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章保險契約第三節請求權之行使

26 Jun, 202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險人減免責任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規定: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被保險人已經部分賠償受害人,保險人僅需在法律規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扣除已賠償的金額後,支付餘額。但如果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有約定不得扣除,則從其約定。此外,如果被保險人先行賠償受害人,保險人應在法定保險金額範圍內將已支付的賠償金額支付給被保險人,但不適用於前述但書的情形。這一規定確保了賠償過程的公平性,防止重複賠償並保障各方權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註釋-損害賠償之扣除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

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支付的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在被保險人被要求賠償時,可以將保險給付的金額扣除。這一規定旨在防止受害人重複獲得賠償,同時確保被保險人可以有效利用保險給付來滿足賠償義務,減少財務壓力。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保險人代位求償之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3條規定:

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保險人於保險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不逾保險給付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保險人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汽車交通事故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3條,如果汽車交通事故是由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保險人在保險給付後,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但請求的金額以不超過保險給付為限。但如果第三人是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的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保險人無代位求償的權利,除非事故是由這些人的故意行為所致。這一規定確保了保險人在必要時可以追償第三方責任,同時也限制了在家庭成員間的代位求償,除非涉及故意行為,從而平衡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註釋-被保險汽車發生事故時之辦理規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4條規定:

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護送至當地或附近之醫療院所急救。但依當時情形顯然無法施救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請求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通知保險人。

三、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保險人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

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前項規定之義務者,保險人仍負保險給付之責任。但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生保險人之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4條,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應按以下規定辦理: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護送至當地或附近的醫療院所急救。但如果當時情況顯然無法施救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察或憲兵機關處理,並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請求權人亦可直接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保險人合作,提供人證、物證及相關資料和文件。如果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上述規定,保險人仍負有保險給付的責任,但若因其故意或過失造成保險人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請求權人向保險人請求暫先給付保險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5條規定: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相當於保險給付二分之一之金額。

因汽車交通事故失能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就保險人已審定之失能等級,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其保險金。

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依前二項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時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保險人暫先給付之保險金額超過其應為之保險給付時,就超過部分,得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5條,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的請求權人可以提出證明文件,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相當於保險給付二分之一的金額。因汽車交通事故失能的請求權人可以提出證明文件,根據保險人已審定的失能等級,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其保險金。保險人應在請求權人依前述規定提出證明文件的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如果保險人因自身原因未在期限內給付,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按年利一分支付遲延利息。如果保險人暫先給付的保險金額超過應給付的金額,超過部分可以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註釋-同一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之處理規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6條規定:

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事故汽車全部為被保險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連帶為保險給付。

二、事故汽車全部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

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6條,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輛汽車時,應按以下規定處理:事故汽車全部為被保險汽車者,請求權人可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的保險人連帶為保險給付。事故汽車全部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可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可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的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保險人之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之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的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保險人不得以請求權人有其他保險而拒絕給付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7條規定:

請求權人依本法規定請求保險給付者,保險人不得以其有本保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而拒絕或減少給付。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7條,請求權人依本法規定請求保險給付時,保險人不得以其擁有本保險以外的其他種類保險為由拒絕或減少給付。這一規定確保請求權人在符合本法條件下獲得應有的保險給付,避免因其他保險的存在而影響其權益,保障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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