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導致財物損壞賠償方式是什麼?

01 Feb, 2020

問題摘要:

確定加害人的侵權行為後,進一步探討的焦點是賠償的方式和範圍。在車禍或其他事故造成的損害中,賠償通常包括修復費用、物品損失的金錢賠償、被害人因無法工作而遭受的收入損失以及其他間接損失。法律上的原則,如回復原狀和金錢賠償的選擇,以及在無法回復原狀或回復具有重大困難時的金錢賠償。在求償過程中的一些實際情況,例如要求加害人在合理期限內修復損壞,以及在無法回復原狀時直接進行金錢賠償。此外,對於營業損失或其他間接損失的賠償方式和條件。

 

律師回答:

車禍或其他事故造成的損害,在確認加害人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後,進一步要討論的是侵權行為之法律效果——即加害人對被害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法律明確規定,除了具體可見的損害外,另外可預期的利益受損亦得一併請求。民法第216條第2項規定所謂「所失利益」,包括受損害人在受侵害時實際上並未獲得,惟若無侵害事實時,將會取得之任何型態的財產上利益;而且並不以金錢本身為限,我國實務上多稱此為消極損害。

 

具體而言,「損害賠償」包含了損害賠償之「方法」與「範圍」,而「範圍」就是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之類的,具體賠償項目,通常人傷傷亡部分,通常都無法回復原狀,所以是金錢賠償,但車輛或其他物品之損失,有時是有回復原狀之可能,這時非常具有討論意義。

 

由車禍或其他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時,首先必須確定加害人是否具備侵權行為的法律要件,即是否有過失或故意、侵害行為、損害的發生,以及因果關係的存在。確認這些要件後,接下來的焦點就是侵權行為的法律效果,也就是加害人對被害人的賠償責任,包括賠償的方法和範圍。

 

賠償的範圍通常涵蓋如醫療費、看護費等直接費用,以及因人身傷害導致的各種間接損失,如工資損失或生活品質的降低。對於物質損失,如車輛或其他財物的損壞,法律上一般有兩種賠償方式:回復原狀和金錢賠償。

 

回復原狀

這是最理想的賠償方式,目的在於使受損的物品或情況回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如果物品可以修復,則加害人需承擔必要的修復費用。此外,如果因修復而產生的費用,如租賃替代品的費用,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由加害人負擔。

 

金錢賠償

當物品無法完全修復或修復成本過高時,通常會採用金錢賠償。金錢賠償的計算基於事故發生時或請求賠償時的市場價值。如果被害人可以證明在請求賠償之前物品的價值已經提高,那麼賠償金額也應該相應提高。

 

賠償方式就是加害人應該如何填補被害人賠償項目的方法。法律規定損害賠償的方式有二:一是回復原狀;二是金錢賠償。

 

損害賠償的考量要點:

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考慮在內,故其價格應以債務人應為賠償之時為準。而債權人請求賠償時,債務人即有給付之義務,算定標的物價格時,自應以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債權人如能證明在請求或起訴前有具體事實,可以獲得較高之交換價格者,亦得以該較高之價格為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要旨)。回復原狀是原則,金錢賠償是例外。

 

法律上要求的不是單純地將事物或情況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物理狀態,而是一種在當時情境下被害人理應享有的狀態。這意味著賠償應考慮到事故後的所有變動,包括市場價格變化、使用價值的變化等因素。

 

在計算賠償金額時,應以債務人應賠償時的標的物價格為基準。這意味著,債務人在被正式要求賠償或被起訴時的市場價格應被用來計算賠償金額。

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在要求賠償或起訴前,標的物的市場價值已經上升,那麼應以這個更高的市場價格來計算賠償金。

 

法律原則上偏好以回復原狀作為賠償方式,這通常涉及修復損壞物品或恢復先前的狀況。

然而,當物理恢復原狀不可能或實施起來有重大困難時,則轉向金錢賠償作為替代方案。這種情況下的金錢賠償旨在以經濟方式彌補被害人的損失,保障其應有的利益。

 

至於什麼時候可以請求回復原狀?什麼時候可以請求金錢賠償?茲分述如下:

 

其一,車輛修理及回原狀

依民法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因此,原則上就是賠到跟事故前一樣狀態,而當法律另有規定,則依法律的規定,如民法第196條或民法第215條便是法律明文規定,原則上祇要當事人雙方約定約定,但當事人沒有約定便此條處理。

 

如果物質損害可以修復,加害人應將損壞物品恢復至事故發生前的狀態。這包括將車輛送往修理廠進行必要的維修。如果因修復而需支付的費用,應由加害人負擔。

 

被害人因車禍或其他事故而受有損害時,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可請求肇事者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例如肇事者將被害人因車禍或其他事故受損的車輛送廠維修,其賠償方式是回復原狀,回復原狀的方法則是將受損車輛修復到可以正常使用的狀態。

 

其二,回復原狀費用

即依民法第214條規定:「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原則上,要先催告加害者修繕再行自行修繕!但其實在215條第3項下也可直接請求回復原狀費用。如果加害人未在債權人設定的合理期限內完成修復,債權人可以要求以金錢賠償來彌補損害。這提供了一種保護機制,確保即使在加害人無法或不願意修復的情況下,被害人仍能獲得賠償。

 

其三,請求事故時之物品價格損失

依民法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可以折算金錢賠償!如果物品無法恢復原狀,或者修復具有重大困難,則應以金錢賠償來代替。這通常適用於損壞程度過重或修復成本過高的情況。

 

其四,請求事故導致所失利益

如當車輛平常是作為營業營利使用,卻因為車禍或其他事故無法使用,在修理期間無法使用車子所承受營業損失,同樣也是屬於車禍或其他事故的求償範圍。此部分要主就是營業利益損失部分。經常取決於平常是否有妥善保管公司或營業、營收資料,資料的完整度越高,求償成功的機會就越高。

 

如果事故影響了被害人的營業活動,例如使用車輛進行營業的企業在車輛修理期間無法營業,則可以根據民法第216條要求賠償因此而失去的利益。這類賠償的成立需要被害人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損失的存在和範圍。

 

據此,如果加害人未能在被害人設定的合理期限內修復損壞,被害人可以要求金錢賠償以彌補損失。在無法回復原狀或者回復具有重大困難的情況下,也會直接進行金錢賠償。對於因事故導致的營業損失或其他間接損失,如未能實現的利益(消極損害),法律同樣允許進行賠償。這種賠償的條件和計算方式依賴於具體情況和可用證據,包括是否有保持完整的業務和收入記錄等。

 

(相關法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5條=民法第2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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