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詞彙-定作有過失者
22 Feb, 2021
說明:
按民法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所謂定作有過失者,係指定作之事項具有侵害他人權利之危險性,因承攬人之執行,果然引起損害之情形;而指示有過失者,係指定作並無過失,但指示工作之執行有過失之情形而言,故定作過失及指示過失,係二個不同之負責態樣,原審未予明辨,逕以上述理由泛言上訴人有定作或指示之過失,遽令上訴人應與洪耍等2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欠允洽。次按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有其獨立自主之地位,定作人對於承攬人並無監督其完成工作之權限,如因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倘與定作人之定作或指示無關,則依民法第189條規定,定作人應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上訴人係委由洪耍將竹搭香菇棚修建為烤漆浪板香菇棚,其等間屬承攬關係,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參酌洪耍於事實審所陳:上訴人沒有說要如何施作等語,倘非虛妄,則上訴人於事實審抗辯:伊未為施工指示,更難謂有何指示疏失可言,是否全無足取?尚滋疑義。原審未詳予調查審認,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未免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49號民事判決)
相關法條:
民法第189條規定: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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