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店或收費入園的遊樂園為場館不安全而跌倒受傷,店家或園區各需負擔什麼法律責任?

13 Sep, 2024

問題摘要:

企業經營者就其出賣之商品,固應提供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其既開啟交易,引起正當信賴,對於出售商品、服務一般可期待其管領範圍內之營業場地及週邊環境、設施,亦負有維護、管理、避免危險發生,使顧客安全從事消費、活動之注意義務。

律師回答:

遊樂園設施的安全性:

遊樂園作為提供高風險娛樂活動的場所,負有特別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同設施(如旋轉木馬與雲霄飛車)的風險程度不同,遊樂園應根據設施的不同風險,提供相應等級的急救措施和人員配置。若遊樂園未能妥善配置具備足夠經驗和能力的救護人員,而導致事故發生時未能及時有效地處理,可能構成對消費者生命和健康的嚴重危害。

 

消費者保護法下的無過失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要求業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必須符合當時的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如果業者未能提供足夠的急救措施或人員,導致消費者在遊樂園內因設施事故受傷或死亡,業者可能須依照消保法承擔無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意義在於消費者不需要證明業者有過失,只要證明商品或服務存在安全瑕疵,業者就須負責賠償。這對消費者來說是更有利的賠償途徑。

 

民法上的侵權責任原則上是一種「過失責任」,請求賠償時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才能得到賠償。消費者保護法要求企業經營者須提供安全的商品與服務。若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夠安全而侵害了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時,業者須對消費者依消保法負擔侵權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除了商品或服務本身以外,業者在提供服務時,對於購買商品的空間和附屬設施,也要確保安全性,如果沒有符合安全性,也要賠償消費者的損害。

 

店家與園區都可能會有侵權責任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由於法律具有保護每個人不受他人侵害的功能,因此民法發展出「侵權責任」的概念來保護每個人,在私人權益被侵害時,可以向有故意或過失的加害人請求賠償。也就是說,民法上的侵權責任原則上是一種「過失責任」,請求賠償時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才能得到賠償。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款:「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第1項:「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第0920000371號(2003/3/20):「依消保法第七條之立法意旨觀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服務時,對於購買商品之空間與附屬設施仍應確保其安全性。」

 

與民法不同的是,消費者保護法為了保障一般消費者的權益,特別要求企業經營者(簡稱「業者」)須提供安全的商品與服務。若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夠安全而侵害了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時,業者須對消費者依消保法負擔侵權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而且,除了商品或服務本身以外,業者在提供服務時,對於購買商品的空間和附屬設施,也要確保安全性,如果沒有符合安全性,也要賠償消費者的損害。

 

相較於業者,消費者容易處於經濟上弱勢或資訊不對稱地位,為了平衡兩方在訴訟上的地位,消保法下的侵權責任是一種對消費者更為有利的「無過失責任」。換句話說,只要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導致損害,即便消費者無法證明業者具有故意或過失,業者仍應該對消費者的損害負責。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按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只要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並因而致消費者發生損害時,企業經營者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以契約之存在為前提,故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應屬於侵權行為之特別規定,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規定。」

 

侵權責任通常基於過失責任,消費者需證明遊樂園在設施管理、維護或急救措施方面存在過失,才能請求賠償。然而,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對消費者更有利,因此通常建議消費者通過消保法主張賠償。

 

除了侵權責任,遊樂園與消費者之間存在服務契約關係。如果遊樂園未能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例如設施維護不當或急救措施不足),可能構成違約,消費者可以依據契約責任要求賠償。

企業經營者必須確保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合理期待的安全標準。這不僅僅是設施本身的安全性,還包括應對突發情況的急救措施和服務的安全性。如果遊樂園未能提供足夠的急救措施或配備足夠的救護人員,導致消費者在事故中受傷或死亡,遊樂園可能需要承擔無過失責任。

遊樂園在設施安全和急救措施方面的注意義務非常高,特別是在提供具有高度刺激性和潛在風險的設施時,急救措施的標準不應統一,應當根據設施的風險等級進行相應配置。否則,遊樂園可能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消費者在遊樂園內發生事故後,除了可以主張侵權責任外,建議主要依據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進行賠償主張,因為這種途徑對消費者更為簡便且有利。

 

除了侵權責任外,園區還可能有民法的契約責任

 

人們常與他人簽契約,例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等。簽約的一方若違反契約約定的內容,依法需負擔違約的賠償責任。一旦消費者買票進入遊樂園,代表消費者與園區成立了遊樂園服務契約,園區既然在銷售予顧客「使用遊樂設施及周邊商品」的服務,自然有明確的責任要提供給顧客安全的消費環境。

 

如果園區提供了不安全的遊樂設施或環境,例如因為遊樂園地板濕滑,園區也未採相當的防範措施,而導致消費者跌倒受傷,園區就可能違反了遊樂園服務契約的內容,除了有侵權責任外,這時還須負擔民法的契約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除了侵權責任外,消費者也可以主張園區違約的契約責任。店家與園區未提供安全場館,導致消費者受傷,侵害消費者的權益時,店家與園區都可能對消費者負有侵權責任,須賠償顧客的損失。一般而言,園區及店家須負擔消保法上的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不論業者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只要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業者都應該負賠償責任。(民法第227條)

 

至於收費的園區因與顧客之間另成立遊樂園服務契約,所以園區有明確的責任要提供給顧客安全的消費環境。雖然理論上園區有契約責任,但是主張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通常對消費者更簡便有利,因此在此處另外區別契約責任,雖然有學術上的討論價值等,對消費者的求償似乎沒有太大實益。

 

未來商店經營者對營業場所及周遭場地之相關設施,如發現損壞時,除應儘速修復外,於修復前更應採取適當措施以降低或避免危險發生之可能性,才能主張已盡安全注意義務。否則,很有可能須面對受害民眾請求,而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實不可不察。

 

-事故-消費事故-消費場所責任-

(相關法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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