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療事故,如何擬定刑事提告之策略?
問題摘要:
醫療事故中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包括過失傷害和過失致死兩種情況。在過失傷害的情況下,若肇事者與受害者達成民事和解,有可能避免刑事責任;而在過失致死的情況下,即使達成民事和解,檢察官仍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義務。醫療糾紛成因多元,可分為假性與真性兩類。假性糾紛多因溝通障礙、醫師態度或醫病雙方認知差異引發,真性糾紛則涉及診療錯誤、手術失誤等醫療操作問題,常伴隨損害賠償責任的爭議。《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強調調解優先處理,減少刑事訴訟對醫師的壓力。調解會引入醫學、法律等專業意見,並設醫療爭議評析機制,以專業意見促進公平調解。當事人陳述受保密保護,調解資料不得在其他案件中使用。此外,調解會可調取病歷等資料,醫療機構需派有決策權代表參與,確保調解順利進行。證據蒐集如病歷、檢查報告與專業鑑定是釐清責任關鍵。新法透過強化專業調解,改善醫療糾紛處理效率與公正性,為醫療環境穩定奠定基礎。
律師回答:
醫療糾紛的成因多元,可分為假性與真性兩類。假性糾紛通常與溝通障礙、醫師態度問題或醫病雙方的認知差異有關,這些問題雖然不直接涉及醫療操作錯誤,但可能導致患者對醫療服務的不滿,進而引發爭議。而真性醫療糾紛則涉及具體的醫療操作問題,包括診療錯誤、診斷延誤、手術失誤、轉診不當及投藥錯誤等情形,通常伴隨醫療傷害或損害責任的認定爭議,對醫病雙方的影響更為深遠。
從定義上看,醫療糾紛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醫療糾紛涵蓋醫療消費者與醫療提供者之間的一切爭執,包括醫療費用爭議、醫療態度爭議及醫療傷害爭議等。而狹義的醫療糾紛則專指因醫療傷害而引發的責任歸屬爭議,主要涉及診療過程中因疏失導致的損害與賠償問題。
在追究醫療事故刑事責任的領域,與對抗「惡人」的情況不同,司法所面對.的是一群具有善意的集團;再者對於醫護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一事,也與處理交通.事故刑事責任的情形不一樣。
醫療事故的責任以是否有人員傷亡而區分為:單純財產損失、人員輕傷、重傷或殘廢以及死亡等四種情況。除第一種單純的財產損失外,後三者的醫療事故都會伴隨著產生輕重不等的刑事責任,包含過失傷害(刑法284條)、過失致死(刑法276條)等。
針對醫療事故,蒐證的重點在於證明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應向醫療機構調取完整病歷,包括手術記錄、檢查報告和用藥記錄等,這些資料是評估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接著,聯繫專業醫學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判斷醫療行為是否符合標準,並搜集在場護理人員或其他知情者的證詞以佐證事實。若需提出刑事告訴,可委託律師協助撰寫告訴狀並向地檢署遞交,須注意在「知悉醫療行為有過失」的六個月內完成告訴程序。
注意義務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法第82條明確規範醫療業務的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同時對於醫事人員與醫療機構在執行醫療業務過程中可能造成的損害與法律責任進行劃分與界定。根據此條文,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僅在具備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的情況下,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若因過失導致病人死傷,則以同樣的條件限制負刑事責任。這樣的規定試圖在保障患者權益與醫療人員專業行為間取得平衡,但在實務操作中仍然面臨諸多挑戰。
首先,醫事人員的注意義務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的界定成為關鍵。條文中提到的「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是法律責任的判定基準,但這些概念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因案例的多樣性與複雜性而模糊不清。例如,不同醫療領域的專業常規可能存在顯著差異,而同一領域中因時空背景或資源限制也可能導致醫療水準的變化。因此,如何客觀評估醫事人員是否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成為法律判斷中的一大難題。
再者,條文中明確指出,違反注意義務及臨床專業裁量的範圍需以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性等客觀情況為基準。然而,實務中對這些客觀情況的解釋與適用往往牽涉專業意見的提供與認定。例如,在緊急迫切的情況下,醫事人員可能在有限時間內做出最佳判斷,但事後若患者出現不良結果,是否應追究醫療過失仍是爭議焦點。此外,不同地區的醫療資源分配不均,可能導致「當地醫療水準」的適用存在落差,進一步加深判斷難度。
