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開車應注意什麼規範?變換車道到底是誰的錯?
問題摘要:
首先在車道選擇上,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規定。除依前述規定行駛外,還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而機車行駛之車道也應依標誌或標線規定行駛。變換車道責任歸屬應依事故發生時駕駛人是否遵守上述規定、車損位置、車速及與鄰車距離綜合判定,確保行車安全、遵守交通法規是避免變換車道肇事的根本原則,因此用路人在同向二車道以上道路行駛時,務必遵守車道行駛規定、方向燈使用規範、安全距離保持及超車、變道禮讓原則,避免驟然或不當變換車道,以降低交通事故發生風險,保障自身與他人行車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行駛時,駕駛人應特別注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規定。首先在車道選擇上,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小型汽車則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但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且不得任意變換車道,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
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若無直行車道,外車道應讓內車道先行。
在交通壅塞時,內、外車道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汽車在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數不同之道路。
除依前述規定行駛外,還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而機車行駛之車道也應依標誌或標線規定行駛。
變換車道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6款及第99條第3款規定,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前車安全距離是指與同車道前車保持間距,變換車道安全距離則是指與相鄰車道車輛及後車保持間距。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規定,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手勢應依規定,右轉應先顯示右邊方向燈或左臂手勢,左轉應先顯示左邊方向燈或左臂平伸手勢,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左臂向下手勢,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或手掌前後擺動,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掌後擺動,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以其他危險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未依規使用方向燈、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駛離主線車道時不得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變換車道是指原行駛車道因駕駛人意圖改變而駛入相鄰車道,包括上下交流道、閃避路中央障礙物或超車等情況,變換車道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保持與相鄰車道車輛及後方車輛的安全距離。
實務上若因變換車道發生肇事,需分析車損位置來判斷責任歸屬,若肇事車車損在車身兩側,顯示變換車道時未察看後視鏡導致與鄰車碰撞,責任多屬變換車道車,若車損在車尾側而後方鄰車車頭受損,顯示變換車道安全距離判斷錯誤,造成後車煞車不及追撞,則變換車道車負主要責任,若變換車道已完成且行駛一段距離後遭追撞,責任則可能歸於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後方來車,故駕駛人在變換車道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前方視線受阻情況。
尤其在超車或與大型車並行時,避免因視線遮擋而低估距離或速度,與前車保持充分安全距離,變換車道時應充分判斷前後車距,確保超車、變道或閃避障礙物過程中不妨礙他車正常行駛,駕駛人須時刻保持注意力集中,使用方向燈提醒其他用路人,並控制車速及與鄰車距離以避免事故。
變換車道肇事案件中,法院會依車損位置、行車紀錄器及現場勘驗資料,判定變換車道車與被撞車之過失比例,若變換車道時未使用方向燈、未保持安全距離或未注意鄰車位置,則肇事車責任高,若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則後車亦須負一定過失,實務上常見變換車道肇事責任比例,通常依車輛大小、車道位置及車損分布來認定,並考慮駕駛人是否提前觀察後視鏡、是否使用方向燈及手勢提示,是否保持安全車距,變換車道完成後仍須觀察前方及鄰車狀況,避免與同車道前車或鄰車發生碰撞,尤其遇全聯結車或半聯結車時,需特別注意左、右前方視線被擋,保持足夠車距及提前判斷距離,超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預判鄰車及後方車速,並適度減速或保持車距以避免追撞,駕駛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強行插入車流或驟然變換車道,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讓直行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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