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汽車?什麼是慢車?無照駕駛是什麼情形?

05 Sep, 2025

問題摘要:

汽車(含機車)及慢車的分類、牌照、駕駛執照與裝載規範,依使用性質、座位數、總重量、排氣量及速率限制等標準劃分,形成完整道路交通管理制度,有助於行車安全、事故預防及公共交通規劃,並提供交通執法及保險理賠依據,是現代交通管理不可或缺之核心制度。無照駕駛規範亦與車輛分類制度、行車裝載規範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管理相互配合,形成統一、明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架構,從而確保車輛識別、駕駛管理、行駛路權及安全措施完整落實,達成交通安全與社會秩序之雙重目標。無照駕駛者違規駕駛所帶來的風險包括事故責任難以釐清、保險理賠受限、民刑事責任擴大及對公共安全的潛在威脅,因此法律透過罰鍰、駕照扣繳、牌照吊扣及事故後處置等制度,形成對駕駛人與車主的約束機制,以提升整體交通安全。無照駕駛條例規範駕駛執照資格、持照條件、學習駕駛及大型車駕駛規定,並結合執法與教育措施,形成法律、行政及社會多層防護網,確保道路使用者具備合法駕駛資格,並遵守道路交通規則,以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保障公共安全及個人生命財產權益,使道路交通秩序與行車安全得以長期維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汽車及其他車輛的分類與規範在道路交通管理中有明確定義,依照使用性質可將汽車(含機車)分為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代用客車、特種車及機車,而慢車則包括自行車與其他慢車類別,汽車的細分標準主要依據座位數、總重量或汽缸排氣量,而慢車則依動力來源、結構與最高行駛速率區分。

 

例如客車以大客車與小客車區分,大客車為座位十個以上,小客車為座位九個以下;貨車以總重量分,大貨車超過三千五百公斤,小貨車三千五百公斤以下;客貨兩用車則分大客貨兩用車與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客車屬貨車類,又分代用大客車及代用小客車;特種車區分大型特種車與小型特種車,重型機車則依汽缸總排氣量分為普通重型機車(大於五十小於等於二百五十立方公分)及大型重型機車(大於二百五十立方公分);輕型機車分普通輕型機車(汽缸總排氣量小於等於五十立方公分)與小型輕型機車(電動機車,最大行駛速率小於等於每小時四十五公里)。

 

慢車部分,自行車包括腳踏自行車(完全人力踏板推動)、電動輔助自行車(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小於等於每小時二十五公里)、微型電動二輪車(以電力為主,無踏板,最大行駛速率小於等於每小時二十五公里);其他慢車包括人力行駛車輛、獸力行駛車輛(如牛車、馬車)、個人行動器具(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小於等於每小時二十五公里的單人平衡或立式器具,例如電動滑板、電動滑板車、Segway、風火輪)。

 

裝載規範

汽車及機車的裝載規範亦有相關條文,汽車裝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至87條規範裝載方式、重量限制及安全措施,機車裝載第88條規範載物限制及安全措施,意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與行車秩序,避免超載或不當裝載導致事故發生。

 

行駛範圍與駕駛資格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汽車牌照及行車執照有明文規定,汽車號牌需懸掛於車輛前後,行車執照須隨車攜帶,拖車則需使用拖車使用證;駕駛汽車需持有汽車駕駛執照,取得過程包括申請登記、考驗及格、領取執照等程序。

 

依道路交通管理規則,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及特種車之使用性質決定其行駛路權、停車規範、收費標準及檢驗方式,重型及輕型機車亦依排氣量及最大行駛速率規範行駛範圍與駕駛資格,慢車則依動力及最大速率規範進入道路類別及優先權;其中電動輔助自行車與微型電動二輪車因電力為主要或輔助動力,亦需遵守特定道路規範與速率限制。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汽車及機車號牌管理明確,號牌為車輛身份識別依據,行車執照則是證明車輛合法登記及行駛資格的文書,拖車使用證則針對拖掛車輛提供合法使用認證;駕駛執照規範申請、考驗、核發程序,確保駕駛人具備行車安全知識與駕駛技能。汽車與機車的分類與牌照、駕駛執照、裝載規範相互配合,形成完整交通管理制度,有助於提高行車安全、維護道路秩序、降低交通事故風險。

 

