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知-行人我最大?這些判決打臉:亂闖被撞照賠

08 Dec, 2017

新聞摘要:

法院愈來愈重視路權,法官普遍認為行人應該遵守交通規則,不能侵犯別人的路權。

 「走路不見得最大,不守規矩也會吃虧。」全台常見行人違規釀禍,甚至有行人穿越快車道被重機車撞死、撞傷,但法院反而判行人或家屬要賠的案例。檢警奉勸「穿越道路也要照步來!」

 

● 侵犯路權被撞死 子女要賠

 

★ 72歲陳老太太穿越快車道,被重機車撞死,騎士也受重傷。法官認定老太太侵犯路權,判兒女要賠73萬餘元。

 

★ 廖姓婦人突然穿越快車道,郭姓機車騎車閃避不及,緊急煞車時摔倒,多處擦傷。廖婦也被依過失傷害判拘役55天,還要賠騎士7萬7千餘元。

 

★ 蘇姓婦人遛狗突然小跑步穿越馬路,機車騎士煞車不及撞死她。法官認定騎士只有不到2秒的反應時間,以猝不及防、沒有過失,判無罪。

 

★ 高雄市郭姓女子於2015年4月9日騎機車行經楠梓區德民路,右前方的李姓女子突然向左側偏行,機車追撞腳踏車,李女受傷控告郭女涉嫌過失傷害;橋頭地院審理認為,前方腳踏車突然向左偏,郭女沒有充分時間閃避,判處郭女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 鑽車縫橫越馬路被車撞 行人判賠騎士無罪

 

★ 陳姓男子去年1月傍晚行經台南市永康區永二街,因貪圖方便,從車縫間隙穿越畫有雙黃線的馬路。騎機車的白姓婦人看到他突然鑽出車縫,緊急煞車仍倒地,造成第十二胸椎壓迫性骨折,全身多處擦傷,休養3個月,陳男輕傷;兩人互告過失傷害。

 

台南地院簡易庭認為陳男明顯違規,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確定。台南地檢署認定白婦無法預期陳男會突然從車縫間出現,導致反應不及,予以不起訴處分。白婦求償66萬餘元醫療看護費與精神慰撫金等。法官認為陳男違反交通規則導致發生事故,應負全責,判賠15萬9千餘元,可上訴。

 

★ 沈姓女子前年9月夜間因汽車拋錨,違規穿越馬路跑到對面求救,半途因丈夫呼喊退回,被鍾姓男子騎機車撞上受傷。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沈婦違規穿越馬路又折返,有錯在先,正常行駛的鍾男沒有過失,判他無罪,仍可上訴。

 

● 機車專用道上撞死行人 法官判騎士無罪

 

蔡姓女子深夜騎機車撞死違規走在慢車道的男子,法官認為機車行駛在慢車道有路權,且蔡女沒有超速或違規,判蔡女無罪。

 

2015年8月下旬深夜11點多,30歲的蔡女騎機車載朋友行經高雄市中華二路機車專用道,60歲的陳男走在機車道左側,蔡女見陳男突出現在前方,閃避不及撞上,陳男送醫不治。一審高雄地院認為機車行駛在慢車道有路權,且蔡女沒有超速或違規,沒有過失,依信賴原則判蔡女無罪;檢方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仍維持一審見解,蔡女無罪並駁回死者家屬附帶民事求償,全案定讞。

 

● 行人過馬路 務必使用「行人穿越設施」

 

法院愈來愈重視路權,法官普遍認為行人應該遵守交通規則,不能侵犯別人的路權。

 

桃園市交通大隊指出,很多民眾認為「行人最大」、「高興怎麼走就怎麼走」,但依交通安全規則,行人穿越道路,在路口一百公尺內,必須使用行人穿越設施如斑馬線、地下道、天橋等;道路中央畫設雙黃線、分隔島,綠帶或快車道都不能穿越。

 

行人擅闖馬路,若發生車禍,必須負責。

 

● 老人家過馬路 最好由家人陪同

 

另外,老年人因體力差、雙腿無力或膝關節退化,交大建議,最好由家中年輕人陪同、扶著過馬路。如果單獨穿越,要先看清左右來車、路況,確認安全才穿過;夜間最好穿明亮的衣服,戴反光功能的帽子,讓駕駛人老遠就看到。如果在巷道、窄路路口、沒有穿越設施的路段,也要「左看看、右看看、快速走」。

 

● 專家:建議裝行車紀錄器

 

中央警察大學交通系教授蔡中志表示,十次車禍九次快,在人車多的地方,一定要減速再減速,增加對突發狀況的反應時間,也建議裝行車記錄器,畫面可做證據,也有助釐清肇責。

)2017-05-2111:00 聯合報記者 呂開瑞、陳俊智、黃宣翰、曹馥年、劉星君/連線報導) 

 

評析:

關於行人之路權規定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同規則第124條之1規定,慢車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並應讓行人優先通行。同規則第126條規定:慢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法令保障行人在行穿線上有絕對的優先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以及同條例第48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法院愈來愈重視路權,即使行人應該遵守交通規則,不能侵犯別人的路權…很多民眾認為「行人最大」、「高興怎麼走就怎麼走」,但依交通安全規則,行人穿越道路,在路口一百公尺內,必須使用行人穿越設施如斑馬線、地下道、天橋等;道路中央畫設雙黃線、分隔島,綠帶或快車道都不能穿越。因此,這些案例值得思考,更重要是,發生事故時,行車記錄器很重要,應該成為台灣車輛的標準配備。


瀏覽次數:441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