對於醫療機構而言,其法律責任則較為明確。根據條文,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需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樣的規定旨在強調醫療機構在管理與執行層面的責任,尤其是在醫療設施維護、工作條件保障及人員培訓等方面。然而,實務中如何界定機構過失與醫事人員個人過失,仍可能引發爭議。例如,若醫事人員因超負荷工作而出現疏失,這是醫療機構管理不當還是個人注意義務的違反,常需要進一步的調查與專業判定。
從法律政策的角度來看,此條文試圖平衡醫療專業與病患權益,但在實務中可能導致一些非預期後果。例如,醫事人員可能因害怕承擔刑事責任而採取防禦性醫療策略,選擇過度治療或避免高風險病患,進而對醫療資源的有效利用與病患權益產生負面影響。此外,條文中的規定也可能使醫病糾紛更多地進入司法程序,導致醫事人員承受過大的心理壓力,並加劇醫療環境的不穩定性。
重建事故現場-病歷及證人
醫療法第67條至第71條的規定,對病歷的建立、管理與使用進行全面且詳細的規範,因之,取得病歷是解發生過程的重要文件,其他現場重建部分包括:
1、手術及處置方式是否符合醫療常規。
2、是否有配置適當的醫療人員、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醫療法第56條至第58條)
3、關於術前告知部分-手術程序、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的同意機制(醫療法第第81條、63條)。
4、關於交付藥劑容器或包裝上告知義務(醫療法第64條)。
5、適當之急救(醫療法第60條)
6、術後照顧。
在醫療糾紛處理中,證據的收集是決定案件結果的重要環節。人證與物證是兩大關鍵類型,包括目擊事件的醫護人員或病患的證詞,以及病歷、檢查報告、健保紀錄等書面證據。此外,影像資料如X光片、MRI、CT影像及相關醫療物品亦是重要證據來源。在刑事訴訟中,雖由檢察官主導蒐證,但病患或家屬亦可提供輔助證據;而在民事訴訟中,證據需證明醫療疏失與病患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在刑事訴訟中,雖然由檢察官主要負責蒐證,但病患或家屬仍可提供相關證據協助調查。在民事訴訟中,證據需能夠證明病患受到損害、醫師存在醫療疏失,且病患的傷害與醫師的疏失行為有直接關聯。
醫審會鑑定報告
當醫療糾紛案件進入司法階段,法院通常會指派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醫療疏失的鑑定。這項鑑定工作由包含醫學學者、專家和醫師的專門小組負責,以明確案件的具體情況。法官會根據醫審會提供的鑑定報告來做出判決,判斷涉案醫師在診斷、治療、手術或用藥過程中是否有疏失,以及他們是否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若民眾對醫療鑑定報告有所質疑,可以提出新的證據或相關問題,要求醫審會重新進行鑑定,或是將資料提交給其他專業的醫學中心以進行獨立鑑定。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最好避免將資料提交給與案件中醫師相關的任職或受訓關聯的單位,以維持鑑定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而即便進行鑑定,法官在作出最終判決時也可能不完全依照鑑定結果,而是結合自己的經驗法則和自由心證來進行裁決。
關於過失傷害的部分
在醫療疏失引發的糾紛中,醫師可能面臨刑事和民事兩種法律責任。首先,在刑事責任方面,醫師可能因醫療疏失導致患者遭受損害,而面臨「過失傷害罪」、「過失致重傷罪」或「過失致死罪」的指控。根據刑法第284條的規定,若醫師因疏失造成患者受傷,可能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不超過10萬元的罰金;若疏失行為導致患者重傷,刑罰則升高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不超過30萬元的罰金。在患者因醫療行為疏失而死亡的情況下,根據刑法第276條的規定,醫師可能面臨過失致死罪的指控,最高可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不超過50萬元的罰金。然而,實務中因醫療疏失而判刑的案例相對較少,大多數案件在刑事責任上無法達到法定標準,因而不予起訴或無罪判決。
刑事上,依據醫療結果對病患造成的損害程度,醫師可能因醫療過失傷害觸犯「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致重傷罪」或「過失致死罪」。依據刑法第284條規定,構成過失傷害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造成病患受重傷,則構成過失傷害致重傷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過失致死的部分:
因醫療事故導致有人員死亡,即觸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雙方縱然達成民事上和解,檢察官仍有依法追究刑責之義務。但如雙方於民事上達成和解之約定,則有可能給予緩起訴或緩刑、易科罰金等較輕刑罰。因此,若不幸發生過失死亡醫療事故,建議肇事者應勇於負責,努力與被害人家屬依責任比例達成和解,將有可能降低刑責。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醫療疏失的民事責任更多涉及醫師與患者之間的契約關係與侵權行為。當醫療行為中的疏失導致患者身心受損,患者可以根據民法要求賠償。賠償的方式包括依據與醫院簽訂的醫療契約請求履行、依據民法第184條請求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或依據民法第188條和第224條請求醫院承擔連帶責任。此外,患者還可依據民法第193條和第195條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些規定旨在補償患者所受損害,同時為醫療行為設定責任界限。
