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問題-事故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如何請求?

01 Feb, 2020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前揭條文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即指若無此一事故則無須支出此一額外之必要生活費用,蓋損害賠償方式在於填補被害人損失而非增益被害人之利益,所以理論上包括所有生活需求,如食、衣、住、行、醫療等一切生活費用,但法律上重點在於「額外」及「必要」,若屬於日常生活一般支出者,不得請求之。

 

其一, 醫療費用

 

衡諸常理,一般人通常沒有支出醫療費用之必要,但意外導致人身傷害之醫療費用,如掛號費、診斷費、檢驗費、藥品費、住院費、手術費復健費等各項「必要」且「額外」之費用在內,被害人皆得向加害人主張賠償;而賠償數額以(被害人)實際支出之醫療費自負額為計算基準,實務上,通常提供院方所開立之醫療收據即可作為證明)。即因事故導致被害人額外支出醫療費,因之,車禍造成被害人受傷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住院(病房)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掛號費、診斷費、診斷證明書費、等等,經由健保給付之醫療費用,被害人不能再列入損害賠償的項目中,請求加害人給付。

 

倘若當事人業已重病在床,有其他原因已經支付醫療費用,因與車故無關,自不得請求。若其他疾病、超出治療目的所支出之費用,如美容整形,或相同醫療效果下捨棄醫療費較低之療法,而改用醫療費較高之療法,其超出部分之費用恐將無從主張。

 

若係尚未支出但已可預期將發生的醫療開銷,如醫師已排定手術進程,即使距正式手術尚有數年,亦得預先請求之必要,此如被害者變成植物人,即可合理預期將來必須支出大筆醫療費用,只要是維持傷害後身體或健康之必要支出,被害人均得請求加害人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39號民事判決參照。

 

其二,生活費用

 

車禍往往也造成被害人生活上的種種不便與負擔,這些額外的支付費用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如醫療輔具及看護交通費用,即被害人受害後,在醫療及生活上必要用品所支出之費用如義肢、義眼、義齒、拐杖、助行器、紙尿褲、輪椅、便器、膳食營養費、往返醫療過程之必要交通費用,基本上有醫療必要者均屬之。

 

如被害人因受傷無法照顧家庭而僱人料理家務或照顧嬰兒所支出之費用; 因原住處沒有電梯因此額外增加租房費用,此部分由於涉及被害人原本即應支出之費用,僅有因事故導致「必要」且「額外」支出始得請求,因此,不可能要求加害人全額負擔,僅得在舉證必要性後,要求被害人負額額外的費用。

 

其三,看護費

 

看護費用,與醫療費用相同,一般人並無請看護之必要,故請看護已屬於額外之費用,判斷一般是否有請看護之必要,係被害人受傷情形是否已達須請看護照料之程度、得請求數額之多寡,一般都是從被害人受傷的部位、傷勢嚴重性是否影響到日常生活而達到「難以自理之情況」而綜合判斷。被害人受傷的情形是否已達需請看護的程度,要如何判斷?一般由醫師就從被害人受傷的部位、傷勢的輕重及行動力是否影響日常生活已達難以自理的地步等情形加以綜合判斷,因此必須由醫院診斷書記載為準,正如所有支出交通費或其他費用關鍵,事故導致費用支出之關連性及必要性。

 

至於看護費支出費用之合理性,一般可分為兩種條件,其一為生理條件,即傷勢嚴重者,生活不能自理者,需要全日照顧,費用較高,一般為一日2500元至3000元,而傷勢需他人照顧生活,則為半日看護,一般一日為12000元至15000元,至於,此部分如實際上聘請看護,此時即以各地區醫院伴護中心之看護收費標準或單據作為請求之基準。另一則是親屬看護,親屬看護時雖無實際支付看護費用,但親屬因此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故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而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如此始符合公平原則。(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民事判決參照)

 

法律上所謂實際上損害,本有二層意義,已實際支出固屬支出,但未支出但有支出必要,但由自己吸收亦屬之,惟舉證上,必須有醫療證明。被害人因車禍受傷而由親人照料看護時,雖然沒有額外支出看護費用,但法院實務上,認為被害人此時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這部分的賠償。倘若有醫療證明可以證明,被害人已失去自理能力,必須由他人看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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