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工作的損失怎麼算?雇主已給付職業補償是否應扣除?

14 Aug, 2024

問題摘要:

預期的所失利益指的是被害人因事故無法繼續工作所損失的薪資或其他收入。在事故發生時,被害人必須確實有職業或工作。如果被害人有固定的薪資或收入來源,則可以請求事故期間所損失的薪資。計算時,以被害人事故前6個月的平均薪資為基礎,乘以事故後無法工作期間的天數或月數,得出薪資損失金額。被害人需提供專業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明確指出需要休養的時間。損益相抵原則指的是在損害賠償請求中,若被害人因事故同時獲得了某種利益,則應從賠償金額中扣除這些利益。此原則適用於損害和利益來源相同的情況,且損害和利益必須源於同一事故或原因。職災補償與車禍損害賠償不屬於同一原因,因此不能進行損益相抵。這意味著,職業災害補償旨在保護勞工,而車禍損害賠償則是針對事故加害人的責任,兩者不應互相抵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損害賠償的計算原則及相關法律,主要包括預期的所失利益、損益相抵原則、以及如何計算因事故造成的薪資損失。使得無法有薪資收入,這即有機會算是所謂的「預期的所失利益」,但這命題只在於發生事故當下,被害人確實有職業、有工作。

 

預期的所失利益

 

預期的所失利益是指被害人因事故無法繼續工作而損失的薪資或其他收入。這一部分損失可以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應負損害車禍賠償責任。被害人因肇事者之過失而受傷無法工作,此期間應得之薪資或所得,即所謂之「所失利益」,亦可向肇事者請求之。對於被害人其薪資損失計算標準,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以被害人被害前6個月之平均薪資,乘以接受治療不能工作之期間,計算此部分損害金額。關於請求賠償之期間,被害人須提出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

 

被害人因肇事者之過失而受傷無法工作,此期間應得之薪資或所得,即為所失利益。

 

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原則是指在損害賠償請求中,若被害人因事故同時獲得某些利益,這些利益應從賠償金額中扣除,以確定合理的賠償範圍。

 

民法第216條之1(損益相抵)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銷,意指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因該賠償原因事實而受有利益,應將所受利益自賠償金額中扣除,以定賠償範圍而言。而其成立要件則為須本於同一原因事實,另為受有損害而同時受有利益。〔參見,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2013 年9 月新訂二版,頁361~362。〕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914號民事判決:

職災的原領工資補償與車禍的損害賠償,並非出於同一原因。且職業災害補償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旨在保護受僱人,非為減輕職業災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故不生損益相抵之問題。也就是說,法院認為公司給付薪資是依照勞基法規定給付,目的是在保護受僱人,並不是減輕加害人責任,兩者不能相抵,所以即便公司已經給付薪資被害人仍可以全額向加害人進行求償。

 

退休金的影響:

即使前已經領取退休金,這不能作為抵扣其因勞動能力減損而請求的賠償金額的理由。退休金的存在並不改變勞動能力減損所帶來的損害,因為退休金本身不影響勞動能力的減少所造成的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39號判決曾謂:「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旨在補償受侵害人於通常情形下有完整勞動能力時,憑此勞動能力陸續取得之收入。許○福身為公務員,若未受此損害,於退休後本得領取退休金,不論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方式領取,均無不可,此與本件許○福請求正常工作期間內勞動能力之損害,並不相同。再者,被害人身體或健康遭受害,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其本身即為損害,並不限於實際所得之損失,至於個人實際所得額,僅得做為評價勞動能損害程度而已,不得因薪資未減少即謂無損害。是許○福雖現仍領有退休金,亦不能執此扣抵其所得請求之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的計算與證明

薪資損失證明:被害人可提供個人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轉帳證明。

若無轉帳記錄,雇主可出具切結書證明薪資水平。

醫療證明: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明確載明需要休養或復健的期間。

 

若需進行回診或手術,需提供新的診斷證明以更新休養時間。

 

勞動能力減損賠償:

 

若因事故導致勞動能力減損,被害人需向法院提出申請,並送醫療機關進行鑑定,取得失能比例報告,以確定賠償金額。

 

比較特別的是,若事故發生時被害人正在待業或求職中,但其本來應該有工作能力,仍可考量被害人年齡、健康狀況、失業前的工作所得綜合判斷請求相當的數額。

 

通常是以醫生診斷證明書上寫「宜休養幾個月」為計算基礎,如有需要另外回診手術,須再開立新的證明,再看新得診斷證明上寫休養多久這樣往後算,確認月數或天數後,乘以當時的薪資來計算工作損失。

 

薪資證明資料。(個人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轉帳證明,若無轉帳可由雇主出具切結書)

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作為計算基準,若明明是輕傷自己卻趁機休長假,就是不合理的請求)

若要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須向法院聲請,送醫療機關進行鑑定取得失能比例的報告。

 

在事故導致的損害賠償中,準確的計算和有效的證明是確保賠償公正的關鍵。預期的所失利益需要基於真實的薪資數據和醫療證明,而損益相抵原則確保賠償範圍合理,避免重複賠償。這些法律規定和原則共同保障了被害人在事故中的合法權益。

 

-事故-損害賠償-所失利益-所得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工作損失-

(相關法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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