目前,許多醫療糾紛以刑事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形式處理,原因在於刑事訴訟中檢察官負責蒐集證據,減輕患者的舉證負擔,同時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可節省部分裁判費用。然而,根據醫療紛爭處理資源手冊的數據,實際上進入訴訟程序的醫療糾紛案件僅佔總數的10%-15%,其中只有15%的民事案件由患者勝訴,而刑事案件中起訴醫師的比例僅為10%,即使起訴,僅有25%的案件在一審中判醫師有罪。絕大多數案件在進入訴訟前已經透過和解或調解解決。如刑事偵辦期間已近於2年,被害人其實可以不用透過此一程序,逕行提出民事訴訟。
醫療糾紛處理的現狀反映刑事與民事責任的不同功能與適用標準。刑事責任以懲罰為主,適用的標準較高,須證明醫師的重大過失;而民事責任以補償為主,標準相對寬鬆,僅需證明醫師的一般過失。這種標準的差異導致同一案件在刑事與民事訴訟中可能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同時,醫療糾紛的低訴訟比例與高調解和解比例也反映醫病雙方更傾向於在訴訟外尋求解決方案,既能減少訴訟成本,也能避免醫師過度承擔刑事責任,影響醫療服務的正常運作。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2024年1月1日,《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正式施行,為醫療糾紛的處理提供更完善的法律框架。根據新法規定,未來所有的民事或刑事醫療爭議案件都需優先進行醫療爭議調解,避免過去因溝通不善及過度依賴刑事責任對醫師造成的壓力,並透過制定一系列調解程序,為當事雙方提供更透明、公正的解決機制,進一步減少對抗性訴訟。
新制度的核心在於設立醫療爭議調解會。地方政府須成立調解會,以協助調解醫療糾紛,並在訴訟前設置調解程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規定,所有醫療糾紛案件在提起民事訴訟前需先進行調解。如果未經調解直接起訴,法院將案件移送至管轄調解會,並在調解期間停止訴訟程序。同樣地,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的醫療爭議刑事案件,也需先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案件,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若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可自行起訴,並在六個月內提起相關程序。
調解程序中特別注重專業性與公正性。調解會可邀請醫學、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等相關領域專家列席,或向專業機構申請醫療爭議評析,以獲取專業意見。醫療爭議評析以書面審查為主,最終產出評析意見書,為調解或後續法律程序提供參考。此外,調解過程中強調隱私保護,除非當事人同意,任何陳述、讓步或調解結果不得在其他案件中援引或洩露,確保當事人參與調解的信任感。
當事人的參與義務亦是調解制度的重要部分。被通知的當事人需親自或透過代理人參加調解,醫療機構則須派遣具有決策權的代表到場,並不得妨礙調解過程。為確保調解有效進行,調解會有權要求醫療機構提供必要的病歷、診療紀錄及其他相關文件,這些資料的充分披露有助於釐清糾紛事實。
調解的結果經法院核定後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件提起訴訟;若在刑事偵查階段或一審法院辯論結束前達成調解,並記錄於調解書上,則視為告訴或自訴撤回,減少對醫療機構及醫師的重複法律程序壓力。這一規定有效鼓勵雙方在非對抗的情境下解決爭端,促進醫病雙方的溝通與理解。
針對醫療疏失的專業鑑定,法院通常指派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評估。由專家小組負責的鑑定報告對判斷醫療行為是否構成疏失具有關鍵作用。然而,即使有鑑定報告,法官仍會依據經驗法則與自由心證裁量判決,避免過度依賴鑑定結果。若當事人對鑑定報告存疑,可提出新證據要求重新鑑定,但應避免將資料提交與涉案醫師相關的單位,以維持鑑定的公正性。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的施行,標誌著我國醫療糾紛處理模式的重大進步。透過強化調解機制、專業參與與法律保障,新制度不僅提高醫療爭議解決的效率與專業性,也為醫療機構與病患提供一個更透明與信任的溝通平台。同時,通過減少對抗性訴訟,有助於緩解醫療人員的壓力,提升醫療服務質量,並為醫療環境的穩定與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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