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新知-轎車遭闖紅燈騎士撞須賠169萬 判決書指出關鍵

06 May, 2017

新聞摘要: 

依照交通規則綠燈行駛,遭到闖紅燈的機車騎士撞上,經鑑定無違失責任,卻被判拘役50天,並須賠償169萬元!網友一片譁然諷「台灣優質司法」,做出判決的台中地院拒媒體採訪,但可從判決書上看出判賠的關鍵點,但當事人不服,仍決定上訴。

 

台中一名游小姐於「爆料公社」PO文,指2年前8月與一名67歲郭姓阿伯所騎機車發生交通事故,游女稱自己當時是綠燈直行,郭姓阿伯的機車突然從左側路口衝出撞上,阿伯在事發7個月後死亡。游女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遭求償400萬元。

原PO寫道,事故發生後郭姓騎士並未做筆錄、車禍鑑定,檢察官同情死者情況下,自己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但依郭姓騎士家屬所遞送的車禍鑑定報告,自己並無肇責,且死亡證明書註明郭姓阿伯屬「自然死亡」,法醫複查「死亡與車禍無關」。

 

據「TVBS」報導,案經一審判決,游小姐被判過失傷害,得拘役50天,並賠償郭姓騎士家屬169萬元。游小姐氣憤地說,自己遵守交通規則綠燈通行,對方闖紅燈撞上,為何對方可以依此提告,難不成全台灣的人,都不用遵守交通規則,那要交通號誌做什麼,好看用的嗎?

 

據游小姐說明,事發後因工作因素無法到院探視郭姓騎士,都有以簡訊慰問,但都未獲回應,且當時騎士家屬已領走強制險210萬,現又要求民事賠償,實在令她不解。但郭姓騎士家屬表示,因轎車駕駛游小姐一直強調自己無肇責,沒有道歉,才會循法律途徑求公道,另一名家屬張小姐表示,只要對方一個道歉,一毛錢沒拿也都無所謂。

 

對於游小姐的貼文,網友多數一面倒地支持,認為「闖紅燈還敢要求賠償?」、「亂道歉會被當作是自己認罪」,還以「臺灣法院最棒了」反諷法官。但也有網友認為應先看過判決書後再做論斷。

 

依照網友比對找出該案判決書。判決書指出,初認無肇責是因鑑定委員會未參酌所附監視錄影光碟,再經調閱監視器畫面,顯見郭姓騎士確有闖紅燈之實,但案發時轎車駕駛人路段當時已由綠燈轉換為黃燈,且轎車尚未達路口停止線前卻未減速,未盡應注意義務,再經測量勘驗事故現場狀況,故判定不予採信被告之說詞。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也在臉書貼文表示,依判決書記載,轎車駕駛人是「闖黃燈」,但「黃燈不等於綠燈」,在駕駛人有無違反注意義務和肇事責任的認定上,「闖黃燈」跟「綠燈通行」當然可能不一樣。大家開車騎車上路若是想要貪快搶黃燈就要自己心裡想清楚︰黃燈不等於綠燈,若發生事故自己也會有責任。目前,此案被告人游小姐已決定上訴,真相仍須待後續調查(2017-05-02 11:01聯合新聞網 綜合報導)。

 

評析: 

關於道路交通事歸責,以路權與注意義務才是重點,亦即:

 

交通事故中之肇事責任,並非以「誰撞誰」為唯一判斷有否肇事責任之標準,而係以在交通事故中,肇事當事人究竟是否有應注意之義務,且能注意而未注意,為是否成立肇事責任(過失犯)之準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過失,固以過失行為與結果之間,於客觀上有因果關係存在為必要;然此所謂因果關係,並不以過失行為係結果發生之直接原因為限,僅以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存在,即足當之。而行為之於結果,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依事後之立場,客觀地審查行為當時之具體事實,如認某行為確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者,該行為即有原因力;至若某行為與行為後所生之條件相結合而始發生結果者,亦應就行為時所存在之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如認為有結合之必然性者,則該行為仍不失為發生結果之原因,應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164號判決意旨參照)。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規所稱「注意車前狀況」之情形,是指駕駛人就其注意力所及之情況下,對於車前已存在或可能存在事物應予注意,以便採取適當之反應措施而言,是駕駛人注意車前狀況,應建立在行車當時之時間、空間之一切狀況下進行綜合判斷,而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 條第5 款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顯然黃燈號誌係用以警告,是於交岔路口見黃燈號誌亮起時更應提高警覺,並非謂見黃燈時,即得不顧一切冒然加速行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


瀏覽次數:2705


 Top