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請求車輛受損之維修費或其他貶值損害?

05 Feb, 2025

問題摘要:

不法毀損他人財物的法律規定和實務處理有很清晰的瞭解,特別是在賠償計算、折舊和修復費用的標準方面。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因毀損所減少的價值,並且在計算時需考慮折舊問題。在實際判決中,車損賠償通常會計算折舊,導致車主即便支付了修車費用,仍然不能全部求償。例如,自用小客車的耐用年數為五年,每年按369/1000的比例折舊。針對不同的費用(如人工和一些不需折舊的零件),在訴訟時要仔細列明並區分。另外,如經濟上損失(市價貶價)、特殊車輛、零件等價值損害計算也是有所爭議,證據方式需要特別敘明,又關於當事人若不僅是要費用賠償,更希望能夠修好受損機車或汽車之回復原狀,亦須敘明相關請求及依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 條亦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目前大部分實務上的判決,都會在計算車損時,把折舊的狀況考慮進去,也就是就算是車主花了金錢修車,修車的費用也不見得可以全部求償,因為當中要考慮到折舊,簡單來說,就是要看出廠年份來算折舊。

 

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與「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所謂折舊,實務上,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369 /1000,又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年者,以月計。在提出起訴狀時,要詳加計算折舊的費用。但有些零件或修理費用不用扣折舊亦值得注意,如人工或一些無法產生新價值的零件或修理技術,工資和烤漆沒有折舊的問題,所以金額明細要分開來計算再加總。在打官司的時候要詳加細算,這也是寫狀子精細複雜的地方(相關論述可點這裡)。

 

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與「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其制定的初衷是為了應對租稅行政的大量處理需求,因此採用了一種「簡化」的方式,用以提升行政效率。然而,這些表格本質上是為稅務管理而設,是否適合作為民事法律關係中損害賠償標準的依據,確實值得商榷。在實務中,法院經常參考這些表格來計算損害賠償,尤其是在涉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時,對於修繕費用是否扣除折舊的問題尤為關鍵。然而,這種簡化標準是否能準確反映個案中的損害情形,仍有疑問。

 

受害人根據專業鑑定報告所計算的修繕費用進行請求,無需實際修繕

物損賠償中,受害人可以選擇自行修繕損壞的物品,並由加害人或其責任保險人承擔所有必要費用,民法第213條第3項賦予受害人請求回復原狀必要費用的選擇權。德國的做法被稱為「擬制的結算」(fiktive Abrechnung),即受害人根據專業鑑定報告所計算的修繕費用進行請求,無需實際修繕。

 

受害人可在提起訴訟前委託權威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以確定修繕所需的具體費用金額。法院一般會接納這些專業鑑定報告,並以其為基礎判斷損害賠償的範圍。如果加害人對費用有爭議,則法院會另行委託專家進行司法鑑定。這種以專業鑑定為核心的處理方式,與我國目前依賴行政院稅務用途的標準化表格計算折舊的方式形成了鮮明對比。

 

例如,物損賠償中的鑑定費用被認為與損害直接相關,因此屬於回復原狀必要費用。只要鑑定費用對於損害賠償請求的實現或回復原狀的過程是必要且合目的的,這些費用就應納入賠償範圍。此外,這些費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需從受害人在委託鑑定時的角度進行判斷,而非事後加以檢討。

 

具體而言,債務人需全額承擔必要的修繕費用,除非能證明修車廠有不合理抬高價格或增加不必要工作的行為。受害人可合理依據專業鑑定進行維修,且相關費用均應由債務人承擔。此外,鑑定費用被認定為回復原狀的必要費用,只要受害人委託時的行為合乎目的,就應納入賠償範圍。

 

是否扣除折舊更多依賴於專業鑑定與具體事實判斷,而非簡單套用行政用途的標準化折舊表格。對於新品零件是否應折舊的判斷,並未簡化為一律扣除,而是根據修繕是否增加物品的價值來進行評估。例如,如果修繕後物品的使用價值或交易價值未明顯提升,則不應扣除折舊。

 

損害賠償制度更加注重專業鑑定和個案分析,尤其是在判斷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時,強調損害賠償的準確性和公平性。而我國司法實務以行政院折舊表為計算依據的做法,雖然具有一定的行政效率,但可能忽略了個案中的具體情況和損害細節。未來,我國可以借鑑德國的實務經驗,強化專業鑑定在損害賠償中的應用,提升司法判決的精準性與公正性,從而更好地平衡受害人與加害人的利益。

 

交易性貶值的計算

「交易性貶值」是指物品在受到毀損後,雖然經過修復,但其價值仍然會因無法完全消除的瑕疵而下降。這一概念在汽車損害賠償的情況中特別明顯。德國學者認為,當汽車因車禍而遭受嚴重毀損時,即使經過修復,仍可能給潛在購買者留下該車存在內在隱藏瑕疵的印象,而這些瑕疵可能要在日後才會顯現出來。因此,即便這種推測並不一定正確,但對於汽車的所有者來說,其客觀財產價值確實因車禍而減少。這種價值的下降並不僅僅基於修復本身,而是基於市場對於曾受毀損物品的普遍疑慮與認知,從而影響其交易價格。

 

在實務中,交易性貶值主要體現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當一輛汽車被標記為曾經發生重大事故,即使其外觀和性能都已恢復到原本的狀態,潛在買家仍可能因心理因素或擔心未來可能出現的問題而壓低出價。這導致汽車的市場價值無法完全回復到事故發生前的水平,對車主而言,這種價值損失是客觀存在的。為此,德國的損害賠償法不要求車主必須實際出售受損車輛來證明交易性貶值的存在,而是基於保護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的原則,承認這是一種合法的損害賠償項目。

交易性貶值的計算通常需要專業鑑定機構的介入,通過評估受損車輛在事故前後的市場價值差異來確定。這一評估不僅考量車輛的修復成本,還包括車輛因事故記錄而在市場上的價值下降。例如,一輛高價位的豪華汽車,即使修復得再完美,因事故記錄而帶來的交易性貶值可能更為顯著,因為這類車輛的購買者對於車輛的完整性和無瑕疵性有更高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交易性貶值的認定並不取決於車主是否實際進行了交易。即使車主選擇繼續使用該車輛而非出售,其客觀上的財產價值減損仍然存在。這一點在德國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旨在防止加害人以受害人未出售車輛為由而否認損害的存在。

 

從法律的角度看,交易性貶值的補償屬於《德國民法》第249條規定的「回復原狀」的一部分。該條款旨在保護受害人,使其財產價值回到事故發生前的水平。交易性貶值的補償,不僅體現了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填補損害,更體現了對於受害人財產權益的全面保障。

 

在台灣的損害賠償實務中,交易性貶值的概念逐漸受到重視,但相關判例與實務操作尚未達到德國的成熟程度。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應充分參考德國的實務經驗,結合具體個案的特性,通過專業鑑定確定交易性貶值的合理範圍。同時,為了避免爭議,法律制度應進一步明確交易性貶值的適用條件與計算標準。

 

總之,交易性貶值是一種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不可忽視的損害類型。即使修復技術能使車輛恢復到原本的功能和外觀,但市場對於事故車的偏見和疑慮會導致其客觀價值下降,這是一種實際存在且需要補償的財產損失。法律通過承認並保障受害人請求交易性貶值賠償的權利,不僅維護了公平,也進一步完善了損害賠償體系,為受害人提供更加全面的救濟途徑。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財物損害-車損-

 

(相關法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
 

瀏覽次數:1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