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車前狀況」是啥?

13 Nov, 2017

問題摘要:

注意車前狀況的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了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這意味著駕駛人在行駛時應隨時留意前方的交通狀況,並做好應對措施。駕駛人的注意義務:根據法律解釋和法院判決,駕駛人擁有特別的注意義務,因為駕駛行為本身具有特殊的危險性。駕駛人需要保持高度的警覺,並在遇到危險情況時採取適當的行動,包括減速、停車或其他安全措施。責任歸屬的原則:在交通事故中,責任歸屬不僅僅取決於是否有違規行為,還需要考慮其他因素,如注意義務是否得到遵守、是否有適當的應對措施等。即使是沒有明確違規的一方,如果未能履行注意義務或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可能被認定為有過失。路權的相對性:路權是相對的,並不是絕對的。無論是行人還是車輛駕駛人,在道路上行駛時都應該注意路況和禮讓其他用路人。在交通事故發生時,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責任歸屬,而不是僅僅依據是否有絕對路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常有網友問我什麼是「注意車前狀況」?簡單說,就是駕駛人在道路上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這條是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條文內容為「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其實這條在實務上意義在於即使自己沒有明確的違規,甚至是對方違規,有時也會判定自己的過失。

 

駕駛人必須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這一規定的核心在於要求駕駛人應具備高度的警覺性和預見性,即使在遇到突發狀況時也能有效地防止事故發生。

 

在司法實務中,此規定常用於評估駕駛人在事故發生時是否履行了其應有的注意義務。例如,即使行人或其他車輛有違規行為,如果駕駛人能夠合理預見並有機會避免事故,但未採取適當措施,同樣可能被認定為有過失。

 

駕駛人在駕駛過程中,應始終保持對周圍環境的警覺,尤其是在複雜或不確定的交通情況下,更應該減速並隨時準備停車,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距離來應對可能出現的危險。這不僅是法律要求,也是作為一名負責任的駕駛人的基本責任。

 

即使駕駛人未違反任何明文規定,法院仍可能基於「應注意未注意」的原則來判定其責任。這種做法強調了駕駛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應保持高度的注意力,並針對可能的危險採取預防措施。

 

在法理上,即按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因駕駛行為本身所具之特別危險性,是駕駛人當盡高度之注意義務,俾免他人受有危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251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駕駛人於駕駛過程中非僅需具高度注意義務,並應隨時保持高度警覺,如有無法控制之特殊危險,為避免造成對其他用路人之侵害,本應減緩行車速度,甚至停車,待此特殊危險狀態解除,再正常駕車行進,或為其他有效避免危險之安全措施以為因應,且非可藉他車、他物阻擋視線,脫免保護其他用路人免受侵害之注意義務,而置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於不顧,亦即如因視線被阻擋而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應即減緩駕駛行為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以因應,如未為適當之因應,致對其他用路人造成侵害,仍應認有注意義務之違反,除非該危險狀態突如其來,致多數駕駛人無法預測,始可認無注意義務之違反。

 

因此,我相信開車或騎車民眾,不少人都吃過這條的「應注意、未注意」條款的虧;明明是遵守交通規則的一方,卻因警方、鑑定單位、司法機關(檢察署、法院)引用此條款,反過來須負肇事責任,或者求償金遭到扣減,該條款因此被戲稱為「帝王條款」。常有人質疑,該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處罰條文,惟在交通鑑定實務常被無限上綱,汽車駕駛人縱使未違規,不僅警方進行肇事責任初步分析時會註明「汽車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連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時,也會加以援用,認定肇事責任為次因。不過,車前狀況,有時候事後根本無法明確判斷,無論行人是否違規及能否預見,均認為駕駛人為肇事次因,似乎並非公平。

 

尤其,所謂路權即是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與義務,但不可能皆有優先路權,否則大家都優先,天下大亂。因此,路權自始即無可能有絕對的,而是相對的;不論是人或車,任何人在道路上行駛,都有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凡對其路權不當之侵害,且造成具路權者(或車)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損失者,均應負起損害或侵害之民、刑事責任。反面論之,沒有違反路權,除非故意或過失重大,何以自己沒有優先行路權?因此,我們認為對於交通事故責任歸屬的判斷,不能倒果為因,認定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應將「絕對路權」納入肇事責任分析,並考量有無信賴原則的適用,避免「守法者也要負責」的錯誤印象,在保障遵守交通規則的駕駛人,及有效減少交通違規事件的發生,如這個條款要存在,則需有行車記錄器或監視器,在無可置疑下,方可認為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問題!

 

目前僅有以此一觀點免除此一注義義務,即以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及道路摩擦係數對照表、汽車行駛距離及反應距離距離一覽表、國立交通大學運輸研究中心煞車距離與車速關係圖、及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年4月24日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等資料所示,以案發當時天候晴,路面鋪裝柏油等狀況,倘若行車時速為時速40公里計,煞車距離約需5.6至6.9公尺,而反應距離,按駕駛人之一般平均反應力,為四分之三秒(0.75秒),行車時速為時速40公里者(即每秒行駛距離11.11公尺),其反應距離約8.33公尺(11.11X0.75=8.33),故行車時速40公里者,其煞車及反應所需距離合計約13.93至15.23公尺。行車時速為時速50公里計(即每秒行駛距離13.89公尺),煞車距離約需11至14公尺,而反應距離約需10.4公尺(13.89X0.75=10.40),其煞車及反應所需距離合計約21至24公尺。行駛時速為時速60公里計(即每秒行駛距離16.66公尺),煞車距離約需16至20公尺,反應距離約需12.48公尺(16.66X0.75=12.48),其煞車及反應所需距離合計需約33至36公尺…故意逆向或冒然強行竄入內側車道之違規駕駛人本須盡最高之注意義務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危害之實現,縱正常用路人亦負有對違規駕駛人之不當駕駛行為適當處置之責;然在難以預料之緊急情況,應僅限於自身或第三人之避險,究非保護逆向駕駛之安全無虞,而必苛求其過失之責。因此,行為人既係遵行車道行駛,事故發生當時亦無超速或其他違規之情形,且因被害人突然竄出而侵入行為人行駛之內側車道,以致於無足夠反應時間、距離採取煞停等安全措施,本難認行為人就車禍之發生有何未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之可歸責事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再字第1號)。

 

關於車輛行駛的煞車距離和反應距離,這是交通事故分析中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這些參數可以用來評估在特定速度下,駕駛人在面對突發狀況時能否及時停車以避免事故。

 

在法律實務中,當事故發生時,駕駛人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和距離來採取避免事故的措施,是判斷其是否有過失的重要依據。此外,判決亦考慮到了駕駛人在面對突發情況(如被害人突然竄出)時的行為反應。即使駕駛人未超速或違反交通規則,如果事實顯示他們無法在安全距離內停車,則可能不需負全責。

 

這種分析顯示了交通事故責任的複雜性,尤其是當涉及到計算反應時間和煞車距離時。這些計算不僅關乎物理參數,還涉及駕駛人的注意義務及其在面對緊急情況時的行為標準。法院在作出判決時會考慮這些因素,以確保公正地評估各方的責任。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駕駛人應該隨時準備應對潛在的危險,並擁有在必要時採取避免事故的措施的能力。這也強調了為何駕駛訓練中對於煞車技巧和緊急情況下的反應技巧的教育至關重要。

 

總之,駕駛人應時刻保持警覺,尊重所有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並遵守交通法規,以最大程度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樣的做法不僅可以保護自己,也能保護其他道路使用者。


-事故-車禍-肇事原因-注意車前狀況-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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