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新知-客運致30萬慰問金先索簽名 死者家屬哭喊:賠命來

09 Dec, 2017

新聞摘要:

宜蘭昨發生2人死亡的重大車禍,一輛葛瑪蘭客運在路口槽化線違規迴轉,導致後方大型重機車閃避不及直接撞上,騎士與後座乘客雙雙送醫不治,今客運業者派代表到員山福園關心,並送上30萬慰問金,但家屬卻發現領慰問金得先簽收據,上頭還寫明這筆款項日後會從和解金扣除,讓家屬相當憤怒,痛批業者沒誠意,當場哭喊要客運業者賠一條命來。

 

家屬說,年僅20歲的死者游斯凱,是家中唯一的兒子,下班路上卻發生意外再也回不了家,讓家屬難以接受,現在看到客運業者的作法更是相當憤慨,忍不住質問:「你們司機到底怎麼開車的!」

 

葛瑪蘭傅姓經理隨即送上30萬慰問金,並拿出收據請游母領收,雖業者強調這只是慰問金,與事後和解事宜無關,但家屬仔細一看卻發現收據上寫明,未來這筆慰問金必須從和解金扣除,讓家屬氣的直接將收據揉爛。

 

家屬質疑,既然慰問金要從和解金扣除,那就是和解金的一部份,怎能說是慰問金,認為業者毫無誠意,怒嗆業者只是要做表面功夫不如別來,反而造成家屬二次傷害。

 

「我30萬給你!你賠我一條命!」家屬痛哭表示,游男是家中唯一的兒子,好不容易拉拔到20歲,就這樣走了,以後要家中兩老怎麼辦,游母更是當場哭泣不已,親友連忙抱著她低聲安慰。

 

雖業者事後表示不必簽收據,希望家屬收下慰問金置辦喪事,但家屬激動不願接受。傅經理則解釋,收據部分應該是文字上的誤會,詳情不清楚,要請公司統一做回答。(蘋果即時 建立時間:2017/12/04 15:37,突發中心張芸甄/宜蘭報導)

 

評析:

我國於民法第188條規定僱用人與受僱人應負連帶侵權責任,其立法目的係為保護被害人,使被害人得自較具資力且因僱用他人而擴大活動範圍並獲取利益之僱用人獲得賠償,以符合公平原則。所謂受僱人,凡依一般社會通念,若其人確有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之客觀事實存在,自認其人為該他人之受僱人。因此,兩者間之僱用關係,並不以事實上存在有僱傭契約為限,而應以事實上之僱用關係為準(參照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618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599號判例)。

 

所謂執行職務,係指客觀上足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包括濫用職務之行為、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利用執行職務機會上之行為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等,均屬之。(參照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224號民事判例及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670號民事判決)。

 

受僱人侵權行為發生損害之事由,固須與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關連性,僱用人始與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只須僱用人在客觀上可得預防之範圍內,即足當之(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民事判決)。

 

業者雖非肇事者,應該最後應負責之人係司機,但法律上仍應負責,業者舉動也是正常,畢竟肇事者先給付的金錢,常會遭到誤會,因此,不幸發生車禍時,給付金錢部分,要留下收據。肇事角度,乃係在未和解前先考量被害人狀況給予部分賠償金,畢竟以雇主角度而論,僅係其代替肇事者先付的賠償金,依法本應扣除,而且須要有憑有據。再以談和解的角度,上開金錢雖與和解無關(和解要你情我願),而屬損害賠償的一部分。但考量被害人家屬難過心情,具體案件宜考量用語,尤其以法律上,祇要拿收據就好了(不要這麼直白載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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