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法詞彙-自我負責原則

07 Dec, 2017

說明:

所謂自我負責原則,即為被害人自己對於自己過錯行為負責之意,換言之,被害人之過失即為發生危害之獨立原因者,與行為人縱有過失,惟行為與結果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行為人無庸負擔刑法上過失責任。即「刑法上之過失犯,必須危害之發生,與行為人之欠缺注意,具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至行為人之過失,與被害人自己之過失,併合而為危害發生之原因時,雖不能阻卻其犯罪責任,但僅被害人之過失為發生危害之獨立原因者,則行為人縱有過失,與該項危害發生之因果關係,已失其聯絡,自難令負刑法上過失之責。」(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決可資參照)。

 

相關法條:

刑法第14條規定: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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