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新知-踏板載娃擋視線 女騎士擦撞行人判刑

18 Jun, 2017

新聞摘要:

李姓母親騎機車載2名年幼女兒出門,不慎擦撞過馬路的行人,導致行人倒地受傷,雖然雙方皆未違規,但因李女讓小女兒站在機車踏板上,士林地方法院認為,這會影響駕駛人反應及行車視線,與肇事有相當因果關係,依過失傷害罪判刑2個月。

 

判決書指出,31歲李女於2015年11月17日下午,騎機車載著6歲、4歲2個女兒出門,她讓大女兒坐後座、小女兒站在踏板上,行經新北市淡水區新生、真理街口時,車頭不慎撞上穿越馬路的林姓少女,林女當場倒地,右腳踝有1.2公分長的撕裂傷。

 

根據警方車禍調查報告指出,案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充足,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路上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交通號誌也運作正常,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法官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機車後座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李女卻多載第3人,讓小女兒站在踏板上,影響她騎車時對人車動態之注意及反應,與造成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認定李女有過失。

 

李女案發後,主動向警方坦承肇事,也與受傷行人以6萬元賠償金成立調解,並於開庭時給付3萬元,法官審酌她家境勉持,卻要養育2名幼女,以及即將出生的小孩,判她2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餘款3萬元須於緩刑期間清償(自由時報2017-01-27〔記者黃捷/台北報導〕)。

 

評析:

其實交通違規,不管多小,導致對方受傷皆會構過失傷害罪。至於,加害人的過失大小當然會影響刑度,以我國刑度而論,徒刑最少就是2個月,所以這個案件算是徒刑最低的。其實警察、檢察官其實辦案是不用關心誰的責任比較大,主因、次因或同為肇因,一點點過失,祇要有人受傷,就是構成刑事上過失傷害罪(死亡就是過失致死),至於,過失大小是法官的問題,刑事用以量刑,民事用以判賠,所以作完鑑定後如果有責任,就乖乖談論賠償問題吧。

 

又賠償不是光看加害人資力,你可以哭窮,但是最多影響慰撫金部分,所以不要再說被害人提出金額超過自己能力就是獅子大開口或自以為是判斷自己的責任,說不定自己才是撞人不認錯的GY人或不知道行情的人,請律師評估一下很難嗎?最好的方式,還是遵守法規,如果是一定會出意外的行業或一定要開車的朋友,買保險是一個好選項(順便一提,車商送的保險,服務都很差,自己買的保險,可以查一下評價,雖然不一定準,但最少可以發揮網路公平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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