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拍照自保!最該拍的其實是這4個證據!

19 Nov, 2016

新聞摘要:

台北市警政署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處理組組長林洸賢表示,車禍發生時,如文內提到多保留證據、為日後佐證的做法是可以參考的,但發生車禍時,車主還有更應該先做的事!…林洸賢組長提醒,通常車主都會急著想拍車子受損狀況,其實忽略了最應該先記錄存證的,應該是「容易消失的跡證」!

 

一定要先拍!容易消失的跡證:

.目睹車禍發生可能人證:

像是後方車主的車牌,需要時可以車牌查人,或有行車記錄器可以調閱,佐證車禍發生狀況。

.路旁狀況:

佔用道路的施工三角錐、併排停車…,這些都可能是影響視線、造成車禍發生的原因。

.兩造車輛彼此的相對位置:

可拍不同角度、相對方位,以利日後互為確認。

.撞擊點:

拍下兩造車禍撞擊點的近距離角度、狀況。但相對比例物則不見得必要,對警方判定影響不大。

 

林洸賢組長提醒,以上跡證請先搜齊才是最重要。至於文中照相注意事項提到的幾個必拍重點,損壞情況是已然存在的事實,可以等車輛移到路邊之後再盡情詳細拍照。底盤、擋泥板通常影響不多,可依車主自保意願拍攝。至於「煞車痕」的拍攝,林洸賢說,煞車痕不容易抹滅,員警抵達現場之後也一定會丈量與拍攝,如果車主真的要拍,請務必注意後方來車等危險狀況,確保人身安全。

 

還能要求警、檢做什麼?林洸賢組長表示,員警觀察車主呼氣、臉色正常時,通常不會強制做酒測,但事故車主若為保障自我權益,可以提出要求。遇到死亡車禍,檢察官在筆錄過程中,會詢問「是否有需要保障自己的其他要求」,藉時可以提出抽血或藥物等其他檢驗要求;不過,若是對方身亡,則改由法警相驗。至於身體受傷的拍照,傷患自行拍照是個人行為,但拍攝他人身體受傷照片則需要取得當事人同意;亡者大體在法醫相驗後會拍照存證,做為日後判斷肇事責任歸屬的證據(自由時報2016/04/2919:00文/汽車頻道/綜合報導)。斷肇事責任歸屬的證據(自由時報2016/04/2919:00文/汽車頻道/綜合報導)。

律師評析:

林洸賢組長提到,處理車禍時應該優先記錄一些容易消失的證據,這些可以在日後佐證事故發生的情況。他特別強調了以下幾個重要點:

 

目睹車禍可能提供人證的車主後方車牌,需時車牌查人,或行車記錄器調閱。

 

佔用道路的施工三角錐、併排停車等路旁狀況,可能造成視線影響、車禍發生的原因。

 

拍攝不同角度、車輛相對位置,便於日後確認。

 

撞擊點拍攝,近距離角度及狀況;相對比例物,不見得必要對警方判定影響很大。

 

判斷交通事故發生過程及肇責因素必須仰賴證據,除了人證外,必須事前記明人證聯繫方式,目擊者意見,以追蹤任何可資佐證之資而物證的蒐集是現場勘查,而現場蒐集物證,除以發生地點痕跡清楚者,並應沿著車輛行駛運動軌跡路線。

 

車禍常發生於瞬間,肇事原因之研判及責任之鑑定,取決於現場證物(包括剎車痕、割痕、玻璃碎片、油漬痕跡等)之完整保持,關於附近各項交通標(號)誌、交通壅塞或流暢情況、陰晴天候狀況、地形路段等(是否叉道?是否有坡度?)、斑馬線位置,並將尚未滅失之剎車痕、刮痕、油漬、脫漆、玻璃碎片灑落方向、血跡等相,關位置逐一丈量標繪清楚,回到現場逐一丈量,繪圖標示並拍照存證。

 

其他現場跡證有如(1)油漆片:油漆片其外型或背面的條痕,若與車輛之油漆剝落處所之形狀或條痕一致,不破壞這些形狀,並依其原樣予以拍攝。(2)玻璃片或塑膠片:現場遺留之玻璃片或塑膠片之外形,破斷面若與嫌疑車輛之凹凸型態或破斷面之條痕一致,可成為證明現場與肇事車輛之關聯性的資料。(3)輪胎痕:輪胎痕之採取,輪胎痕整體之印紋、處所及型態,明確地加以照相取證,輪胎痕之紋路、磨耗、損壞等之形狀,拍攝時應附加毫米刻度之尺寸,並採取近距離拍攝為佳。(4)土砂:汽車擋泥板、保險桿的內側,及車體底盤下等,所附著之土塊。(5)衝撞痕、擦撞痕及破斷痕:在被害人之車輛、建築物或路旁交通設施等,所產生的比較大之衝撞痕,應仔細觀察其與肇事車輛所產生之衝撞痕是否有關,可以觀察法先進行對照者,且應於拍攝照片後。(6)撞(損)傷:對於被撞(損)受傷之位置或形狀,常會顯示汽車保險桿、車身或照後鏡等之高度或形狀(7)衣著或身體傷痕:被害人衣著之損傷部位、形狀與人體創傷等情,亦能證明事故的狀況,可推測衝撞被害人之姿勢,而應記錄由地面算起之高度。

 

-車禍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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