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被害人死亡,死者的兄弟姐妹是否可得請求慰撫金賠償?被害人子女尚未出生是否得請求賠償?

23 Jan, 2020

問題摘要:

兄弟姐妹仍然不在法律規範的慰撫金請求範圍內,這項規定在司法實務中也一直維持不變。雖然某些國家或特定案例可能會酌情考量兄弟姐妹的請求,即使被害人的子女尚未出生,但如果胎兒已被認定為將來非死產,那麼其在母體內的利益和權利能力已經開始存在。因此,如果這個胎兒因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死亡,其父母或其他受害人仍然有權向加害人請求相應的損害賠償,包括慰撫金等。法律明確表示,不得以胎兒尚未出生為由拒絕賠償或減低賠償金額,其權益和損害賠償的權利應得到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面對因不法侵害導致的死亡事件時,相關的損害賠償範圍可能相當廣泛,這些賠償旨在彌補死者家屬因失去至親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及經濟損失。首先,非財產損害賠償(精神賠償)是一項極為重要的賠償類型,主要針對被害人直系親屬因失去親人所承受的精神痛苦進行補償。這種損害雖無法以金錢完全衡量,但法律允許受害家屬提出相應的賠償請求,以減輕其心理創傷,法院在裁量精神賠償金額時會考慮多種因素,包括事故的嚴重性、家屬與被害人的關係親密度,以及加害人的過錯程度等。

 

簡單說,不論是何種情況,兄弟姐妹仍然不在法律規範的慰撫金請求範圍內,在非財產損害賠償方面,法律考量家屬與被害人的親屬關係,通常只有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及配偶才具備請求權,這些親屬與被害人之間的情感聯繫最為密切,所承受的精神痛苦也最為深重。

 

死者的兄弟姐妹

民法規定中,針對因不法侵害而導致死亡的賠償,明確規範能夠請求慰撫金的人範圍。根據民法第194條的規定,只有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依據民法第192條第1項的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被害人已死亡,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得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即「精神賠償」)、被害人所生的醫療費、喪葬費、生活上所需費用,被害人的親屬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原本被害人對他的子女、父母等有扶養義務。

 

即便死者的兄弟姐妹與其感情再深厚,依據法律規定,他們並無權利請求慰撫金。這項法律的設計主要是基於家庭成員之間的法律扶養義務以及經濟依存關係,法律認定父母、子女與配偶與被害人有較為緊密的關聯性,因此對於因親屬死亡所產生的精神痛苦,這些人有權請求相應的賠償。然而,兄弟姐妹與被害人雖然也可能有深厚的情感聯繫,但法律並未將其納入可請求慰撫金的範圍之內。

 

換言之,若被害人沒有父母、子女或配偶,則其兄弟姐妹仍然無法依照法律請求慰撫金,但若他們是支付醫療費用或喪葬費用的人,則有權向加害人請求相關的財產損害賠償。然而,在現行法律體系下,精神慰撫金的請求範圍仍然受到嚴格的限制。

 

遺腹子

胎兒則需符合「將來非死產」的條件,才能視為已出生並享有相應權利,對於胎兒在台灣法律上的保護,確實有其特殊性。胎兒被視為已出生之人,但這一條件是以胎兒最終活產為前提。因此,在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中,若被害人留有遺腹子,該遺腹子在出生後,有權根據民法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7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子女得請求賠償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又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七條定有明文,慰撫金之數額如何始為相當,應酌量一切情形定之,但不得以子女為胎兒或年幼為不予賠償或減低賠償之依據。(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2759號判例)

 

但因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子女、父母等無人扶養,亦能向加害人請求扶養費,惟子女若尚未出生,是否得請求前揭損害賠償,依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按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第7條定有明文,此係仿瑞士民法之規定,採概括保護主義,亦即以胎兒活產為條件,就一切法律關係,為胎兒之利益,視為既已出生。

 

民法將自然人之人格提前至胎兒階段,採概括原則,凡關於胎兒利益之保護,均視為既已出生,但不及於義務之負擔。換言之,將來如非死產,則自受胎時起即已取得權利能力,而以死產為其解除條件,使權利能力溯及消滅。

 

此據,縱未出生之胎兒亦得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以出生為限,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子女得請求賠償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又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七條定有明文,慰撫金之數額如何始為相當,應酌量一切情形定之,但不得以子女為胎兒或年幼為不予賠償或減低賠償之依據。

 

其次,醫療費用的賠償也是重要的一環,若被害人在死亡前曾接受醫療治療,所有與此相關的費用,包括掛號費、急診費、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及檢驗費等,都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此外,若被害人在治療期間需要專業看護,相關看護費用也可列入賠償範圍,必要時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來佐證這些費用的合理性。

 

再來是喪葬費,這部分涵蓋與被害人葬禮相關的所有開支,包括但不限於遺體運送、殯儀館服務、火化或土葬費用、墓地購置費、靈堂布置費用以及告別式的舉辦費用等,這些費用通常需要提供正式的收據或合同作為證明,以便法院審核並確定賠償金額。

 

對於經濟層面的損失,生活支持費(扶養費)的賠償也是不可忽視的一部分,若被害人生前具有法定扶養義務,例如扶養未成年子女、年邁父母或其他依法需扶養的家屬,這些受扶養人可以要求相應的扶養費,以彌補因失去主要經濟來源而產生的生活困難,法院在計算扶養費時,會考量被害人的收入狀況、扶養對象的需求、扶養期限等因素,並根據具體情況裁定賠償金額。

 

這些賠償類型雖然涵蓋範圍廣泛,但實際上每個案件的賠償金額會因個案差異而有所不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根據事實證據及法律規定進行綜合判斷,因此,家屬若要提出賠償請求,建議準備齊全的相關證明文件,如醫療費用單據、喪葬費收據、被害人收入證明及扶養關係的佐證資料等,以確保賠償請求的正當性和合理性。

 

此外,醫療費用的賠償範圍不僅限於直接治療費用,還包括因治療所產生的附帶費用,如就醫交通費、復健治療費用、必要的醫療輔具費用等,這些費用的合理性同樣需由醫療機構的證明或專業意見來支持,確保賠償金額的公平與合理。在喪葬費用的部分,雖然通常會根據實際支出進行賠償,但法院也會考量費用的合理性,若費用明顯過高且超出一般社會習慣標準,法院可能會調整賠償金額,以維護公平原則。至於生活支持費的賠償,法院通常會根據被害人生前的經濟貢獻來判斷扶養費用的標準,例如被害人是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則扶養費的賠償金額可能會相對較高,反之,若被害人的經濟貢獻有限,扶養費的賠償金額也會相應調整。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請求權人-

 

(相關法條=民法第6條=民法第7條=民法第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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