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新知-肇事被當盤子?挨撞機車維修估價4萬3 幾乎可買一台新的…

22 Dec, 2017

新聞摘要:

高雄林姓民眾12月19日開車在鳳山區撞上一名機車騎士,對方請車行開立維修估價單,竟高達4萬3180元,林姓民眾自行查詢發現,機車新車價為4萬7900元,兩者只差不到5000元,讓他好傻眼!

 

遭撞機車外觀明顯可看出踏板與下方車殼、支架損壞,但估價單令肇事駕駛傻眼。車行開立的估價單卻將大部分機車零件都列入維修範圍,老闆認為,修車牽涉到騎士安全性問題。車行老闆指出,有詢問過車主,才會羅列出估價單上的應維修零件,因此此估價屬合理範圍。

 

林姓民眾自行查詢該部機車新車價為4萬7900元,估價單價格直逼新車讓他好傻眼。肇事林姓駕駛的家屬質疑,「意思就是先開高再來殺價就對了」。根據《三立新聞台》報導,遭撞機車外觀明顯可看出踏板與下方車殼、支架損壞,但車行開立的估價單卻將大部分機車零件都列入維修範圍,其中輪圈要價3150元,左、右避震器各要價2800元,三角台則為1700元,但車行老闆認為,修車牽涉到騎士安全性問題。

 

車行老闆指出,有詢問過車主,才會羅列出估價單上的應維修零件,因此,這個估價屬合理範圍。但肇事林姓駕駛的家屬質疑,「意思就是先開高再來殺價就對了」。許多臉書社團「爆料公社」網友也認為,「機車駕駛趁機敲竹槓」,目前此事有待事故兩造自行繼續協調(自由時報2017-12-22 22:3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

 

評析: 

法院修車零件費用會依財政部課稅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逐年打折,如車體殘值剩7折,零件費通常約賠7折。但按此表規範,車齡5年以上車體殘值竟只剩1成,法院再以「定率遞減法」或「平均法」細算後,零件支出頂多拿回1成。超過5年車輛,零件是否一律以10分之1計算?目前實務判決,常引用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十分之一為合度。」將超過5年車輛之零件價值,一律以10%計算損害賠償金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小字第781號判決參照。

 

而修理費用不得超過該物之現價,即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45號民事判決所示:「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係指回復原狀需時過長、需費過鉅或難得預期之結果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242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雖主張被告應賠償系爭汽車之修復費用1,009,200元,並提出泰興汽車商行估價單為證;惟查,經本院函詢泰興汽車商行系爭汽車所估修復費用若干,該汽車商行函覆為888,100元;又系爭汽車經本院函詢臺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認與系爭汽車相同年份、廠牌之同型款車輛,於正常使用下108年7月之市價約為65萬元,有該公會107年7月9日(109)南市汽商興字第050號函可稽。上開市價係臺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本於其專業、經驗,基於客觀、中立立場所為之鑑定,結果應屬可信。

 

本院審酌系爭汽車之修理費用高達888,100元,高於車輛現值之65萬元,若進行修理,將支出高額修理費用,而被告應賠償修理費用,原告亦可能要自己承受折舊之不利益,足見修理系爭汽車顯對兩造非有利之回復方法。是本院認原告就系爭汽車之損害應以車輛現值之65萬元定之,因此,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汽車因陳名酵過失行為所致之損害於65萬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超過此範圍部分,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法律上,損害賠償費用是否必要,應由被害人舉證責任,遇未扣折舊及亂估算金額,前者可依法計算其應賠金額,後者須由加害人提出相關事證。發生車禍,有的有不少人真得存著藉機賺錢的想法,不是將自己換車費,或不想工作將休養灌在對方身上,總之,小心為上,免得被人敲竹槓。


瀏覽次數:1006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