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問題-車禍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子女尚未出生是否得請求賠償?

23 Jan, 2020

律師回答:

車禍導致被害人死亡,其遺腹子是否得請求損害賠償?如被害人已死亡,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得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即「精神賠償」)、被害人所生的醫療費、喪葬費、生活上所需費用,被害人的親屬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原本被害人對他的子女、父母等有扶養義務,但因被害人死亡了,被害人的子女、父母等無人扶養,亦能向加害人請求扶養費,惟子女若尚未出生,是否得請求前揭損害賠償,依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按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第7條定有明文,此係仿瑞士民法之規定,採概括保護主義,亦即以胎兒活產為條件,就一切法律關係,為胎兒之利益,視為既已出生。換言之,將來如非死產,則自受胎時起即已取得權利能力,而以死產為其解除條件,使權利能力溯及消滅。

 

此據,縱未出生之胎兒亦得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以出生為限,此依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2759號判例所示: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子女得請求賠償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又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七條定有明文,慰撫金之數額如何始為相當,應酌量一切情形定之,但不得以子女為胎兒或年幼為不予賠償或減低賠償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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