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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八條立法沿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8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二、行至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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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九條立法沿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9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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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立法沿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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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立法沿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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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立法沿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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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立法沿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 前項情形,已受吊扣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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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立法沿革 之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1條規定: 除第六十三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外,汽車依本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每達三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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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立法沿革 之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2條規定: 逕行舉發案件之被通知人為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駕駛人之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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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四條立法沿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4條規定: (刪除) 說明: =民國57年1月24日制定條文 慢車經登記檢驗後,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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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立法沿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