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最容易發生行車事故?如何判斷責任歸屬?

17 Mar, 2025

問題摘要:

汽車在行駛道路上,無論是交會、超車、轉彎、迴車,甚至於行經交叉路口時,都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的行車原則,以確保道路安全並減少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依照規範,汽車交會時應減速慢行,特別是在沒有分向標線的道路、鐵路平交道或不良路面上,駕駛人應保持謹慎,確保安全的通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行車事故的發生多與駕駛人未遵守交通規則、未能謹慎行駛或未能及時應變相關,常見的事故類型包括會車、超車、轉彎、迴車、行經交叉路口或遇到緊急車輛時發生碰撞,這些情境往往是因為駕駛人未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駛,或未能正確判斷道路狀況所導致的,因此在判斷事故責任歸屬時,主要依據駕駛人是否違規行駛,是否有未保持安全車距、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未禮讓等行為來判定。
 
會車
當車輛在會車時,駕駛人應減速慢行,特別是在未劃分向標線的道路、鐵路平交道或路況不佳的狀況下,應更加謹慎,並保持至少半公尺的會車間隔,夜間會車時應使用近光燈,以免影響對向來車的視線,而若是在山路會車,靠山壁的車輛應讓道路外緣的車輛先行,確保雙方車輛都能安全通過,在陡坡路段的會車原則則是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但若下坡車已行駛至坡道中間,而上坡車尚未駛入坡道,則應由上坡車禮讓下坡車,避免因強行通行而發生事故,若發生會車事故,通常會由未依規定禮讓的一方承擔較大的肇事責任。
 
在陡坡交會時,下坡車應讓上坡車先行,但若上坡車尚未駛入坡道,而下坡車已經在坡道中途,則應由上坡車禮讓下坡車先行,以維護通行秩序。在雙向車道的單車道橋樑上,若無號誌或交通管制人員指揮,雙方車輛同時抵達橋口時,應採取暫停方式,透過停車燈號或手勢決定哪方先行,以避免爭道而發生碰撞事故。
 
此外,在所有會車情境中,雙方車輛的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並且夜間會車時應使用近光燈,以避免強光干擾對向來車,確保視線清晰。特別是在單車道橋樑及隧道內,因通行空間受限,為防止意外,禁止車輛交會,應由一方車輛先行通過後,另一方才可進入。
 
超車
超車事故常發生於駕駛人未能遵守超車規則,若駕駛人未於安全路段進行超車,或未注意前方車輛與來車狀況,即可能導致碰撞。
 
在超車的部分,汽車應依照道路安全規則,遵循一定的規範,確保超車過程的安全。首先,駕駛人不得在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叉路口、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等地超車,這些地點視線受阻、道路條件較差,若貿然超車,容易發生危險。此外,在學校、醫院等標誌區域,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的地點,也不得進行超車,以確保學生、病患及行人安全。
 
同時,若對向有來車或前行車輛連續二輛以上,也不得超車,以免增加行車風險。當駕駛人欲超車時,應先以喇叭鳴二次短聲或變換燈光一次,以示提醒,但不得密集鳴喇叭或強行變換燈光,迫使前車讓道。在確認前車減速靠邊或打出右方向燈示意允讓後,超車方才可執行超車動作,並應顯示左方向燈,於前車左側保持至少半公尺以上的安全距離進行超越,完成超車後,應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車路線,確保安全距離。若遇到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專用車、教練車或道路駕駛考驗車時,汽車駕駛人應主動禮讓,避免干擾這些特殊車輛的運行。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或工程救險車
當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若聽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號,所有車輛皆應立即避讓,確保緊急車輛能順利通行。無論緊急車輛來自何方,駕駛人都不得在後方跟隨、並駛、超越,或駛過正在執行任務的消防水帶。在單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的路段,所有車輛應靠道路右側減速避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在雙車道以上的路段,與緊急車輛同車道的前方車輛應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的車輛則應減速配合,並隨時準備停車。若緊急車輛利用車道線行駛,左右兩側車輛應慢行並分向避讓。此外,當緊急車輛行經交叉路口時,已進入路口的車輛應盡速駛離至不妨害緊急車輛的地方,而尚未進入路口的車輛應減速暫停,避免爭道,確保緊急車輛順利通過。
 
交叉路口行駛
在交叉路口行駛時,車輛應遵守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的指示,若遇到無號誌或號誌故障的交叉路口,支線道路的車輛應暫停,讓幹線道路的車輛先行。若未設標誌區分幹、支線道,少線道的車輛應讓多線道車輛先行。當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若雙方皆為直行或轉彎車,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在交通壅塞時,所有車輛應於停止線前暫停,並與對向來車互相禮讓,交替行駛,避免交通混亂。此外,當同向二車道合併為一車道時,直行車道的車輛享有優先權,若無直行車道,則外側車道的車輛應讓內側車道車輛先行。在行駛圓環時,已進入圓環的車輛具有優先通行權,其他車輛應禮讓,而在多車道圓環中,內側車輛應優先通行。
 
迴車
當駕駛人欲進行迴車時,應遵守規定,禁止在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或鐵路平交道上迴車,並不得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的路段迴車。同時,在禁止左轉的路段,也不得進行迴車。在圓環路口,除設有專用迴車道外,車輛應繞行圓環迴車。此外,車輛迴車前應先停車,打開左轉方向燈,確保無來車後方可進行迴轉,並應注意行人通行,以確保安全。聯結車因體積較大,行駛不靈活,基於交通安全考量,禁止迴轉,以避免造成交通堵塞或意外事故。
 
轉彎
轉彎時應特別注意行人與其他車輛,若車輛欲轉彎,應在三十公尺前打方向燈,並確保與直行車輛的優先權,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輛優先通行,且應確認對向車道及行人是否安全後再進行轉彎,特別是在路口等無號誌路段,應先減速並注意來車,轉彎事故多發生於駕駛人未依規定讓直行車,或未注意行人、摩托車及其他車輛的行進方向,若駕駛人在轉彎時未減速或未禮讓直行車,導致事故發生,則應由轉彎車負主要責任。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0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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