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車禍過失傷害案件

22 Jan, 2021

使用說明:

因車禍過失傷害案件犯罪受損害的人,在刑事第二審辯論終結前,起訴請求賠償。被告,除了檢察官起訴被告(即肇事者)外,如有依法還有連帶應負賠償責任的其他人時,也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追加為共同被告。例如被告係未成年人或執行職務中的受僱人,那麼被害人可將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僱用人列為共同被告,請求負連帶賠償的責任。

 

要特別說明的是有關「原告願供擔保,請求法院准予假執行」的部分。此一聲明是為了防止被告利用程序延滯訴訟的確定,兼防被告將來在原告官司勝訴判決確定後的脫產行為。當然~如果能在起訴前就配合假扣押的保全程序來進行,對被害人的權益就會更有保障。

 

關於事實及理由,被害人可參酌檢察官的﹝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簡單扼要地將事發經過及相關人、事與受害情節寫清楚即可;至於被害人求償的項目、範圍與金額,則應逐一具體載明,最好能彙整成一張【損害賠償清單】,附於訴狀之後。在刑事部分的犯罪事實,檢察官已取得的相關事證,被害人可以援用,如果被害人請求賠償所需檢附的相關事證,不存在於刑事訴訟卷內時,被害人仍要自負舉證責任。原告應依訴狀陳述的事實及理由,檢附相關事證資料佐證。

 

過失傷害罪之被害人可請求金額,包括但不限於:醫藥費、營養費、看護費、就醫交通費、復健費等金額加總計算。車禍並不是光在訴狀寫要被告賠償多少,法官就會照單全收;然而法官不可能花太多的時間去審查被害人的各項求償細目,實務上,法官通常是就雙方有爭執的求償項目或金額,再作進一步的審理,因此重點在於舉證,即如何搜證,以使法官確信您的主張為真。每個案件都有本身的獨特性,若有需要針對具體個案撰擬書狀(訴訟文書),可以委請律師代為撰寫。本所撰寫書狀之收費標準須視具體個案內容而定。

 

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的範圍,應以被告「犯罪」造成的損害為限。被害人因車禍而受有體傷,被告觸犯了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所以被害人可以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肇事者賠償體傷所衍生的一切損害;惟車禍造成車輛毀損或其他財產,或其他人車損或受傷上本不在起訴範圍,此不得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實務上可以透過轉讓請求權方式並再於移送民事庭時繳納裁判費而一併請求。

 

狀件內容:

壹、基本資料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股別:  股

原告姓名年籍

被告姓名年籍


 

為就被告○○○刑事案件,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貳、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〇〇元,及自本件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參、本案事實暨理由

 

一、詳述發生時間、地點、駕駛行為(檢附起訴書、刑事判決、診斷證明、鑑定報告等)

如:緣被告於民國〇〇年〇〇 月〇〇日,駕駛車牌號碼〇〇-〇〇號〇〇小客車/騎乘車牌號碼〇〇-〇〇號〇〇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〇〇市○○○路○段與〇〇路〇〇 段交岔路口北側迴轉道(事發地點),自南往南向迴轉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及原告(下稱系爭事故),致原告受有右膝部外傷、左手腕骨折傷害(所受傷害),被告自應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因上開行為,經臺灣〇〇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〇年度偵字第〇〇號提起公訴後,經臺灣〇〇地方法院以〇〇年度交易字第〇〇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


 

二、請求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檢附請求項目及金額計算表及單據)

(一)醫療費用

(二)醫療器材:〇〇元;

(三)就醫交通費:〇〇元;

(四)看護費:〇〇 元(〇〇元X〇〇日);

(五)工作損失:〇〇元(〇〇元X〇〇日);

(六)營養品:〇〇元;

(七)精神慰撫金:〇〇 元。


如本件原告因被告前開侵權行為受有損害,包括:

(一)醫療費用部分:新臺幣(下同)〇〇元;

原告因被告上開行為,受有〇〇等傷害,支出醫療費用〇〇元。

(二)醫療器材費用:

.原告因被告上開行為,受有〇〇等傷害,支出醫療器材費用〇〇元。

(三)就醫交通費用:

原告因被告行為,前往就醫支出交通費用〇〇元。

(四)看護費用部分:

原告受傷後即需全日看護照料〇〇天,每日看護費費用〇〇元,總計支出〇〇。

(五)工作損失:

原告受傷後〇〇日無法工作,以每日〇〇元計算,總計損失〇〇元。

(六)購買營養品:

原告購買營養品支出〇〇元。

(七)精神慰撫金:

應考量受傷程度、兩造學經歷、所得財產等狀況,並應提出相關文件。如原告因本件車禍受有〇〇之傷害,致身心受創甚鉅,爰請求精神慰撫金〇〇 元等情。…審酌原告因本件車禍受有等傷害,且被告迄未與原告達成和解,賠償全部所受精神上之損害,堪認原告確受有精神上痛苦。而按原告未受教育,於麵攤協助工作,每月收入〇〇元;被告係高中畢業,名下無財產,〇〇年所得為〇〇元…等情,〇〇並有證明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可參,堪可認定。

 

三、對於過失比例之主張(過失比例,如鑑定報告、初判表如顯示我方有疏失)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著有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例可供參照。…被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即原告正位在其行進路線右前方穿越迴轉道之情,肇致系爭事故,固為兩造所不爭執,並已述之如前,已堪認定。惟查,原告所穿越之迴轉道並非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乙節,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在卷可按…。顯徵原告穿越該迴轉道亦負有注意左右無來車之義務。是原告既負有該義務,而按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則原告自亦就系爭事故之肇致負有過失責任。本院審酌系爭事故之發生,係由於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暨原告穿越未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之道路,未看清左右有無來車等情,認原告之過失行為為肇事次因,被告之過失行為為肇事主因,而原告與被告過失責任比例分別以百分之20、80為妥適。從而,原告本得請求之金額為〇〇 元【(醫療費用)+(醫療器材)+(就醫交通費)+(看護費)+(工作損失)+(精神慰府金)】, 按上開比例計算後,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〇〇元【〇〇*80﹪】。

 

四、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前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〇〇元而獲得賠償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堪可認定。揆諸前開說明,原告領取之強制責任保險金既視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則被告受原告賠償之請求時,自應扣除原告已領取之前開保險金額。是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〇〇元。

 

此致

〇〇法院刑事庭(或○○簡易庭)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如有證物,亦請一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或蓋章

撰狀人         簽名或蓋章


瀏覽次數:495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