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致30萬慰問金先索簽名 死者家屬哭喊:賠命來

09 Dec, 2017

新聞摘要:

宜蘭昨發生2人死亡的重大車禍,一輛葛瑪蘭客運在路口槽化線違規迴轉,導致後方大型重機車閃避不及直接撞上,騎士與後座乘客雙雙送醫不治,今客運業者派代表到員山福園關心,並送上30萬慰問金,但家屬卻發現領慰問金得先簽收據,上頭還寫明這筆款項日後會從和解金扣除,讓家屬相當憤怒,痛批業者沒誠意,當場哭喊要客運業者賠一條命來。

 

家屬說,年僅20歲的死者游斯凱,是家中唯一的兒子,下班路上卻發生意外再也回不了家,讓家屬難以接受,現在看到客運業者的作法更是相當憤慨,忍不住質問:「你們司機到底怎麼開車的!」

 

葛瑪蘭傅姓經理隨即送上30萬慰問金,並拿出收據請游母領收,雖業者強調這只是慰問金,與事後和解事宜無關,但家屬仔細一看卻發現收據上寫明,未來這筆慰問金必須從和解金扣除,讓家屬氣的直接將收據揉爛。

 

家屬質疑,既然慰問金要從和解金扣除,那就是和解金的一部份,怎能說是慰問金,認為業者毫無誠意,怒嗆業者只是要做表面功夫不如別來,反而造成家屬二次傷害。

 

「我30萬給你!你賠我一條命!」家屬痛哭表示,游男是家中唯一的兒子,好不容易拉拔到20歲,就這樣走了,以後要家中兩老怎麼辦,游母更是當場哭泣不已,親友連忙抱著她低聲安慰。

 

雖業者事後表示不必簽收據,希望家屬收下慰問金置辦喪事,但家屬激動不願接受。傅經理則解釋,收據部分應該是文字上的誤會,詳情不清楚,要請公司統一做回答。(蘋果即時 建立時間:2017/12/04 15:37,突發中心張芸甄/宜蘭報導)

律師評析:

這則新聞報導描述了宜蘭發生的重大車禍事件,涉及一輛葛瑪蘭客運在路口違規迴轉,導致一輛後方大型重機車無法閃避而撞上,造成騎士與後座乘客雙雙送醫不治的悲劇。客運業者事後派代表到事故現場的員山福園,送上30萬慰問金給家屬,但家屬發現領取慰問金需先簽收據,並明確指出這筆款項將來會從和解金中扣除。家屬因此感到極度憤怒和不滿,認為業者缺乏誠意,並要求業者賠償其失去的親人。

 

這件事引發了家屬對業者行為的質疑與抗議,他們認為30萬慰問金實際上是和解金的一部分,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慰問金。雖然業者後來表示收據無需簽收,並希望家屬收下以應對喪事的費用,但家屬因激動而拒絕接受。

 

這起事件不僅造成了一條年輕人的生命喪失,也在後續的和解過程中引發了家屬對業者真誠度的質疑與情緒的激動反應。

 

這起車禍事件非常令人心痛,特別是對於失去至親的家屬來說。根據您的描述,客運業者在處理慰問金的過程中出現了問題,尤其是要求家屬簽收據且聲明慰問金將從和解金中扣除,這讓家屬感到憤怒和不滿。

 

這裡涉及一些法律和人情的問題。首先,根據台灣法律,慰問金應該是對家屬的一種安慰和支持,不應該與事後的和解金混為一談。如果業者真的有誠意,應該清楚地分開這兩者,讓家屬感受到尊重和關懷。

 

在這種情況下,家屬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步驟:

 

律師協助:建議家屬立即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了解自身的法律權益,確保在後續的和解和賠償過程中不會受到不公平對待。

 

和解協商:在律師的指導下,與客運業者進行正式的和解協商,明確賠償金額和其他賠償條件,並將慰問金與和解金分開處理。

 

書面文件:任何和解協議都應該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並由雙方簽字確認,以避免未來出現任何爭議。

 

社會支持:家屬在面對如此巨大的痛苦時,可以尋求社會支持,如心理輔導、親友的支持等,幫助度過這段困難時期。

 

客運業者也應該以更謹慎和負責任的態度來處理這件事,避免給家屬帶來二次傷害。無論是慰問金還是和解金,都應該基於對逝者和家屬的尊重來進行,確保合法合理地解決問題。

 

我國於民法第188條規定僱用人與受僱人應負連帶侵權責任,其立法目的係為保護被害人,使被害人得自較具資力且因僱用他人而擴大活動範圍並獲取利益之僱用人獲得賠償,以符合公平原則。所謂受僱人,凡依一般社會通念,若其人確有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之客觀事實存在,自認其人為該他人之受僱人。因此,兩者間之僱用關係,並不以事實上存在有僱傭契約為限,而應以事實上之僱用關係為準(參照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618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599號判例)。

 

所謂執行職務,係指客觀上足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包括濫用職務之行為、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利用執行職務機會上之行為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等,均屬之。(參照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224號民事判例及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670號民事判決)。

 

受僱人侵權行為發生損害之事由,固須與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關連性,僱用人始與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只須僱用人在客觀上可得預防之範圍內,即足當之(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民事判決)。

 

業者雖非肇事者,應該最後應負責之人係司機,但法律上仍應負責,業者舉動也是正常,畢竟肇事者先給付的金錢,常會遭到誤會,因此,不幸發生車禍時,給付金錢部分,要留下收據。肇事角度,乃係在未和解前先考量被害人狀況給予部分賠償金,畢竟以雇主角度而論,僅係其代替肇事者先付的賠償金,依法本應扣除,而且須要有憑有據。再以談和解的角度,上開金錢雖與和解無關(和解要你情我願),而屬損害賠償的一部分。但考量被害人家屬難過心情,具體案件宜考量用語,尤其以法律上,祇要拿收據就好了(不要這麼直白載明效果)。

 

-車禍-損害賠償-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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