客車、貨車及客貨兩用車之區分,亦影響道路使用限制及高速公路通行費計算,大客車及大型貨車需遵守特定車道規範及行駛速度限制,特種車依用途規範進入施工、救護、軍事或其他特殊區域,道路管理部門會依車種設置專用號牌及限制行駛區域;代用客車雖屬貨車,但其用途可載客,亦須取得相應牌照及駕駛資格。機車分類與速率限制直接影響道路通行與停車管理,重型機車因排氣量大,需注意噪音與污染控制,輕型機車及小型電動機車因速度較低,進入慢車道或共享道路需遵守速率限制及安全裝備規定。慢車分類則涵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及其他慢車,針對不同動力與速率制定行駛路權、車道使用、停放管理及安全裝備規範,確保慢車行駛安全與行人安全兼顧。

 

人力行駛車輛與獸力行駛車輛在城市道路上需遵守特定通行規範與警示標誌,個人行動器具如電動滑板、Segway等,因最大行駛速率限制於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亦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配戴安全帽及設置燈光,確保道路安全。

 

無照駕駛是指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規定取得合法駕駛資格而駕駛汽車或機車的行為,其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將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情形包括:一、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卻駕駛小型車;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於駕駛學習場外駕駛學習;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條文進一步規定,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上述規定二次以上者,將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如因無照駕駛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第一項第九款之持照條件,由交通部定之,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駕駛執照均應扣繳,第五款則並吊銷駕駛執照。若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至第五款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除依前述處罰外,並吊扣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三個月,三次以上者吊扣六個月,但若已善盡查證駕駛人資格或縱加相當注意仍無法避免者,不在此限。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成年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1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4項所稱持照條件係指駕駛人取得駕車之行車條件,包括汽車駕駛人應依駕駛執照所載持照條件駕車、領有小型輕型機車駕照者不得駕駛普通輕型機車、領有重型機車駕照者不得駕駛大型重型機車、領有限制駕駛未滿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車者不得駕駛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五十四馬力以上的大型重型機車、受終身不得考領駕照處分者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一年有效駕照逾期不得駕車、領有大客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駕駛遊覽車者須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六條規定之經歷及專業訓練、領有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照者未經考驗合格不得駕駛小型車附掛總重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汽車運輸業所屬逾六十五歲大型車職業駕駛人駕駛大型營業車輛除遊覽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申經核准者外,限於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行駛,領有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駕照者,始得駕駛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依交通部公告規定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駕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者須持小型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

 

無照駕駛的法律規範是交通秩序與行車安全管理的重要一環,其核心目的在於保障道路使用者安全,減少交通事故發生風險,並促進道路交通秩序。無照駕駛違規行為不僅影響自身安全,也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尤其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無照駕駛者可能難以承擔民刑事責任,保險理賠亦可能受限,造成財產及人身損害無法獲得適當保障。

 

此外,無照駕駛規範亦包含駕駛執照持照條件的細緻要求,強化駕駛技能、經驗及法定限制,確保駕駛人在適當車種、排氣量及時段行駛,避免因能力不足或違反規定而引發事故。透過對汽車、機車及慢車駕駛資格之明確規範,配合牌照管理、裝載限制及道路使用規則,形成完整的道路交通制度,有助於政府交通執法、保險理賠及事故責任認定,並提供交通政策制定依據。無照駕駛違規除個人受罰外,車輛所有人若允許他人違規駕駛,也將受到牌照吊扣及罰鍰處置,以促使車主善盡審查駕駛人資格的責任,降低潛在風險。

 

對未成年者違規則設有通知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規定,使家庭亦承擔監督責任,形成社會、個人、家庭及政府多層面聯合的交通安全防護網。

 

無照駕駛規範並非單純處罰行為,而是綜合交通管理、駕駛資格教育、事故防範及保險理賠之制度化措施,透過罰鍰、牌照及駕照管理、持照條件規定,確保道路使用者在具備合法、適格及安全駕駛條件下行駛,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提升公共交通秩序與行車安全。駕駛人及車輛所有人須了解並遵守相關法規,包括駕駛執照類別、持照條件、學習駕駛限制、拖車及大型車駕駛規範,以保障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並避免刑事、行政及民事責任之追究。

 

無照駕駛制度的完善與執行,直接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險理賠效率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對於全體道路使用者而言,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該制度同時結合交通教育與執法實務,透過公告、考驗、駕駛執照核發及牌照管理,形成從駕駛資格、行車規則到事故責任之完整交通法制體系,使道路使用者理解並遵守法律規定,進而降低事故風險。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無照駕駛-車輛種類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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