢具影片資料主張對方違反第110條第2款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尤其在停車場倒車事故爭議頻繁的實務中,只要一方能證明自己車輛完全靜止且行為合法,且對方倒車時未履行注意義務,通常法院會認定倒車方有較重之過失,應負主要賠償責任。因此,維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即是完整保存當時證據,以利後續主張之順利進行。若對方堅稱Q先生當時仍在行進中,則雙方版本將陷入舉證與反駁之爭,故保存清晰影片證據尤為關鍵。
對於非屬道路範圍之車禍處理,民眾亦應依循五個步驟保障自身權益。
第一、保留現場狀況,包括事故現場之照片、剎車痕跡、撞擊點與雙方車輛之相對位置,並取得對方駕駛姓名、聯絡方式與車號資訊;第二、報警留下記錄,雖警方不會出具初判表或肇責比例,但仍會協助完成非道路事故登記,後續可作為民事訴訟與保險理賠之依據;第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報案並詢問蒐證需求,不同險種對事故地點有不同認定,若為丙式車體險多半限定於道路事故,惟若為乙式或甲式車體險則多可涵蓋私人土地,是否報案與證據充分與否,將影響理賠成敗;第四、保留後續訴訟與理賠證據,如行車紀錄器影片、警方登記資料、監視器畫面、維修估價單據與照片,皆應妥善保存,避免事後爭議時無法佐證;第五、如未能私下和解,則可聲請地方法院調解,調解不成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若事故涉及人身傷害,尚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可另行提告或由檢警偵辦。須注意的是,若對方駕駛無保險、態度消極或企圖推卸責任,更應盡快採取法律行動,並諮詢專業律師以保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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