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跑到馬路上導致肇事發生,應該由何人負責?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在未成年人涉入事故的情況下,判斷責任的關鍵在於行為當時是否具有識別能力。若具備識別能力,小孩應與父母共同承擔責任;若無識別能力,則父母需單獨負責。此外,父母監護不當可能導致額外的法律責任,而事故發生時,對方駕駛若有過失,則仍須依照責任比例承擔相應責任。因此,家長應對未成年子女加強安全教育,避免發生法律責任糾紛,同時也提醒駕駛人應保持警覺,遵守交通規則,以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未成年未婚者在事故中的責任,首先取決於其是否具有識別能力,也就是是否知道自己的行為是不對的,且可能會產生後果。例如,小孩跑到馬路上被撞的情況下,若小孩年紀稍長,已經具備辨識馬路危險的能力,那麼其識別能力成立,因此需要為自己的過失負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小字第56號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小孩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而其父母則依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需與其連帶賠償。
按孩童雖不具責任能力,但行走於道路仍應遵守相關交通法規 ;若有應受處罰之違規行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5條之4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涉罰責即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承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的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有責任監督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不得讓其擅自穿越車道,或在交通繁忙的道路、鐵路平交道附近追逐、奔跑、嬉戲或進行其他阻礙交通的行為。這條規範主要強調的是父母應善盡監護責任,而非直接影響小孩本身的法律責任。換句話說,即使小孩因識別能力不足無需負責,但若事故發生的原因部分歸因於父母疏於管教,那麼父母依據這項規定仍須自行承擔相關責任。然而,這與小孩是否具備個人責任並無必然的關聯(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號判決)。
民法第187條第1項的規定,若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他人造成損害,則需視其行為時是否具備識別能力來決定是否應自行承擔責任。若小孩行為時具有識別能力,則應與其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若行為時無識別能力,則應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本件案例中,蘇○鈞為禁治產人,法院依據其過往裁定證明其理解能力、表達能力及學習能力極低,且對外界事物的判斷能力有明顯缺損,因此認定其為無行為能力人,且行為時無識別能力,因此應由其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便被害人僅向蘇○鈞的父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未向其母親請求,亦無不可。同時,因蘇○鈞不具識別能力,被害人向其個人請求損害賠償則無法律依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5號判決)。
若發生車禍,不僅小孩與父母可能具備可責性,對方駕駛若有過失,也需責任比例來承擔相應責任。因此,並無所謂的「父母未管好小孩=對方駕駛即可完全免責」的情形。舉例來說,若小孩突然衝出馬路,而駕駛車速過快或未能及時煞車,則駕駛可能仍須承擔部分責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69號判決)。這類案件通常會綜合考量事故發生的原因、各方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範,並進行責任比例分配,從而決定最終的賠償義務。
在法律適用上,父母的監護責任與小孩本身的責任屬於不同層面。若小孩年齡較小,尚未具備識別能力,則依民法第187條,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需單獨承擔賠償責任。但若小孩行為時具有識別能力,那麼其本身仍須對其行為負責,並與父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即使父母能夠舉證自己已盡監督義務,仍可能面臨法院依據民法第187條第3項所作的衡平性裁定,也就是法院得斟酌各方的經濟狀況,命小孩或其父母賠償部分或全部損害,以確保被害人的權益。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民法第1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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